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体系50个审核案例(未完待续)
本帖最后由 114966479 于 2011-6-2 12:38 编辑
【案例1】
某涂料厂生产丙烯酸系列内、外墙涂料,质检科长说他们的产品分别执行国家关于内、外墙涂料的两份通用标准。但是该厂涂料有十多个品种,其产品说明书声称各种指标参数分别高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价格也高低相差十余倍。
该厂提供了每年按国家标准规定做的型式试验报告,但没有说明是送哪个品种去做的型式试验,报告仅记录了按国标要求各项参数结论为“合格”,但没有提供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试验证据。
质检科长说:“涂料检测站都是只按上述两份国家标准检测的。”
审核员问:“你们没有针对不同的涂料制定企业标准吗?”
质检科长:“没有。”
案例分析:
由于该厂涂料品种有十余种,价格也相差十余倍,可见产品的性能肯定也有很大差别,而且该厂对外声称其产品性能高于国家标准,就应拿出高于国家标准的证据。对这些产品的型式试验就应该按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来做,因为国家标准不能覆盖这些产品的要求。企业应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本案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规定的“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案例2】
某公司新产品研制均由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负责,从研制到投产所有技术问题均由他一个人负责。
审核员想了解对产品工艺的有关规定,开发部经理说:“这些东西都在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脑子里,为了保密,只在个人的笔记本里有记录,没有整理成文件。”
审核员要求索看笔记本,经理拿来一个项目的笔记本,审核员看到上面密密麻麻写了很多的内容,多是平时做试验的记录,没有一定的格式。
审核员问开发部经理:“你看得明白吗?”
经理说:“都是当事人自己记的,我一般不看他们的记录,一切由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自己负责”。
审核员看到该公司多数的研制人员都是原来从研究所出来的,平均年龄大概50岁以上。
审核员问:“这些笔记本以后上交吗?”
经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审核员:“如果设计人员不在了怎么办?”
经理:“不知道,好多年来都是这么规定的,没考虑以后的事”。
案例分析:
公司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为了保密可以将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按密级分类保管。保管在个人手里,实际上很难确保对这些资料进行控制。
本案违反了标准“4.2.3文件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和“7.3设计和开发”的有关规定。
【案例3】
某试剂厂生产某种液体试剂,在起草产品标准时,技术监督局某人要求对于成品检验应按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8—1987)进行抽样检验,并说如果不按该标准抽样检验则不给标准备案。该厂无奈,于是就在标准中规定成品检验按GB/T2828执行,但在实际中又不照办。
实际上由于是流程性产品,检验只是由搅拌罐中不同位置用吸液瓶取三个样品送质控室检验,根本无法按照GB/T2828抽样。
案例分析:
对于流程性产品不适于按GB/T2828进行抽样,这里违反了标准“8.工总则”的“这应包括对统计技术在内的适用方法及其应用程度的确定。”这里按不同位置取样送检的方法是正确的,关键在于检测前对于液体应充分搅拌均匀。
自己制定了标准,又不照办,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的规定。
【案例4】
某厂质量目标规定:成品合格率为98%以上。
审核员问张技术员:“成品合格率指的是什么含义?”
他回答:“这是指的成品出库以后的合格率,因为我们的成品检验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检验,只是按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因此存在不合格的风险。”
李技术员回答:“这是指的成品入库前的合格率。”
检验员小王却说:“这是指的成品一次交验合格率。”
案例分析:
本案说明在企业内对于质量目标的定义没有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沟通,这势必影响对实现质量目标的考核与控制。违反了标准“5.4.1质量目标”的“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及“5.3质量方针”的“d)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的规定。
【案例5】
某线路板焊接加工企业,客户都是带料加工。
审核员问检验员:“是否对客户送来的物料进行检验?”
检验员说:“我们没有检验手段,客户送来什么料,我们就用什么料,反正是他们提供的,我们只负加工的质量责任,物料质量我们没法负责,这是客户自己的责任。”
案例分析:
即使企业没有检验手段,也应按规定进行外观验证,并保留验证记录。对于顾客送来的质量可疑的产品,也应在与顾客签定的合同上予以泣明,分清责任。
本案违反了标准“7.5.4顾客财产”的“组织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的规定。
【案例6】
审核员在审核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时,看到技术交底和检验记录填写的笔体非常相似,于是询问项目经理:“技术交底和检验记录是由谁填写的?”项目经理说:“是资料员填写的。”
审核员问:“资料员有技术员和检验员的上岗证吗?”
项目经理说:“由于工地人手少,只好由资料员代劳了,好在质检站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技术交底应由具有资质的技术员或技术队长负责,检验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员负责。”
案例分析:
这种事情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常有发生。技术交底应由技术员或技术队长交到施工的班组长,检验记录应该是检验员在施工现场实际检测的结果,而不是事后由别人在屋子里补填记录。
填写记录的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
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及“4.2.4记录控制”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
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案例7】
红星涂料厂将苯丙乳液配置车间承包给了一个员工负责。于是该车间成了该厂主要生产原料的供方。审核员在查阅供销科提供的合格供方名录时发现,苯丙乳液供方的名称是“红星涂料厂”。
审核员问:“你们怎样控制该车间的质量?”
供销科长说:“我们只要对其进货检验合格就行了,别的方面我们管不了,他们与厂里有承包合同,你得问厂长去。”
审核员在厂长处查看该车间与工厂的承包合同,看到上面仅规定了每年应该向厂里上缴的利润。
案例分析:
虽然该车间承包给了一个员工负责,但是它仍然是工厂的一部分,不应把他仅仅当做一个供方来管理,而应纳入工厂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中来管理。仅仅对其产品进行进货检验是远远不够的。
本案违反了标准“5.4.2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中b)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的规定。
【案例8】
某厂进货检验抽样规定:“进货物资10个单位以下进行100%检验,l0个单位以上抽检10%,但最少检验数量不得少于10个。”
审核员问:“在抽检的数量中,最多允许有几个不合格,可以判断该批物资为合格批?”检验员回答:“没有规定。”
审核员又问:“这样如何判断进货的批量物资是否合格呢?”检验员说:“不知道。不过我们进货一般都是合格的,没出现过您说的情况。”
案例分析:
按百分比抽样检验的方法在许多企业中仍然存在,这样做不太科学。而且往往规定了抽样的百分比,而没规定出现不合格怎么办的处理规定。一般来讲应该优先采用国家对于抽样检验的有关标准(例如,《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8——1987》,如果自己制定方法,应该等效或严于国家标准。
在上面的例子中,例如可以规定:“进货物资10个单位以下进行100%检验,不允许出现不合格,否则判定该批物资为不合格,可拣用或全部退、换货;……”
本案违反了标准“8.1总则”的“这应包括对统计技术在内的适用方法及其应用程度的确定。”的规定。
【案例9】
在三车间审核员看到有两台设备丢弃在车间角落,设备上落满尘土,旁边堆放着许多杂物。
审核员问:“这是做什么用的?”车间主任说:“这设备是我们过去的试验产品,放在这里快两年了。具体什么原因,我也不太清楚。你们可以去问技术科。”
在技术科,审核员继续查问关于三车间那两台设备的事情。技术科长说:“去年上级下达任务让我们试制Q3型设备。当时由于时间较紧张,设备试制出来后一直工作不正常。我们开了好几次分析会,会议一直没取得一致意见,有人认为可能是设计问题,也有人认为可能是所用的的原材料不合适。后来由于我出国考察去了,上面没有催,我们一忙这事儿就拖了下来。我们打算最近再次讨论这个问题。”
案例分析:
这两台试制出来的样机,半途而废,这种处理态度已超出了对“设计和开发”控制的范围,属于对发生的不合格如何处理的问题。
本案违反了标准“8.5.2纠正措施”的全部要求。
【案例10】
某厂程序文件规定:“工厂在一年的时间间隔内最少应组织一次管理评审。”审核员在质量管理部审核管理评审实施情况时,管理部经理说在最近的一年内只组织了一次管理评审,是在6月15日召开的,并出示了一份《管理评审报告》,报告内容仅涉及了该厂近期要上马一条新的生产线的讨论情况。
管理部经理说:“由于最近要上一条新的生产线,因此这次评审主要讨论了新生产线的有关情况。”
审核员要求查看管理评审会议的讨论录,经理说:“记在笔记本上。”
审核员查看笔记本,看到在6月15日召开的是总经理办公会。管理部经理说:“我们就把这次办公会当作了管理评审。”
案例分析:
按照标准的要求“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但是一些组织还停留在应付认证机构的检查上面,走走过场、形式。这里说明了对于标准“5.6.1管理评审”的要求理解远远不够。
管理评审并不是经常举行的,因此应该在最高管理者的主持下,对组织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这就是标准“5.6.2评审输入”规定的七个方面,都应该讨论到。而评审的结果则应该满足标准“5.6.3评审输出”的规定。
本案违反了标准“5.6管理评审”的规定。
【案例11】
某印刷厂承接客户彩色印刷业务。客户定货依据工厂提供的色卡确定所需要的颜色。审核员在车间看到放在桌子上的色卡,便问车间主任:“对于色卡的使用有什么管理规定?”
主任回答:“用脏了到销售科领新的。”
审核员再问:“对于色卡的照明观察条件及对检验员视力有无要求?”
车间主任表示没有要求。在销售科审核员询问对于车间使用的色卡有何管理规定,销售科长说这不属于自己管,应该问技术科。技术科说他们对于色卡也没有管理。
案例分析:
色十虽然只是一些颜色纸片的集合,但作为颜色的标准样品,它是客户定货和验收产品的重要依据,对于印刷厂控制质量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印刷厂对于色卡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管理,从车间到有关科室都随便放着许多色卡。因此作为一种产品的验收标准,应该对色卡的保存、使用、发放和回收等各方面作出规定。
本案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组织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想一致的方式实施。”的规定。
【案例12】
工厂产品企业标准规定,每批产品出厂检测项目为十项,但是有两项参数工厂没有检测条件,因此隔一段时间就送到另一个大厂的检测站检测。检验科长说那个工厂是通过了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的数据很可靠。审核员查看了八月份的出厂检测记录,发现该月共生产了三十批产品,但只有三次提供了全部检测项目的报告。
案例分析:
因为企业标准规定了出厂产品应该检验10项内容,但企业只检验了8项,明显在检验方面有章不循。自己没有检验条件,说明资源配置不足,应该予以纠正。
本案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及“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组织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案例13】
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正在建设一栋20层办公楼。
审核员问项目经理:“对于存在或潜在的不合格项如何进行控制?”
