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糾正措施控制程序
1 目的
查明並消除實際不合格、缺陷原因,採取措施,改正已發生的不合格、缺陷,防止不合格、缺陷再發生。
2 適範圍用
適用於本公司存在的不合格、缺陷需採取糾正措施的各個過程和領域。
3 職責
3.1 管理者代表負責對重大質量問題的糾正措施的批准和組織實施。
3.2 公司辦負責管理體系性的糾正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控制。
3.3 研發部負責技術性的糾正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控制。
3.4 碳粉部負責有關産品質量方面的糾正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控制。
3.5 其他部門負責本職責範圍內的糾正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控制。
4 措施和要求
對發現不合格、缺陷的責任部門必須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針對性的經濟有效的糾正措施,明確期限及責任者,並對實施結果進行驗證,具體流程見圖:
YES NO
4.1 糾正措施信息來源:
A) 顾客投訴;
B) 不合格報告;
C) 管理評審輸出;
D) 內部審核報告;
E) 數據分析輸出;
F) 顧客滿意測量的輸出;
G) 過程測量;
H) 相關部門自我評估結果;
4.2 糾正措施提出的責任者
本公司所有員工都有權利和責任提出糾正措施建議,但下列人員負有更直接的責任。
A) 不合格、缺陷與本職工作直接相關或負有責任的人員;
B) 質量檢驗人員;
C) 內部審核員;
D) 負責採購、銷售、技術、設備、生産、貯存、培訓的管理人員;
4.3 糾正措施提出的方式
4.3.1 口頭方式
有關人員可以以口頭方式向有關領導提出糾正措施建議,管理人員在其職權範圍內可以以口頭方式向下屬提出糾正措施口令;口頭提出的,一般限於輕微的、容易消除的,或急需解決的不合格、缺陷。
4.3.2 書面方式
當不合格嚴重、缺陷較嚴重,或在內審中發現問題或專題調研的結果時,一般採用書面方式。
A) 如果是自下面上提出的,一律採用“糾正措施建議單”。管理性的送至公司辦;技術性的送至研發部;碳粉部直接交由其部門負責人;進行分類提出;
B) 如果是自上而下提出的,一律採用“糾正措施指令單”,由各部門負責人直接發至責任單位及個人,責任單位實施後,應將實施結果記錄入“糾正措施指令單”,反饋給各部負責人;
C) 如果是橫向提出時,可採用“糾正措施建議單”,雙方協議商定後,根據分工組織實施並驗證;
通常一旦發現不合格、缺陷時,應立即提出糾正措施,因不能及時報告不合格及提出糾正措施而造成經濟、聲譽的損失,應直接攷核責任者,對於特殊工作性質的可按規定時間提出。如:重大不合格、缺陷應在專題研討後提出,內審應在結束前提出,解決時間較長,較難的不合格缺陷可在有關會議上提出或書面提出。
4.4 糾正措施評審
對一般部門內的糾正措施,可不經評審便可實施,但對一些重大、牽涉面廣的會引起體系文件理性的糾正措施,必須由責任部門及相關領導部門評審。
評審要點:
A) 措施針對性強,具體可操作,時間及要求合理;
B) 措施能經濟有效地解決問題,並不會産生其他較大的負面影響;
C) 解決問題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一定的深度,能較好的防止問題的再發生;
4.5 糾正措施的確認批准
糾正措施評審後,還必須進行確認批准,以確保其有效實施,部門內的由各部門負責人確認批准,管理性措施由總經理確認批准。
4.6 糾正措施的實施
糾正措施確認後,須按其要求付諸實施。
4.7 糾正措施的實施驗證
對措施實施過程及記錄由主管部門組織驗證,驗證結果填入各相應的表格。驗證要點包括:
A) 主要實施過程和結果符合措施要求;
B) 在實施過程中能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採取新的措施加以克服解決;
C) 對經驗證證明行之有效的糾正措施,可形成文件或更改文件,並予以記
錄,具體步驟按<<文件控制程序>>執行。
5 例外處理
5.1 顧客投訴時,責任部門或人員可立即糾正措施,首先解決顧客投訴的問題後,再按本程序第4章規定執行。
5.2 需當場實施的糾正措施,責任部門可先組織實施後再按本程序第4章規定執行。
5.3 當批准人不在而又急需實施時,主管部門可先會同有關人員組織實施後,再按本程序第4.4條規定執行。
6 獎懲攷核
6.1 對提出並實施糾正措施成效顯著者,進行表彰獎勵。
6.2 對就應實施糾正措施而未實施或拖延者,視損失程度進行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
6.3 公司辦、碳粉部提出攷核獎懲建議,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7 記錄和保存
對於所採取的糾正措施所涉及到的所有內容必須如實詳細記錄,經統計彙總後作爲管理評審的輸入保存,保存期限兩年,由相關部門保管。
8 相關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糾正措施建議單>>
<<糾正措施指令單>>
<<糾正措施聯系單>>
1 目的
查明並消除實際不合格、缺陷原因,採取措施,改正已發生的不合格、缺陷,防止不合格、缺陷再發生。
2 適範圍用
