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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生产部和IQC对同一特性的检验规格标准不一致

如题:一原材某一质量特性的IQC接收标准为<=0.15,生产部在生产前会再次进行抽检,但抽检的规格标准为<=0.30。请问这种现象是否有不符合?不符合哪个条款?
窃以为不符合7.1 c),各位看官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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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会规定所有的事情,但没规定的事情不符合逻辑不能因为说标准没规定就拿它没着,就视而不见,不是吗?
如果生产部3.0为接收标准,IQC为什么要设为0.15?岂不是让供应商白白承担很多的供方风险?
如果就应该是0.15,生产部搞个0.3再确认还有什么意义?
本人的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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