项目经理说:“除了上个月内审时发现的三项不合格均已采取了纠正措施外,平时没有发现什么不合格或潜在的不合格,因此就没必要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了。”
该公司的审核取证时间是由本次审核前一年算起,而工程已开工十个月了。
案例分析:
一个二十层楼的建筑工地,在十个月的时间内,除了内审发现的三项不合格项外,就再也没有发现问题,这是不合实际的。只能说明企业对于存在或潜在的不合格项没有进行控制。
标准“8.5改进”中关于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控制,尤其是预防措施的控制,许多组织往往提供不出控制的证据来。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两种选择:或者什么问题也没有发生,或者对这方面根本没有控制。如果是后者,则可能导致判为严重不合格,因为完全漏掉了标准要求的一个重要内容。除非组织有充分的证据说明什么问题也没发生,否则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本案违反了标准“8.5改进”的有关规定。
【案例14】
某塑料门窗厂,角焊接机通过控制焊接温度、压力和时间来控制产品的焊接强度。
审核员问车间主任:“对于焊接机上的温度、压力显示仪表是否进行校准?”
车间主任回答:“我们没校准过,但是机器是由电脑控制的,因此不会有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在机器或生产线上显示温度、压力、流量等的仪表,属于监视仪表,如果它们与控制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则应该进行校准。有些仪表是不便于拆卸下来进行校准的,这可以采取其他比对的方法来校准,为此必须编制自校准规程,而比对所依据的标准应该是可以追溯到国家相关标准的。
本案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案例15】
某化学试剂厂进货检验规定:“对于老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就不需要再送化验室进行小试,而如果更换供应商则应送小试,合格才能使用。”
审核员问。“那么对于老供应商进货的产品,还有其他检验方面的规定吗?”检验科长回答:“没有,我们只是进行外观验证。”
审核员问:“这些老供应商的产品是重要物资吗?”检验科长:“是重要物资,但是因为老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所以我们就不想太麻烦了。”
案例分析:
检验科长回答的理由不能成立。既然可以进行小试,说明工厂有检验能力;这些产品又是重要物资,因此应该进行进货检验,而不是单纯的外观验证。这不能由供应商的新老来推理是否检验。
本案违反了标准“7.4.3采购产品的验证”规定的“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案例16】
某公司程序文件《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规定:“本公司不需要对生产过程进行确认,因为生产中没有特殊过程。”
审核员问:“什么是特殊过程?”
质管部长说:“指生产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的过程,或使用后才能发现问题的过程。我公司产品均可以进行测量,也没有仅在使用后才能发现的问题,因此不存在这种特殊过程。按照我们对ISO9001标准”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的理解,我们没有标准所说的那种过程,当然也就不存在过程的确认了。”
案例分析:
这里很容易产生误解。实际上对于不是标准7.5.2所指的那种过程(常称为“特殊过程”)之外,其他的生产过程,尤其是对产品质量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工序,同样存在着对过程的确认,这就是按照标准“7.5.1生产和月良务提供的控制”的要求,对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必要时的作业指导书、适宜的设备、获得监视和测量装置并进行监视和测量及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及有关的人员要求等的控制要求;而且当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时,也存在着再确认的要求。
因此,严格来讲,本案程序文件的写法违反了标准“7.5.l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的有关规定。
【案例17】
某试剂厂产品包装盒上注明,产品保存温度为2~SC,产品有效期为1年。审核员看到许多已经包装好了的产品堆放在走廊里,温度计显示走廊温度为25C。
审核员问保管员:“这些产品放在这里多久了?”
保管员说:“不一定,快的时候1天就运走,但有时后可能放置1周时间。因为我们冷库条件有限,放不下这么多产品,只好堆放在走廊里了。”
审核员问:“在这么高的温度下放这么久,对产品会有什么影响?”
保管员说:“我们的产品在室温条件下,实际上放置两周也不会坏,我们以前做过试验,没问题的。”
审核员要求查看有关的试验记录,管理员说:“我们做过试验,就是没有记录。”
案例分析:
本案违反了标准“7.5.5产品防护”的有关规定。如果以前确实做过在室温下保存时间的试验,应该保存试验记录,并在该产品的贮存管理规定中说明在室温下保存所允许的最长时间。因此没有提供试验记录,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案例18】
某厂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属大型设备,总重量达数十吨。其中主要的一道工序是框架的焊接,框架承受的重量很大,而且工作时震动很强。审核员检查了5台电焊机,其中焊接电流指示有3台是用电流表,2台没有电流表,只是用摇臂指针表示。
由于焊接电流大小直接影响到了产品的焊接质量,审核员询问工人:“电流指示经过校准吗?”
工人说:“没有,但是应该没问题,我们都有经验,凭经验就知道电流是否合适。”
工厂的《焊接检验规程})上规定,对于焊接只是用肉眼进行外观检验。
案例分析:
由于焊接电流大小直接影响焊接质量,因此应该对于焊机上的电流指示进行校准。这里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规定。
由于框架承重很大,因此检验规程上只规定了进行外观检验是不够的,应该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例如超声波探伤仪等进行检验,以保证焊接质量。这里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组织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案例19】
审核员在工厂销售科看到顾客来信反映上个月采购的产品包装盒内的说明书给错了。
销售科长说:“我们查了一下发现是印刷厂给印错了,为此我们立即把仓库里尚未发出的那批产品说明全部进行了更换。并且我们对供应科的采购员也进行了批评,还扣发了他当月的奖金。”
审核员问:“那么对于上批产品发出的去向是否进行了跟踪,并把说明书进行了更换?”
销售科长说:“没有,因为我们的用户都是老用户,他们对于产品很熟悉,一般不会出问题的。”
案例分析:
销售科这样做是不全面的,还应该对于发出去的产品进行追溯,并把正确的说明书给顾客寄去。否则,很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我们不能靠椎测顾客不会错用来决定处理方式。
本案违反了标准“8.5.2纠正措施”的“a)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抱怨);”的规定。并且,由于对发出去的产品没有追踪,也违反了标准“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的“f)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的规定。
【案例20】
程序文件规定,必要时应对产品进行追溯,其追溯路径为:产品合格证――随工单――领料单。审核员看到,在领料单上没有领出原料的批次号或进货日期。
审核员问检验科长:“这样能由成品追溯到原材料的来源吗?”科长说:“这是个问题,不能追溯到来源。”
审核员又问:“如果要求你们在领料单上注明批次号或进厂日期,能做到吗?”科长:“可以做到。”
案例分析:
领料人应该在领料单上注明原料的批次号或进厂日期,这样做可能麻烦一些,但是当产品发生问题时,可以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实现追溯,查到问题的根源。
本案违反了标准“7.5.3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规定“适当时,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
【案例21】
某厂产品声称执行国家标准,标准规定:“产品的检测温度为25C士1ºC,湿度<60%”。但是审核时发现检验室并没有温湿度控制手段。
审核员问:“温湿度问题如何解决?”
检验员说:“上次审核时已给我们开出了不合格报告,由于考虑到资金紧张,而且同行业其他厂对该产品的检测也不考虑温湿度的影响,另外该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我们可以参照执行,进行一些改动,因此决定将该条件删除。”检验员出示了厂经理办公会的决定,取消对温湿度的要求。
在销售科,审核员看到与顾客签定的销售合同上,填写的产品执行标准仍然是该国家标准。
案例分析:
国家标准有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是建议企业采用,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如果企业对外声称是执行的GB/TXXXX,则该标准对于企业就是强制性的了,即要求企业百分之百执行该标准,否则不能声称执行此标准。当然,可以说是“参照执行GB/TXXXX标准。”
本案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案例22】
某乡办企业承接开关厂开关柜箱体的焊接加工,审核员发现焊点间距分布不均匀,问工人:“工艺指导书对于焊点间距有没有规定?”
焊工回答:“工艺没有规定,我们都是很熟练的焊工,凭经验就知道应该掌握的焊接间距。”
审核员在查看《焊接工艺》时看到对于箱体每边有焊接点数的规定,但没有间距要求。
但是在检验科查阅《焊接检验规程》时看到规定:“焊点应该分布均匀,两点之间距离应为10cm土2cm。”上述两份文件均由总工程师批准。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焊接工艺》和《焊接检验规程》对焊接的要求不同,说明文件之间没有协调一致,违反了标准“4.2.3文件控制”的“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这种情况在审核中经常发现,原因在于领导在审批文件时,只是履行形式,没有认真地把文件审查一遍,以便将不合理或矛盾的地方排除。
【案例23】
审核组在审核某铸造厂时,在稀土铁硅合金熔炼车间的检验记录中看到,记录的“出炉温度”栏内填写的都是1100ºC。现场操作没有看到测温仪表,审核员问:“对于温度你们是怎么检测的?”
检验员说:“应该用红外测温仪,但是我们觉得温度测的不准,因此我们的记录是凭经验写的。”
审核员要求出示测温仪的校准记录,检验员由办公室取来检定证书,证书表明该仪器是上个月刚刚送到区计量检定所校准完毕,结论是“合格”。审核员问检验员:“你们使用红外测温仪多长时间了?”
检验员不好意思地说:“也就这次为了认证才买的,大家使用不习惯,就没有用。”
审核员进一步查看《熔炼检验规程》,上面规定:“使用测温仪检测温度,应在熔炼温度达到1100ºC时出炉。”
案例分析:
既然测温仪是刚刚校准完毕,说明仪器是好的,检验员不使用仪器测温,违反了《熔炼检验规程》的规定,是检验的有章不循。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检验记录上的记录栏“出炉温度”与《熔炼检验规程》所说的“熔炼温度”不同,文件矛盾,这违反了标准“4.2.3文件控制”的“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案例24】
某建筑装饰构件公司对外承接楼宇室外的装修设计和饰品加工任务,在设计室审核员看到员工们正在使用CAD软件进行装修效果图的设计。设计室内有工作电脑十余台。
审核员问工作人员:“你们公司有多少台电脑?”
