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紧急求救“设备事故处理”
在内审过程中,内审员对设备部开出如下轻微不合格项;“2004年4月21日,高压管因违章操作造成一起设备事故,设备部已对此设备事故采取处理方案,但未能提供采取纠正措施的证据。”设备部主任认为设备部只需提供处理方案,处理方案本身就起到纠正措施的作用,这种说法是否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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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旋风 (威望:0) (浙江 杭州) 电子制造 经理 - 擅长品质统计工具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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