適用於本公司存在的不合格、缺陷需採取糾正措施的各個過程和領域。
3 職責
3.1 管理者代表負責對重大質量問題的糾正措施的批准和組織實施。
3.2 公司辦負責管理體系性的糾正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控制。
3.3 研發部負責技術性的糾正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控制。
3.4 碳粉部負責有關産品質量方面的糾正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控制。
3.5 其他部門負責本職責範圍內的糾正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控制。
4 措施和要求
對發現不合格、缺陷的責任部門必須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針對性的經濟有效的糾正措施,明確期限及責任者,並對實施結果進行驗證,具體流程見圖:
YES NO
4.1 糾正措施信息來源:
A) 顾客投訴;
B) 不合格報告;
C) 管理評審輸出;
D) 內部審核報告;
E) 數據分析輸出;
F) 顧客滿意測量的輸出;
G) 過程測量;
H) 相關部門自我評估結果;
4.2 糾正措施提出的責任者
本公司所有員工都有權利和責任提出糾正措施建議,但下列人員負有更直接的責任。
A) 不合格、缺陷與本職工作直接相關或負有責任的人員;
B) 質量檢驗人員;
C) 內部審核員;
D) 負責採購、銷售、技術、設備、生産、貯存、培訓的管理人員;
4.3 糾正措施提出的方式
4.3.1 口頭方式
有關人員可以以口頭方式向有關領導提出糾正措施建議,管理人員在其職權範圍內可以以口頭方式向下屬提出糾正措施口令;口頭提出的,一般限於輕微的、容易消除的,或急需解決的不合格、缺陷。
4.3.2 書面方式
當不合格嚴重、缺陷較嚴重,或在內審中發現問題或專題調研的結果時,一般採用書面方式。
A) 如果是自下面上提出的,一律採用“糾正措施建議單”。管理性的送至公司辦;技術性的送至研發部;碳粉部直接交由其部門負責人;進行分類提出;
B) 如果是自上而下提出的,一律採用“糾正措施指令單”,由各部門負責人直接發至責任單位及個人,責任單位實施後,應將實施結果記錄入“糾正措施指令單”,反饋給各部負責人;
C) 如果是橫向提出時,可採用“糾正措施建議單”,雙方協議商定後,根據分工組織實施並驗證;
通常一旦發現不合格、缺陷時,應立即提出糾正措施,因不能及時報告不合格及提出糾正措施而造成經濟、聲譽的損失,應直接攷核責任者,對於特殊工作性質的可按規定時間提出。如:重大不合格、缺陷應在專題研討後提出,內審應在結束前提出,解決時間較長,較難的不合格缺陷可在有關會議上提出或書面提出。
4.4 糾正措施評審
對一般部門內的糾正措施,可不經評審便可實施,但對一些重大、牽涉面廣的會引起體系文件理性的糾正措施,必須由責任部門及相關領導部門評審。
評審要點:
A) 措施針對性強,具體可操作,時間及要求合理;
B) 措施能經濟有效地解決問題,並不會産生其他較大的負面影響;
C) 解決問題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一定的深度,能較好的防止問題的再發生;
4.5 糾正措施的確認批准
糾正措施評審後,還必須進行確認批准,以確保其有效實施,部門內的由各部門負責人確認批准,管理性措施由總經理確認批准。
4.6 糾正措施的實施
糾正措施確認後,須按其要求付諸實施。
4.7 糾正措施的實施驗證
對措施實施過程及記錄由主管部門組織驗證,驗證結果填入各相應的表格。驗證要點包括:
A) 主要實施過程和結果符合措施要求;
B) 在實施過程中能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採取新的措施加以克服解決;
C) 對經驗證證明行之有效的糾正措施,可形成文件或更改文件,並予以記
錄,具體步驟按<<文件控制程序>>執行。
5 例外處理
5.1 顧客投訴時,責任部門或人員可立即糾正措施,首先解決顧客投訴的問題後,再按本程序第4章規定執行。
5.2 需當場實施的糾正措施,責任部門可先組織實施後再按本程序第4章規定執行。
5.3 當批准人不在而又急需實施時,主管部門可先會同有關人員組織實施後,再按本程序第4.4條規定執行。
6 獎懲攷核
6.1 對提出並實施糾正措施成效顯著者,進行表彰獎勵。
6.2 對就應實施糾正措施而未實施或拖延者,視損失程度進行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
6.3 公司辦、碳粉部提出攷核獎懲建議,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7 記錄和保存
對於所採取的糾正措施所涉及到的所有內容必須如實詳細記錄,經統計彙總後作爲管理評審的輸入保存,保存期限兩年,由相關部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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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控制程序>>
<<糾正措施建議單>>
<<糾正措施指令單>>
<<糾正措施聯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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