工作人员回答:“有30多台吧”。
审核员:“全公司都哪些部门使用电脑?”
工作人员回答:“技术档案、财务、销售、车间统计、工艺等部门都有电脑。我们正在计划建立公司内部的局域网,以便实现管理的自动化。”
审核员:“你们经常上网吗?”
工作人员:“各科室都有人上网。”
审核员:“你们公司对电脑有没有主管部门?对于电脑的使用,例如上网下载文件、查杀病毒等有什么规定没有?”
工作人员回答:“我们公司没有电脑主管部门,好在大家对电脑都很熟悉,有了病毒一般自己都能解决。”
在销售科,审核员发现由于电脑感染了病毒,电脑里的客户档案丢失,销售员正在为此而大伤脑筋。
案例分析:
电脑管理是目前我国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前一段时间中美之间爆发的“黑客大战”也暴露了我国许多企业对电脑防病毒的意识太差。
凡是使用电脑进行工作的组织,尤其是经常需要上网的部rl,应该对电脑的使用管理起来。首先要确定电脑的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于电脑的使用,包括上网、查杀病毒、文件下载、文件备份、外来软件的使用、电脑中文件的编码、检索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电脑的管理属于“基础设施”的控制,也属于“文件控制”,因为电脑中的数据都是文件。
因此上例违反了标准“6.3基础设施”及“4.2.3文件控制”的规定。
【案例25】
在机加工车间,审核员要求查看本月的检验记录,审核员在翻阅时询问检验员:“检验员在检验记录上签名表示什么?”
检验员:“表明已完成检验工作。”
但是审核员发现,检验记录上检验员签名已签到31号,而今天才20号。检验员说:“反正是我一个人检验,这样是为了方便,所以就提前签完名了。”
案例分析:
在检验记录上签名,表明检验结果的负责人。当还没有进行检验时就把名字签上,这明显地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案例26】
涂料厂《进货检验规程》规定应对每批采购的物资进行进货检验。审核员在质检科查阅进货检验记录发现,3月15日和3月20日两批进货的钛白粉,合在一起只提供了一份检验报告。检验员说:“这都是一个厂的产品,所以我们就出一份检验报告了。”
案例分析:
这属于检验的有章不循,违反了标准“7.4.3采购产品的验证”的规定。
【案例27】
在采购部,审核组看到《采购部工作手册》中规定采购部质量目标的一个内容是:“采购物资合格率100%。”
审核员问采购部经理:“采购来的物资能保证都是100%合格吗?”
经理说:“凡是不合格的物资我们都退货,所以进库物资可以保证100%合格。”
审核员问:“你们对于退货的情况有记录吗?”
经理答:“没有记录。”
案例分析:
既然不合格的物资都退货,当然进库的物资应是100%合格了。这个目标定的意义不大。采购部可以把目标改为,例如“进货物资一次交验合格率98%”。采购部应该记录供方进货物资的一次交验结果,这实际上也是对供方的一次评价记录,每个月进行汇总分析,以便对供方合格率进行控制,作为对供方质量重新评价的依据。
本案违反了标准“7.4.l采购过程”的“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案例28】
在某电热水器厂市场部审核员了解对于顾客满意程度的调查情况。市场部经理很高兴地说:“我们两个月前刚刚进行了一次广泛的顾客满意程度调查,在销售我公司产品的商店发放《满意程度调查表》,由于我们人手不够,还请了一些学生来帮忙。”
审核员问:“发放了多少份调查表,回收情况怎样?”
经理:“大概发放了六、七百份,基本上都回收了。”边说边叫小王把调查表拿来。小工拿来一大擦已回收的调查表。
审核员查看了调查表的内容,上面罗列了很多问题请顾客回答,例如“您对我公司产品质量是否满意?”、“您对我公司产品售后服务是否满意?”、“您对我公司产品有何改进的建议?”等等。
在翻看调查表时,审核员发现有三份调查表中,顾客反映产品外观电镀层有脱落现象,虽然不是关键部位,但是很影响美观;另外还有顾客反映热水出水口有发生漏水的现象。
审核员问:“对于这些调查表是否进行了统计分析?这些问题你们如何处理的?”
经理:“最近由于工作忙,又赶上旺季,因此还没来得及处理。”
市场部的质量目标规定:“对于顾客反映的问题,根据情况,最晚应在两周内给予答复。”
案例分析:
两个月前进行的顾客满意程度调查,到现在还没有统计分析,这失去了调查的意义。不能光收集数据而不分析,这违反了标准“8.4数据分析”的“组织应确定、收集和分析适当的数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违反了“8.2.l顾客满意”的规定。
审核员看到的三份调查表反映的顾客抱怨,工厂没有按照市场部质量目标的规定执行,违反了标准“8.5.2纠正措施”的“组织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及“a)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抱怨);”
【案例29】
某乡镇润滑油厂希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于是请来咨询公司进行现场了解情况。在车间咨询师看到一个大的搅拌罐,下面用煤火加热。车间主任介绍说,这个罐里放的是基础油,我们加人添加剂,边加热边搅拌。
咨询师问:“为什么不用蒸汽或电加热,而用明火?”
车间主任说:“由于我们目前资金紧张,因此只好用煤火代替蒸汽加热。好在我们一直很注意安全,因此没发生过问题。”
咨询师说:“这样做是明显违反安全规定的,应对设备进行更改。’这时厂长插话说:“别的公司也是这么做的,听说也通过了认证。”
案例分析:
用煤火加热油罐,明显地违反了安全操作的规定。如果企业不改变这种做法,说明在基础设施方面资源配置不足,没有满足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本案违反了标准“6.3基础设施”的“b)过程设备(硬件和软件)”的规定。
【案例30】
在某建筑公司业务部进行审核时,审核员查阅公司承担的当地乡政府办公楼建设开工的有关文件。结果发现该项目的中标日期是5月3日,而工地开工时期却是4月1日,公司与甲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为4月20日。
审核员问业务部经理:“这是怎么回事?”
经理笑着回答:“这种事儿谁都明白,招标只是个虚的。跟当地乡政府搞好关系,施工许可证还没发下来就进驻工地了,其他手续都是后补的。”
按照国家规定:建筑业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平竞争。
案例分析:
这种现象在实际中常有看到,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角度来看,公司这样做明显地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说明在公司有关的人员中关于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意识太差。
本案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的规定。
【案例31】
在某试剂厂质控室,审核员看到有一台从德国进口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审核员问室主任:“这台仪器你们如何校准?”
主任回答:“技术监督局的人说他们不能校准,还想派人到我们这里来学习如何使用呢。”
审核员说:“难道你们自己就没办法校准了吗?”
主任想了一会儿说:“我们每年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比对,他们提供标准物,我们进行测试,然后把我们的结果与靶值比较,结果都很满意,这算不算校准呢?”并出示了今年3月份比对结果的结论。
审核员:“这当然是校准。你们公司有几台这样的仪器?”
主任:“在开发部还有一台。”
审核员:“他们也参加比对吗?”
主任:“他们没有参加比对。”
审核员:“你们与他们进行过比对吗?”
主任:“正式的比对试验没做过。”
案例分析:
质控室的生化自动分析仪与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进行比对,这种校准方法是可行的。由临检中心发放标准物到各实验室,大家独立测量,评估各实验室测量值与所设靶值之间的偏差。这样可以考察各实验室的设备、人员、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对检测的影响。这种校准的方法称为“MAP”(“计量保证方案”)。
在本例中,质控室还应编制校准规程,按照规程与开发部的自动分析仪进行比对,这样就完成了对检测仪器的校准工作。质控室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a)……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案例32】
审核员在某化工厂硅酸钠生产车间,看到由销售部发来的4月15日出口韩国产品的生
产计划上面产品的参数名称均写的是英文。
审核员问车间主任:“你们懂得英文吗?”
主任:“我们不懂,但这种产品我们很熟,看数字也能猜到指的是什么项目。这事儿我们过去也向销售部提过,他们也没有回答,结果还是老样子。”
审核员翻阅了2~4月份的生产计划单,发现出口产品的计划单都写的是英文。
案例分析:
销售部应该将出口生产计划翻译成中文,这是确定与产品有关要求的最起码的条件。
本案违反了标准“7.2.l与产品有关要求的确定”的规定。
【案例33】
在某药厂仓库,审核员要求查阅7~10月份的进货检验记录。审核时发现,7、8两个月
的药材含水量记录多是6.二%、7.5%、6.3%等不同的具体数字,检验员说这些都是实测的结果;而9月份以后的记录均为8%
审核员问:“为什么这些结果数字都一样?”
检验员说:“用仪器检验太麻烦,对于粉状的原料还较容易,把含水量测定仪的探针插人麻袋就行了,但是对于大块的原料,我们还得烘干、用天平称量,很费事。我们检验员凭经验用手一捏就知道含水量是否合格,所以就都填写8%了。而且含水量对产品质量影响不太大。”
审核员看到《进货检验规程》中规定对于进货原材料应使用仪器进行含水量的检验。
案例分析:
本案是检验的有章不循,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
【案例34】
某公司生产系列高压硅堆,据总经理说他们生产的都是定型产品,因此没有设计开发的工作。
审核员在现场审核时看到一位技术员正在对某种新型高压硅堆进行测试,审核员问:“这是定型产品吗?”
技术员回答:“这是我们刚刚由外单位引进的新产品,目前正在工艺调整阶段。”
审核员问:“对于工艺的转化你们做了哪些工作?”
