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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做的记录没做应判哪一条款?

本帖最后由 kathyduan 于 2010-7-30 08:49 编辑

各位好,该做的记录没做应判哪一条款呢?是判4.2.4还是7.5.1呢?

2010.7.30更新:
首先谢谢各位的解析.
我还是说具体点吧~
1.ERP管理制度中规定要在每日资料备份登记表中登记,但实际只是在刚开始登记了,后来有好久就没再做了.那是否应判6.3?
2.进入RoHS车间的设备需要进行清洁,并形成记录<设备清洁记录表>,但现在根本没有此记录.据设备负责人讲,是因为现在放在车间的设备都不用作非ROHS产品的生产,所以不用进行清洁,但有作保养,如果这样该判哪一条款呢?是否应判7.5.1?
3.文件要求生产部需在生产时确认<ROHS compliance list>,但生产车间无<ROHS compliance list>,所以可以推知没有进行确认,另这个清单应该是其它部门提供给生产部的,但审其它部门时,其它部门说是在ERP中做的.如果这样应判哪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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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exu (威望:5) (浙江 杭州) 钢铁冶金 工程师 - 擅长工业许可证、名牌申报;熟悉质量、测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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