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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FMEA中何时采取建议措施

客户说严重度为9和10必须要有建议措施.
我说上一个项目,我们已经改进了RPN值,有RPN为100,

改为目前的30,当然严重度是不可以降低的,所以严重度仍为

10,因为我们增加了防错设备,所以频度降低了,已经有100降低到

30了.目前我们已经是国内最好的工艺了,不可能再降低了.

客户又说不行,必须要降低.他们规定只要严重度为9和10就必须有

建议措施,否则不批准PSW. 我说不知道怎么写,如果写就可以更改设计,

更改设计要关系到价格的,这是不可以能的.

客户说这他不管,只要有建议措施他就批PSW,否则不批,即使RPN值为10也不管,

我倒,无法站起,想问一下大家是否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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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lo2000 (威望:0) (北京 海淀区) 机械制造 经理 - 从研发、生产到质量一路走来,从对事到对人的思维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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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bolo2000 于 2011-1-3 09: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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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供参考
严重度是产品产生风险的结果的严重程度,高的严重度是对于产品来说是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严重度高的9、10是必须考虑的,鉴于您的单位已经进行了防错设备的措施,那么建议措施可以从保证防错的有效性上再做考虑和描述,再制定固定的检查单和检查制度,对其严重度影响的相关因素进行定期点检证明其有效和可靠,应该可以满足要求。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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