技术员答:“由于该类型产品我们从来没有生产过,而且还要增加一些新的设备,加上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我们在工艺科的指导下已反复做了十几遍试验了,估计最近就可取得成功。”
审核员要求查看这方面有关的技术资料,例如产品的立项、策划、工艺转化的记录等等,
技术员说:“我们没有把设计开发纳人质量管理体系,因此这方面的记录很不规范。”
审核员问公司经理:“为什么不把设计开发纳人质量管理体系控制?”
经理回答:“听说标准对技术开发的控制要求很麻烦,因此我们就不纳人管理了。”
该公司申请认证的范围是“高压硅堆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
案例分析:
对引进工艺的消化、吸收、转化也存在着设计开发的工作。公司既然申请认证的范围覆盖了高压硅堆系列产品,就应把与此系列产品有关的各个产品实现过程都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
本案违反了标准“1.2应用”的“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因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而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所规定的删减条件。
【案例35】
在某建筑装饰构件生产厂,其产品是由水泥、沙子和各种添加物按配比搅拌均匀后,在模型中放人玻璃纤维布及加强筋,然后填人混合料而成。审核员看到在车间四周有许多已由模型中脱模的产品靠墙而立。
审核员问检验员:“这些产品检验了没有?”
检验员说:“我们是百分之百检验,检验完一件就拉到外面场地去,因此这些是没有完成检验的产品。”
审核员问:“有没有可能出现已经检验完而来不及拉出去的产品?”
检验员:“有时候也可能有,但我们都能记住哪些是检验完的。”
审核员看到,产品摆放比较混乱,因为由模型中脱模出来的产品时间不同,有快有慢,因此到处都可能有已经完成的产品,但是产品上没有任何检验状态的标记。
案例分析:
这是产品的检验状态标识不明的问题。即使检验员能记住产品的检验状态,但是由于现场到处都摆放着产品,难免没有混淆的时候。检验员可以使用粉笔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打“勾”,对不合格品在不合格部位打“叉”,就可以对产品的状态进行标识了。
本案违反了标准“7.5.3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组织应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
【案例36】
在《质管部工作手册》上规定:“定期召开公司的质量例会,对各部门质量情况进行讨论交流……”。
审核员问质管部部长:“你们多长时间召开一次质量例会?”
质管部长回答:“一般是半个月开一次。”
审核员查看最近半年来的质量例会记录时发现,有两次会议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质管部长说:“那两次是因为工厂正在赶任务,大家都很忙,因此时间就拖下来了。”
案例分析:
定期召开质量例会的方法是一种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视和测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公司应该坚持按照规定定期召开质量例会。
本案违反了《质管部工作手册》的规定,违反了标准“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的规定。
【案例37】
审核组在对公司领导进行审核时,要求管理者代表对于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自身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介绍。管理者代表说,我主要是保证作用,具体工作都由质管部组织进行,有什么不能解决的问题再找我。
该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由生产副厂长兼任。
案例分析:
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在标准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许多企业中,往往把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都推到下面具体的工作人员身上,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很少过问体系的运行状况。该例中管理者代表由生产副厂长兼任,也不太合适,因为生产与质量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整体,生产者兼管质量缺少公正性。但对于小型企业,由于人员少,可能只好如此了。
本案违反了标准“5.5.2管理者代表”的规定。
【案例38】
在建筑工地,工人正在进行钢筋绑扎。工地监理发现某部位基础钢筋直径偏细,于是要求停工,向设计院询问。设计院经核对后承认出现了计算错误,并说因为是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设计的,设计人一般情况下不再核对计算,可能是计算机软件用错了。
案例分析:
很显然,设计院对于设计输出的结果没有进行验证。违反了标准“7.3.5设计和开发验证”的规定。
【案例39】
在供应部审核员看到《供方评定记录表》填写如下:
供方名称 霸王焊接材料厂
供应的主要产品及类别 电焊条A类物资
供方地址、电话
各部门评定意见 满意不满意有保留
供应部意见 ∨
生产部意见 ∨
质管部意见 ∨
技术部意见 ∨
销售部意见 ∨
财务部意见 ∨
总经理意见 同意列人合格供方名录
审核员问:“质管部和财务部为什么有保留?”
供应部长说:“质管部发现有两次进货焊条药皮有脱落,财务部则认为价格太高。”
审核员要求查看其他有关的资料,供应部长说:“每个供方我们都是这样评价的,除了供方自己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外,没有其他资料了。”
审核员问:“对于供方是否有重新评价的规定?”
供应部长回答说:“没有。一般我们在开始时评价一次,除非供方的质量太差,否则以后不会有太大的变动。”
案例分析:
这里提供的《供方评定记录表》并不适用,因为参加评价的各部门并没有把具体的意见反映出来。对于同意、不同意或是保留意见,都应表述出来。采用打“V”的方法过于简单。
按照标准的要求,对于供方还应有重新评价的措施,不能只做一次评价就一劳永逸了。重新评价的方法,可以采用对各供方在一段时间内的进货合格率进行统计分析,或根据需要过一段时间对供方进行一次复评确认等方式进行。
本案违反了标准“7.4.1采购过程”的规定。
【案例40】
某化工厂工艺文件规定,对于110”产品的工艺监控,应每小时记录一次生产流程中管道的温度、压力和流量。审核员在检查8月份的监控记录时发现,记录的参数是每3小时记录一次。生产组长说:“由于工艺十分稳定,没必要每小时记录一次。”
案例分析:
这是生产中对产品监视的有章不循,违反了标准的“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的规定。
【案例41】
销售员在外地与客户洽商销售合同,这批活虽是定型产品,但工期要求很紧,在正常情况下是无法按期完成的。但是如果不签这个合同,工厂将损失一大笔收人。
销售员打电话请示销售科长,科长问了生产部的意见,生产部长在《产品需求评审表》上的意见是:“在这个时间内我们无法完成,但合同签不签我难以发表意见。”销售科长考虑再三,请示总经理后回答销售员:“先把合同签下再说。”总经理在《产品需求评审表》上签字表示签定合同。合同拿回来后,生产部反映在这么短的工期内根本无法完成任务,但是已开始紧张地安排加工。
过了一段时间后,销售科起草了一份《合同更改申请》,经科长批准后发传真给客户说明由于原材料一时供应不上,要求延期交货。客户回电同意,但是价格上要打折扣,科长向总经理请示后同意了客户的要求。销售科长向审核员出示了客户的传真件。
案例分析:
这种情况在实际中经常会遇到。从标准“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的要求来看,有违规的嫌疑,因为企业并没有能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任务。但是总经理已经签字批准签定合同,因此从企业的管理方面来看是合法的。关键在于事后向顾客申请了延长交货期,而且得到了顾客同意,这符合标准“7.2.3顾客沟通”的要求。
这种做法有冒险性,但基于市场竞争,不得已而为之。从标准的角度来看,打了“擦边球”,还算没有违反标准。
【案例42】
在检验科审核时,审核员看到检验员一边检验,一边向另一人请教。检验科长介绍说,此人是负责该产品设计的高工老张,今天是新产品的第一个批量生产,成品检验规程还没来得及完成,所以特意请老张到现场指导,从检验的几个产品来看,老张很满意。
案例分析:
产品的检验规程属于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该在设计开发输出阶段完成。
本案违反了标准“7.3.3设计和开发榆出”的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包括“C)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的规定。
【案例43】
在试剂厂包装车间,许多工人正在往包装箱内放人装满液体的试剂瓶小包装盒,有些盒子正放,而有些盒子只能平着放。
审核员问:“为什么不能都正着放?”
包装工说:“箱子就这么大,如果都正着放,就没法放这么多了。”
审核员看到,在包装箱的外面已经标识着“不能倒置”的符号,于是问包装工:“这符号怎么理解?”
包装工说:“我们把瓶子拧得很紧,不会漏水的。”,并且当场向审核员演示了倒置的情况。
案例分析:
本案有两个问题:首先在设计输出的文件中,为什么不能把包装箱设计得正好可以把瓶子都正放?这违反了标准“7.3.5设计和开发验证”的要求。其次,把瓶子倒着放,违反了标准“7.5.5产品防护”的要求。
【案例44】
某汽车制动器厂在与另一家汽车装配厂签定的《产品研制技术协议书》中规定JC型制动器总成需安装在汽车装配厂提供的试验车辆上,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磨合试验。但该制动器厂在研制出样品进行确认时,没有与用户联系,而是按照自己制定的《磨合试验方案》进行了试验,便投入了正式生产。
案例分析:
工厂这样做违反了与顾客签定的技术协议,也违反了标准“7.2.3顾客沟通”关于当发生“b)问询、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时,应与顾客沟通的要求。
【案例45】
某厂的质量方针就是一句话:“质量第一”。
案例分析:
该厂的质量方针过于简单,按照标准“5.3质量方针”的要求,方针的内容应该满足5个方面的要求:
a)与组织的宗旨相适应:有的组织把宗旨形成了书面文件,有的组织没有形成书面文件,但在最高管理者的心里肯定也有想法。对这方面的内客,最高管理者应该向组织的员工宣传,以便对于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取得一致的理解。
b)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性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质量方针是对外宣布的,对上述方面的承诺带有明示担保的性质,如果将其列入广告、投标书等文件之中,则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因此说到的一定要做到。
C)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应能针对质量方针的核心内客,分解为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d)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为了便于员工理解,可以把质量方针的核心内容凝聚成具有组织自身特点的几句话,这样便于理解和记忆。但是,必须在质量方针的文件中对质量方针展开,进行详细的解释。
e)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质量方针是否适宜、有效,这是管理评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包括在贯彻方针方面实施效果上的改进,也可能包括对方针本身是否适宜的评审。
综上所述,该组织的方针“质量第一”过于简单,没有体现组织的宗旨,对满足要求的承诺过于简单(仅对产品本身质量提出了简单的要求,没有对满足顾客要求的承诺),没有持续改进的承诺等,违反了标准“5.3质量方针”的规定。
【案例46】
在机加工车间有一台大型龙门刨床,还是50年代的产品,已陈旧不堪。车间主任说:“这台机器都用了半个世纪了,已经超过了报废期限,但是它仍然是我们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在加工精度很不稳定。我们打了多次报告,要求购买新的设备,上面一直没有批准。”
案例分析:
在一些大型的老国有企业,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关键问题是设备已经不适用,再加强维护也很难保证产品的加工质量。
本案违反了标准“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的“C)使用适宜的设备;”的规定。
【案例47】
在第三车间,审核员查看l~4月份的生产计划及完成情况,发现其中有3、4两个月均没有完成计划。
审核员问车间主任:“这两个月为什么没有完成计划?”
车间主任说:“那两个月计划科说任务多,硬性给我们下达完成50台BW-1型产品的任务,但是我们车间一个月的生产能力充其量只能完成45台,而且又没有和供应科协调好,导致一些关键的原材料出现断档的情况,因此我们只好完不成计划了。这种事过去也发生过,计划科下达的任务有时脱离实际,最好是让他们下来干干活,体会一下我们怎么工作才行。”
案例分析:
计划科没有与有关的部门很好沟通,硬性下达生产任务,结果脱离实际,而且类似的问题以前也发生过。这种情况违反了标准“5.5.3内部沟通”的有关规定。
【案例48】
试剂厂生产的产品要求的保存温度为2~8ºC,产品除了工厂自行销售以外,还要通过各地几十家代理商发售。这些代理商都是经过多年形成的授权代理商。
在销售科审核员问销售科长:“这些代理商有授权代理的协议吗?他们的贮存条件你们考察过吗?”
销售科长说:“我们协作的关系有好几年了,开始有授权代理协议,后来就没有了。他们的贮存条件,我们有的去过现场调查,有的没有去过。但是这些代理商都是有专营许可证的。”
审核员要求出示有关的证据。销售科长找了好几分钟才拿出3份专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其中有两份的专营许可证还是过期的,销售科长只好说:“有关材料都在地区销售经理手里,我这里没有。”
审核员要求在现场的几位地区经理出示有关材料,他们回答:“我们没有保存这些材料。”
审核员问:“这些代理商是代销还是经销?”
销售科长答:“有的经销,有的代销。”
案例分析:
对于经销的代理商,其相当于是企业的顾客;对于代销的代理商,其相当于是为企业提供销售服务的外包商。对于二者都应进行控制,因为双方建立了授权代理关系。即使是经销,由于企业向经销者收取的是较低的协议价格,而经销者利用代理关系,按较高的市场价格销售,这个差价相当于是企业支付给经销者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经销商也是向企业提供销售服务的外包商。
本案中销售科对于代理商的贮存条件及资质等没有进行控制,这将可能影响产品的销售质量,违反了标准“4.1总要求”的“针对组织所选择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外包过程,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的控制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
【案例49】
在厂计划科,审核员看到工厂与某客户签定的长期供货协议上规定:“每个月供应Q250型产品2万只。”但是在检查产品完成情况时发现,1、2月份实际上各生产了6000只左右。
审核员问:“为什么这两个月没有完成协议计划?”
计划科长说:“这两个月正好赶在新年和春节,工人放假,因此没有完成计划。好在我们后来在3、4月份又将欠产的部分补上了。”
审核员问:“客户没有提出意见吗?”
科长答:“大概他们也放假了,我们没有通知他们,他们也没有来电话催。”
案例分析:
工厂在1、2月份没有按供货协议供应产品,又没有与顾客沟通,取得顾客同意,这违反了标准“7.2.3顾客沟通”的“b)问询、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的规定。
【案例50】
在半自动灌装机生产线,工艺规程规定:“每天第一班开机工作的前10瓶产品应进行装量首检,只有首检合格,检验员签字后才能开始批量生产。在灌装过程中,通过对传送带上的产品进行人工随机抽检来控制产品的装量”
审核员要求查看首检记录,检验员说:“我们没有专门的首检记录,用的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相同。”审核员查看了检验记录,看到检验记录上有检验员签名,但是没有“首检”的标注。
审核员接着问:“如果灌装过程中发现产品装量不合格怎么办?”
检验员说:“我们立即停机,重新调整机器,然后再继续生产。”
审核员:“对于发现不合格时,前面已灌装的产品还需重新灌装吗?”
检验员:“我们追溯几瓶重装。”
审核员:“对于追溯几瓶的数量有规定吗?”
检验员:“没规定,我们一般较随意。”
案例分析:
检验员在检验记录上面没有注明“首检”,这无法证明进行了首检,违反了标准“8.2.4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的规定。
生产中如果发现装量不合格,往前追溯重新灌装的瓶数应该作出规定。这个返工数量,可通过试验来确定。这里违反了标准“8.3不合格品控制”的“组织应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
第一部地址:http://www.6sq.net/thread-277445-1-1.html
第二部地址:http://www.6sq.net/thread-277468-1-1.html
终结篇地址:http://www.6sq.net/thread-277470-1-1.html
【案例1】
某涂料厂生产丙烯酸系列内、外墙涂料,质检科长说他们的产品分别执行国家关于内、外墙涂料的两份通用标准。但是该厂涂料有十多个品种,其产品说明书声称各种指标参数分别高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价格也高低相差十余倍。
该厂提供了每年按国家标准规定做的型式试验报告,但没有说明是送哪个品种去做的型式试验,报告仅记录了按国标要求各项参数结论为“合格”,但没有提供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试验证据。
质检科长说:“涂料检测站都是只按上述两份国家标准检测的。”
审核员问:“你们没有针对不同的涂料制定企业标准吗?”
质检科长:“没有。”
案例分析:
由于该厂涂料品种有十余种,价格也相差十余倍,可见产品的性能肯定也有很大差别,而且该厂对外声称其产品性能高于国家标准,就应拿出高于国家标准的证据。对这些产品的型式试验就应该按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来做,因为国家标准不能覆盖这些产品的要求。企业应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本案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规定的“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案例2】
某公司新产品研制均由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负责,从研制到投产所有技术问题均由他一个人负责。
审核员想了解对产品工艺的有关规定,开发部经理说:“这些东西都在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脑子里,为了保密,只在个人的笔记本里有记录,没有整理成文件。”
审核员要求索看笔记本,经理拿来一个项目的笔记本,审核员看到上面密密麻麻写了很多的内容,多是平时做试验的记录,没有一定的格式。
审核员问开发部经理:“你看得明白吗?”
经理说:“都是当事人自己记的,我一般不看他们的记录,一切由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自己负责”。
审核员看到该公司多数的研制人员都是原来从研究所出来的,平均年龄大概50岁以上。
审核员问:“这些笔记本以后上交吗?”
经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审核员:“如果设计人员不在了怎么办?”
经理:“不知道,好多年来都是这么规定的,没考虑以后的事”。
案例分析:
公司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为了保密可以将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按密级分类保管。保管在个人手里,实际上很难确保对这些资料进行控制。
本案违反了标准“4.2.3文件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和“7.3设计和开发”的有关规定。
【案例3】
某试剂厂生产某种液体试剂,在起草产品标准时,技术监督局某人要求对于成品检验应按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8—1987)进行抽样检验,并说如果不按该标准抽样检验则不给标准备案。该厂无奈,于是就在标准中规定成品检验按GB/T2828执行,但在实际中又不照办。
实际上由于是流程性产品,检验只是由搅拌罐中不同位置用吸液瓶取三个样品送质控室检验,根本无法按照GB/T2828抽样。
案例分析:
对于流程性产品不适于按GB/T2828进行抽样,这里违反了标准“8.工总则”的“这应包括对统计技术在内的适用方法及其应用程度的确定。”这里按不同位置取样送检的方法是正确的,关键在于检测前对于液体应充分搅拌均匀。
自己制定了标准,又不照办,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的规定。
【案例4】
某厂质量目标规定:成品合格率为98%以上。
审核员问张技术员:“成品合格率指的是什么含义?”
他回答:“这是指的成品出库以后的合格率,因为我们的成品检验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检验,只是按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因此存在不合格的风险。”
李技术员回答:“这是指的成品入库前的合格率。”
检验员小王却说:“这是指的成品一次交验合格率。”
案例分析:
本案说明在企业内对于质量目标的定义没有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沟通,这势必影响对实现质量目标的考核与控制。违反了标准“5.4.1质量目标”的“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及“5.3质量方针”的“d)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的规定。
【案例5】
某线路板焊接加工企业,客户都是带料加工。
审核员问检验员:“是否对客户送来的物料进行检验?”
检验员说:“我们没有检验手段,客户送来什么料,我们就用什么料,反正是他们提供的,我们只负加工的质量责任,物料质量我们没法负责,这是客户自己的责任。”
案例分析:
即使企业没有检验手段,也应按规定进行外观验证,并保留验证记录。对于顾客送来的质量可疑的产品,也应在与顾客签定的合同上予以泣明,分清责任。
本案违反了标准“7.5.4顾客财产”的“组织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的规定。
【案例6】
审核员在审核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时,看到技术交底和检验记录填写的笔体非常相似,于是询问项目经理:“技术交底和检验记录是由谁填写的?”项目经理说:“是资料员填写的。”
审核员问:“资料员有技术员和检验员的上岗证吗?”
项目经理说:“由于工地人手少,只好由资料员代劳了,好在质检站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技术交底应由具有资质的技术员或技术队长负责,检验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员负责。”
案例分析:
这种事情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常有发生。技术交底应由技术员或技术队长交到施工的班组长,检验记录应该是检验员在施工现场实际检测的结果,而不是事后由别人在屋子里补填记录。
填写记录的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
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及“4.2.4记录控制”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
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案例7】
红星涂料厂将苯丙乳液配置车间承包给了一个员工负责。于是该车间成了该厂主要生产原料的供方。审核员在查阅供销科提供的合格供方名录时发现,苯丙乳液供方的名称是“红星涂料厂”。
审核员问:“你们怎样控制该车间的质量?”
供销科长说:“我们只要对其进货检验合格就行了,别的方面我们管不了,他们与厂里有承包合同,你得问厂长去。”
审核员在厂长处查看该车间与工厂的承包合同,看到上面仅规定了每年应该向厂里上缴的利润。
案例分析:
虽然该车间承包给了一个员工负责,但是它仍然是工厂的一部分,不应把他仅仅当做一个供方来管理,而应纳入工厂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中来管理。仅仅对其产品进行进货检验是远远不够的。
本案违反了标准“5.4.2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中b)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的规定。
【案例8】
某厂进货检验抽样规定:“进货物资10个单位以下进行100%检验,l0个单位以上抽检10%,但最少检验数量不得少于10个。”
审核员问:“在抽检的数量中,最多允许有几个不合格,可以判断该批物资为合格批?”检验员回答:“没有规定。”
审核员又问:“这样如何判断进货的批量物资是否合格呢?”检验员说:“不知道。不过我们进货一般都是合格的,没出现过您说的情况。”
案例分析:
按百分比抽样检验的方法在许多企业中仍然存在,这样做不太科学。而且往往规定了抽样的百分比,而没规定出现不合格怎么办的处理规定。一般来讲应该优先采用国家对于抽样检验的有关标准(例如,《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8——1987》,如果自己制定方法,应该等效或严于国家标准。
在上面的例子中,例如可以规定:“进货物资10个单位以下进行100%检验,不允许出现不合格,否则判定该批物资为不合格,可拣用或全部退、换货;……”
本案违反了标准“8.1总则”的“这应包括对统计技术在内的适用方法及其应用程度的确定。”的规定。
【案例9】
在三车间审核员看到有两台设备丢弃在车间角落,设备上落满尘土,旁边堆放着许多杂物。
审核员问:“这是做什么用的?”车间主任说:“这设备是我们过去的试验产品,放在这里快两年了。具体什么原因,我也不太清楚。你们可以去问技术科。”
在技术科,审核员继续查问关于三车间那两台设备的事情。技术科长说:“去年上级下达任务让我们试制Q3型设备。当时由于时间较紧张,设备试制出来后一直工作不正常。我们开了好几次分析会,会议一直没取得一致意见,有人认为可能是设计问题,也有人认为可能是所用的的原材料不合适。后来由于我出国考察去了,上面没有催,我们一忙这事儿就拖了下来。我们打算最近再次讨论这个问题。”
案例分析:
这两台试制出来的样机,半途而废,这种处理态度已超出了对“设计和开发”控制的范围,属于对发生的不合格如何处理的问题。
本案违反了标准“8.5.2纠正措施”的全部要求。
【案例10】
某厂程序文件规定:“工厂在一年的时间间隔内最少应组织一次管理评审。”审核员在质量管理部审核管理评审实施情况时,管理部经理说在最近的一年内只组织了一次管理评审,是在6月15日召开的,并出示了一份《管理评审报告》,报告内容仅涉及了该厂近期要上马一条新的生产线的讨论情况。
管理部经理说:“由于最近要上一条新的生产线,因此这次评审主要讨论了新生产线的有关情况。”
审核员要求查看管理评审会议的讨论录,经理说:“记在笔记本上。”
审核员查看笔记本,看到在6月15日召开的是总经理办公会。管理部经理说:“我们就把这次办公会当作了管理评审。”
案例分析:
按照标准的要求“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但是一些组织还停留在应付认证机构的检查上面,走走过场、形式。这里说明了对于标准“5.6.1管理评审”的要求理解远远不够。
管理评审并不是经常举行的,因此应该在最高管理者的主持下,对组织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这就是标准“5.6.2评审输入”规定的七个方面,都应该讨论到。而评审的结果则应该满足标准“5.6.3评审输出”的规定。
本案违反了标准“5.6管理评审”的规定。
【案例11】
某印刷厂承接客户彩色印刷业务。客户定货依据工厂提供的色卡确定所需要的颜色。审核员在车间看到放在桌子上的色卡,便问车间主任:“对于色卡的使用有什么管理规定?”
主任回答:“用脏了到销售科领新的。”
审核员再问:“对于色卡的照明观察条件及对检验员视力有无要求?”
车间主任表示没有要求。在销售科审核员询问对于车间使用的色卡有何管理规定,销售科长说这不属于自己管,应该问技术科。技术科说他们对于色卡也没有管理。
案例分析:
色十虽然只是一些颜色纸片的集合,但作为颜色的标准样品,它是客户定货和验收产品的重要依据,对于印刷厂控制质量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印刷厂对于色卡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管理,从车间到有关科室都随便放着许多色卡。因此作为一种产品的验收标准,应该对色卡的保存、使用、发放和回收等各方面作出规定。
本案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组织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想一致的方式实施。”的规定。
【案例12】
工厂产品企业标准规定,每批产品出厂检测项目为十项,但是有两项参数工厂没有检测条件,因此隔一段时间就送到另一个大厂的检测站检测。检验科长说那个工厂是通过了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的数据很可靠。审核员查看了八月份的出厂检测记录,发现该月共生产了三十批产品,但只有三次提供了全部检测项目的报告。
案例分析:
因为企业标准规定了出厂产品应该检验10项内容,但企业只检验了8项,明显在检验方面有章不循。自己没有检验条件,说明资源配置不足,应该予以纠正。
本案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及“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组织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案例13】
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正在建设一栋20层办公楼。
审核员问项目经理:“对于存在或潜在的不合格项如何进行控制?”
项目经理说:“除了上个月内审时发现的三项不合格均已采取了纠正措施外,平时没有发现什么不合格或潜在的不合格,因此就没必要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了。”
该公司的审核取证时间是由本次审核前一年算起,而工程已开工十个月了。
案例分析:
一个二十层楼的建筑工地,在十个月的时间内,除了内审发现的三项不合格项外,就再也没有发现问题,这是不合实际的。只能说明企业对于存在或潜在的不合格项没有进行控制。
标准“8.5改进”中关于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控制,尤其是预防措施的控制,许多组织往往提供不出控制的证据来。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两种选择:或者什么问题也没有发生,或者对这方面根本没有控制。如果是后者,则可能导致判为严重不合格,因为完全漏掉了标准要求的一个重要内容。除非组织有充分的证据说明什么问题也没发生,否则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本案违反了标准“8.5改进”的有关规定。
【案例14】
某塑料门窗厂,角焊接机通过控制焊接温度、压力和时间来控制产品的焊接强度。
审核员问车间主任:“对于焊接机上的温度、压力显示仪表是否进行校准?”
车间主任回答:“我们没校准过,但是机器是由电脑控制的,因此不会有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在机器或生产线上显示温度、压力、流量等的仪表,属于监视仪表,如果它们与控制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则应该进行校准。有些仪表是不便于拆卸下来进行校准的,这可以采取其他比对的方法来校准,为此必须编制自校准规程,而比对所依据的标准应该是可以追溯到国家相关标准的。
本案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案例15】
某化学试剂厂进货检验规定:“对于老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就不需要再送化验室进行小试,而如果更换供应商则应送小试,合格才能使用。”
审核员问。“那么对于老供应商进货的产品,还有其他检验方面的规定吗?”检验科长回答:“没有,我们只是进行外观验证。”
审核员问:“这些老供应商的产品是重要物资吗?”检验科长:“是重要物资,但是因为老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所以我们就不想太麻烦了。”
案例分析:
检验科长回答的理由不能成立。既然可以进行小试,说明工厂有检验能力;这些产品又是重要物资,因此应该进行进货检验,而不是单纯的外观验证。这不能由供应商的新老来推理是否检验。
本案违反了标准“7.4.3采购产品的验证”规定的“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案例16】
某公司程序文件《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规定:“本公司不需要对生产过程进行确认,因为生产中没有特殊过程。”
审核员问:“什么是特殊过程?”
质管部长说:“指生产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的过程,或使用后才能发现问题的过程。我公司产品均可以进行测量,也没有仅在使用后才能发现的问题,因此不存在这种特殊过程。按照我们对ISO9001标准”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的理解,我们没有标准所说的那种过程,当然也就不存在过程的确认了。”
案例分析:
这里很容易产生误解。实际上对于不是标准7.5.2所指的那种过程(常称为“特殊过程”)之外,其他的生产过程,尤其是对产品质量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工序,同样存在着对过程的确认,这就是按照标准“7.5.1生产和月良务提供的控制”的要求,对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必要时的作业指导书、适宜的设备、获得监视和测量装置并进行监视和测量及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及有关的人员要求等的控制要求;而且当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时,也存在着再确认的要求。
因此,严格来讲,本案程序文件的写法违反了标准“7.5.l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的有关规定。
【案例17】
某试剂厂产品包装盒上注明,产品保存温度为2~SC,产品有效期为1年。审核员看到许多已经包装好了的产品堆放在走廊里,温度计显示走廊温度为25C。
审核员问保管员:“这些产品放在这里多久了?”
保管员说:“不一定,快的时候1天就运走,但有时后可能放置1周时间。因为我们冷库条件有限,放不下这么多产品,只好堆放在走廊里了。”
审核员问:“在这么高的温度下放这么久,对产品会有什么影响?”
保管员说:“我们的产品在室温条件下,实际上放置两周也不会坏,我们以前做过试验,没问题的。”
审核员要求查看有关的试验记录,管理员说:“我们做过试验,就是没有记录。”
案例分析:
本案违反了标准“7.5.5产品防护”的有关规定。如果以前确实做过在室温下保存时间的试验,应该保存试验记录,并在该产品的贮存管理规定中说明在室温下保存所允许的最长时间。因此没有提供试验记录,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案例18】
某厂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属大型设备,总重量达数十吨。其中主要的一道工序是框架的焊接,框架承受的重量很大,而且工作时震动很强。审核员检查了5台电焊机,其中焊接电流指示有3台是用电流表,2台没有电流表,只是用摇臂指针表示。
由于焊接电流大小直接影响到了产品的焊接质量,审核员询问工人:“电流指示经过校准吗?”
工人说:“没有,但是应该没问题,我们都有经验,凭经验就知道电流是否合适。”
工厂的《焊接检验规程})上规定,对于焊接只是用肉眼进行外观检验。
案例分析:
由于焊接电流大小直接影响焊接质量,因此应该对于焊机上的电流指示进行校准。这里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规定。
由于框架承重很大,因此检验规程上只规定了进行外观检验是不够的,应该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例如超声波探伤仪等进行检验,以保证焊接质量。这里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组织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案例19】
审核员在工厂销售科看到顾客来信反映上个月采购的产品包装盒内的说明书给错了。
销售科长说:“我们查了一下发现是印刷厂给印错了,为此我们立即把仓库里尚未发出的那批产品说明全部进行了更换。并且我们对供应科的采购员也进行了批评,还扣发了他当月的奖金。”
审核员问:“那么对于上批产品发出的去向是否进行了跟踪,并把说明书进行了更换?”
销售科长说:“没有,因为我们的用户都是老用户,他们对于产品很熟悉,一般不会出问题的。”
案例分析:
销售科这样做是不全面的,还应该对于发出去的产品进行追溯,并把正确的说明书给顾客寄去。否则,很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我们不能靠椎测顾客不会错用来决定处理方式。
本案违反了标准“8.5.2纠正措施”的“a)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抱怨);”的规定。并且,由于对发出去的产品没有追踪,也违反了标准“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的“f)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的规定。
【案例20】
程序文件规定,必要时应对产品进行追溯,其追溯路径为:产品合格证――随工单――领料单。审核员看到,在领料单上没有领出原料的批次号或进货日期。
审核员问检验科长:“这样能由成品追溯到原材料的来源吗?”科长说:“这是个问题,不能追溯到来源。”
审核员又问:“如果要求你们在领料单上注明批次号或进厂日期,能做到吗?”科长:“可以做到。”
案例分析:
领料人应该在领料单上注明原料的批次号或进厂日期,这样做可能麻烦一些,但是当产品发生问题时,可以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实现追溯,查到问题的根源。
本案违反了标准“7.5.3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规定“适当时,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
【案例21】
某厂产品声称执行国家标准,标准规定:“产品的检测温度为25C士1ºC,湿度<60%”。但是审核时发现检验室并没有温湿度控制手段。
审核员问:“温湿度问题如何解决?”
检验员说:“上次审核时已给我们开出了不合格报告,由于考虑到资金紧张,而且同行业其他厂对该产品的检测也不考虑温湿度的影响,另外该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我们可以参照执行,进行一些改动,因此决定将该条件删除。”检验员出示了厂经理办公会的决定,取消对温湿度的要求。
在销售科,审核员看到与顾客签定的销售合同上,填写的产品执行标准仍然是该国家标准。
案例分析:
国家标准有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是建议企业采用,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如果企业对外声称是执行的GB/TXXXX,则该标准对于企业就是强制性的了,即要求企业百分之百执行该标准,否则不能声称执行此标准。当然,可以说是“参照执行GB/TXXXX标准。”
本案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案例22】
某乡办企业承接开关厂开关柜箱体的焊接加工,审核员发现焊点间距分布不均匀,问工人:“工艺指导书对于焊点间距有没有规定?”
焊工回答:“工艺没有规定,我们都是很熟练的焊工,凭经验就知道应该掌握的焊接间距。”
审核员在查看《焊接工艺》时看到对于箱体每边有焊接点数的规定,但没有间距要求。
但是在检验科查阅《焊接检验规程》时看到规定:“焊点应该分布均匀,两点之间距离应为10cm土2cm。”上述两份文件均由总工程师批准。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焊接工艺》和《焊接检验规程》对焊接的要求不同,说明文件之间没有协调一致,违反了标准“4.2.3文件控制”的“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这种情况在审核中经常发现,原因在于领导在审批文件时,只是履行形式,没有认真地把文件审查一遍,以便将不合理或矛盾的地方排除。
【案例23】
审核组在审核某铸造厂时,在稀土铁硅合金熔炼车间的检验记录中看到,记录的“出炉温度”栏内填写的都是1100ºC。现场操作没有看到测温仪表,审核员问:“对于温度你们是怎么检测的?”
检验员说:“应该用红外测温仪,但是我们觉得温度测的不准,因此我们的记录是凭经验写的。”
审核员要求出示测温仪的校准记录,检验员由办公室取来检定证书,证书表明该仪器是上个月刚刚送到区计量检定所校准完毕,结论是“合格”。审核员问检验员:“你们使用红外测温仪多长时间了?”
检验员不好意思地说:“也就这次为了认证才买的,大家使用不习惯,就没有用。”
审核员进一步查看《熔炼检验规程》,上面规定:“使用测温仪检测温度,应在熔炼温度达到1100ºC时出炉。”
案例分析:
既然测温仪是刚刚校准完毕,说明仪器是好的,检验员不使用仪器测温,违反了《熔炼检验规程》的规定,是检验的有章不循。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检验记录上的记录栏“出炉温度”与《熔炼检验规程》所说的“熔炼温度”不同,文件矛盾,这违反了标准“4.2.3文件控制”的“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案例24】
某建筑装饰构件公司对外承接楼宇室外的装修设计和饰品加工任务,在设计室审核员看到员工们正在使用CAD软件进行装修效果图的设计。设计室内有工作电脑十余台。
审核员问工作人员:“你们公司有多少台电脑?”
工作人员回答:“有30多台吧”。
审核员:“全公司都哪些部门使用电脑?”
工作人员回答:“技术档案、财务、销售、车间统计、工艺等部门都有电脑。我们正在计划建立公司内部的局域网,以便实现管理的自动化。”
审核员:“你们经常上网吗?”
工作人员:“各科室都有人上网。”
审核员:“你们公司对电脑有没有主管部门?对于电脑的使用,例如上网下载文件、查杀病毒等有什么规定没有?”
工作人员回答:“我们公司没有电脑主管部门,好在大家对电脑都很熟悉,有了病毒一般自己都能解决。”
在销售科,审核员发现由于电脑感染了病毒,电脑里的客户档案丢失,销售员正在为此而大伤脑筋。
案例分析:
电脑管理是目前我国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前一段时间中美之间爆发的“黑客大战”也暴露了我国许多企业对电脑防病毒的意识太差。
凡是使用电脑进行工作的组织,尤其是经常需要上网的部rl,应该对电脑的使用管理起来。首先要确定电脑的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于电脑的使用,包括上网、查杀病毒、文件下载、文件备份、外来软件的使用、电脑中文件的编码、检索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电脑的管理属于“基础设施”的控制,也属于“文件控制”,因为电脑中的数据都是文件。
因此上例违反了标准“6.3基础设施”及“4.2.3文件控制”的规定。
【案例25】
在机加工车间,审核员要求查看本月的检验记录,审核员在翻阅时询问检验员:“检验员在检验记录上签名表示什么?”
检验员:“表明已完成检验工作。”
但是审核员发现,检验记录上检验员签名已签到31号,而今天才20号。检验员说:“反正是我一个人检验,这样是为了方便,所以就提前签完名了。”
案例分析:
在检验记录上签名,表明检验结果的负责人。当还没有进行检验时就把名字签上,这明显地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案例26】
涂料厂《进货检验规程》规定应对每批采购的物资进行进货检验。审核员在质检科查阅进货检验记录发现,3月15日和3月20日两批进货的钛白粉,合在一起只提供了一份检验报告。检验员说:“这都是一个厂的产品,所以我们就出一份检验报告了。”
案例分析:
这属于检验的有章不循,违反了标准“7.4.3采购产品的验证”的规定。
【案例27】
在采购部,审核组看到《采购部工作手册》中规定采购部质量目标的一个内容是:“采购物资合格率100%。”
审核员问采购部经理:“采购来的物资能保证都是100%合格吗?”
经理说:“凡是不合格的物资我们都退货,所以进库物资可以保证100%合格。”
审核员问:“你们对于退货的情况有记录吗?”
经理答:“没有记录。”
案例分析:
既然不合格的物资都退货,当然进库的物资应是100%合格了。这个目标定的意义不大。采购部可以把目标改为,例如“进货物资一次交验合格率98%”。采购部应该记录供方进货物资的一次交验结果,这实际上也是对供方的一次评价记录,每个月进行汇总分析,以便对供方合格率进行控制,作为对供方质量重新评价的依据。
本案违反了标准“7.4.l采购过程”的“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案例28】
在某电热水器厂市场部审核员了解对于顾客满意程度的调查情况。市场部经理很高兴地说:“我们两个月前刚刚进行了一次广泛的顾客满意程度调查,在销售我公司产品的商店发放《满意程度调查表》,由于我们人手不够,还请了一些学生来帮忙。”
审核员问:“发放了多少份调查表,回收情况怎样?”
经理:“大概发放了六、七百份,基本上都回收了。”边说边叫小王把调查表拿来。小工拿来一大擦已回收的调查表。
审核员查看了调查表的内容,上面罗列了很多问题请顾客回答,例如“您对我公司产品质量是否满意?”、“您对我公司产品售后服务是否满意?”、“您对我公司产品有何改进的建议?”等等。
在翻看调查表时,审核员发现有三份调查表中,顾客反映产品外观电镀层有脱落现象,虽然不是关键部位,但是很影响美观;另外还有顾客反映热水出水口有发生漏水的现象。
审核员问:“对于这些调查表是否进行了统计分析?这些问题你们如何处理的?”
经理:“最近由于工作忙,又赶上旺季,因此还没来得及处理。”
市场部的质量目标规定:“对于顾客反映的问题,根据情况,最晚应在两周内给予答复。”
案例分析:
两个月前进行的顾客满意程度调查,到现在还没有统计分析,这失去了调查的意义。不能光收集数据而不分析,这违反了标准“8.4数据分析”的“组织应确定、收集和分析适当的数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违反了“8.2.l顾客满意”的规定。
审核员看到的三份调查表反映的顾客抱怨,工厂没有按照市场部质量目标的规定执行,违反了标准“8.5.2纠正措施”的“组织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及“a)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抱怨);”
【案例29】
某乡镇润滑油厂希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于是请来咨询公司进行现场了解情况。在车间咨询师看到一个大的搅拌罐,下面用煤火加热。车间主任介绍说,这个罐里放的是基础油,我们加人添加剂,边加热边搅拌。
咨询师问:“为什么不用蒸汽或电加热,而用明火?”
车间主任说:“由于我们目前资金紧张,因此只好用煤火代替蒸汽加热。好在我们一直很注意安全,因此没发生过问题。”
咨询师说:“这样做是明显违反安全规定的,应对设备进行更改。’这时厂长插话说:“别的公司也是这么做的,听说也通过了认证。”
案例分析:
用煤火加热油罐,明显地违反了安全操作的规定。如果企业不改变这种做法,说明在基础设施方面资源配置不足,没有满足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本案违反了标准“6.3基础设施”的“b)过程设备(硬件和软件)”的规定。
【案例30】
在某建筑公司业务部进行审核时,审核员查阅公司承担的当地乡政府办公楼建设开工的有关文件。结果发现该项目的中标日期是5月3日,而工地开工时期却是4月1日,公司与甲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为4月20日。
审核员问业务部经理:“这是怎么回事?”
经理笑着回答:“这种事儿谁都明白,招标只是个虚的。跟当地乡政府搞好关系,施工许可证还没发下来就进驻工地了,其他手续都是后补的。”
按照国家规定:建筑业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平竞争。
案例分析:
这种现象在实际中常有看到,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角度来看,公司这样做明显地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说明在公司有关的人员中关于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意识太差。
本案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的规定。
【案例31】
在某试剂厂质控室,审核员看到有一台从德国进口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审核员问室主任:“这台仪器你们如何校准?”
主任回答:“技术监督局的人说他们不能校准,还想派人到我们这里来学习如何使用呢。”
审核员说:“难道你们自己就没办法校准了吗?”
主任想了一会儿说:“我们每年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比对,他们提供标准物,我们进行测试,然后把我们的结果与靶值比较,结果都很满意,这算不算校准呢?”并出示了今年3月份比对结果的结论。
审核员:“这当然是校准。你们公司有几台这样的仪器?”
主任:“在开发部还有一台。”
审核员:“他们也参加比对吗?”
主任:“他们没有参加比对。”
审核员:“你们与他们进行过比对吗?”
主任:“正式的比对试验没做过。”
案例分析:
质控室的生化自动分析仪与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进行比对,这种校准方法是可行的。由临检中心发放标准物到各实验室,大家独立测量,评估各实验室测量值与所设靶值之间的偏差。这样可以考察各实验室的设备、人员、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对检测的影响。这种校准的方法称为“MAP”(“计量保证方案”)。
在本例中,质控室还应编制校准规程,按照规程与开发部的自动分析仪进行比对,这样就完成了对检测仪器的校准工作。质控室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a)……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案例32】
审核员在某化工厂硅酸钠生产车间,看到由销售部发来的4月15日出口韩国产品的生
产计划上面产品的参数名称均写的是英文。
审核员问车间主任:“你们懂得英文吗?”
主任:“我们不懂,但这种产品我们很熟,看数字也能猜到指的是什么项目。这事儿我们过去也向销售部提过,他们也没有回答,结果还是老样子。”
审核员翻阅了2~4月份的生产计划单,发现出口产品的计划单都写的是英文。
案例分析:
销售部应该将出口生产计划翻译成中文,这是确定与产品有关要求的最起码的条件。
本案违反了标准“7.2.l与产品有关要求的确定”的规定。
【案例33】
在某药厂仓库,审核员要求查阅7~10月份的进货检验记录。审核时发现,7、8两个月
的药材含水量记录多是6.二%、7.5%、6.3%等不同的具体数字,检验员说这些都是实测的结果;而9月份以后的记录均为8%
审核员问:“为什么这些结果数字都一样?”
检验员说:“用仪器检验太麻烦,对于粉状的原料还较容易,把含水量测定仪的探针插人麻袋就行了,但是对于大块的原料,我们还得烘干、用天平称量,很费事。我们检验员凭经验用手一捏就知道含水量是否合格,所以就都填写8%了。而且含水量对产品质量影响不太大。”
审核员看到《进货检验规程》中规定对于进货原材料应使用仪器进行含水量的检验。
案例分析:
本案是检验的有章不循,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
【案例34】
某公司生产系列高压硅堆,据总经理说他们生产的都是定型产品,因此没有设计开发的工作。
审核员在现场审核时看到一位技术员正在对某种新型高压硅堆进行测试,审核员问:“这是定型产品吗?”
技术员回答:“这是我们刚刚由外单位引进的新产品,目前正在工艺调整阶段。”
审核员问:“对于工艺的转化你们做了哪些工作?”
技术员答:“由于该类型产品我们从来没有生产过,而且还要增加一些新的设备,加上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我们在工艺科的指导下已反复做了十几遍试验了,估计最近就可取得成功。”
审核员要求查看这方面有关的技术资料,例如产品的立项、策划、工艺转化的记录等等,
技术员说:“我们没有把设计开发纳人质量管理体系,因此这方面的记录很不规范。”
审核员问公司经理:“为什么不把设计开发纳人质量管理体系控制?”
经理回答:“听说标准对技术开发的控制要求很麻烦,因此我们就不纳人管理了。”
该公司申请认证的范围是“高压硅堆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
案例分析:
对引进工艺的消化、吸收、转化也存在着设计开发的工作。公司既然申请认证的范围覆盖了高压硅堆系列产品,就应把与此系列产品有关的各个产品实现过程都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
本案违反了标准“1.2应用”的“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因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而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所规定的删减条件。
【案例35】
在某建筑装饰构件生产厂,其产品是由水泥、沙子和各种添加物按配比搅拌均匀后,在模型中放人玻璃纤维布及加强筋,然后填人混合料而成。审核员看到在车间四周有许多已由模型中脱模的产品靠墙而立。
审核员问检验员:“这些产品检验了没有?”
检验员说:“我们是百分之百检验,检验完一件就拉到外面场地去,因此这些是没有完成检验的产品。”
审核员问:“有没有可能出现已经检验完而来不及拉出去的产品?”
检验员:“有时候也可能有,但我们都能记住哪些是检验完的。”
审核员看到,产品摆放比较混乱,因为由模型中脱模出来的产品时间不同,有快有慢,因此到处都可能有已经完成的产品,但是产品上没有任何检验状态的标记。
案例分析:
这是产品的检验状态标识不明的问题。即使检验员能记住产品的检验状态,但是由于现场到处都摆放着产品,难免没有混淆的时候。检验员可以使用粉笔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打“勾”,对不合格品在不合格部位打“叉”,就可以对产品的状态进行标识了。
本案违反了标准“7.5.3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组织应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
【案例36】
在《质管部工作手册》上规定:“定期召开公司的质量例会,对各部门质量情况进行讨论交流……”。
审核员问质管部部长:“你们多长时间召开一次质量例会?”
质管部长回答:“一般是半个月开一次。”
审核员查看最近半年来的质量例会记录时发现,有两次会议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质管部长说:“那两次是因为工厂正在赶任务,大家都很忙,因此时间就拖下来了。”
案例分析:
定期召开质量例会的方法是一种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视和测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公司应该坚持按照规定定期召开质量例会。
本案违反了《质管部工作手册》的规定,违反了标准“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的规定。
【案例37】
审核组在对公司领导进行审核时,要求管理者代表对于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自身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介绍。管理者代表说,我主要是保证作用,具体工作都由质管部组织进行,有什么不能解决的问题再找我。
该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由生产副厂长兼任。
案例分析:
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在标准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许多企业中,往往把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都推到下面具体的工作人员身上,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很少过问体系的运行状况。该例中管理者代表由生产副厂长兼任,也不太合适,因为生产与质量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整体,生产者兼管质量缺少公正性。但对于小型企业,由于人员少,可能只好如此了。
本案违反了标准“5.5.2管理者代表”的规定。
【案例38】
在建筑工地,工人正在进行钢筋绑扎。工地监理发现某部位基础钢筋直径偏细,于是要求停工,向设计院询问。设计院经核对后承认出现了计算错误,并说因为是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设计的,设计人一般情况下不再核对计算,可能是计算机软件用错了。
案例分析:
很显然,设计院对于设计输出的结果没有进行验证。违反了标准“7.3.5设计和开发验证”的规定。
【案例39】
在供应部审核员看到《供方评定记录表》填写如下:
供方名称 霸王焊接材料厂
供应的主要产品及类别 电焊条A类物资
供方地址、电话
各部门评定意见 满意不满意有保留
供应部意见 ∨
生产部意见 ∨
质管部意见 ∨
技术部意见 ∨
销售部意见 ∨
财务部意见 ∨
总经理意见 同意列人合格供方名录
审核员问:“质管部和财务部为什么有保留?”
供应部长说:“质管部发现有两次进货焊条药皮有脱落,财务部则认为价格太高。”
审核员要求查看其他有关的资料,供应部长说:“每个供方我们都是这样评价的,除了供方自己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外,没有其他资料了。”
审核员问:“对于供方是否有重新评价的规定?”
供应部长回答说:“没有。一般我们在开始时评价一次,除非供方的质量太差,否则以后不会有太大的变动。”
案例分析:
这里提供的《供方评定记录表》并不适用,因为参加评价的各部门并没有把具体的意见反映出来。对于同意、不同意或是保留意见,都应表述出来。采用打“V”的方法过于简单。
按照标准的要求,对于供方还应有重新评价的措施,不能只做一次评价就一劳永逸了。重新评价的方法,可以采用对各供方在一段时间内的进货合格率进行统计分析,或根据需要过一段时间对供方进行一次复评确认等方式进行。
本案违反了标准“7.4.1采购过程”的规定。
【案例40】
某化工厂工艺文件规定,对于110”产品的工艺监控,应每小时记录一次生产流程中管道的温度、压力和流量。审核员在检查8月份的监控记录时发现,记录的参数是每3小时记录一次。生产组长说:“由于工艺十分稳定,没必要每小时记录一次。”
案例分析:
这是生产中对产品监视的有章不循,违反了标准的“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的规定。
【案例41】
销售员在外地与客户洽商销售合同,这批活虽是定型产品,但工期要求很紧,在正常情况下是无法按期完成的。但是如果不签这个合同,工厂将损失一大笔收人。
销售员打电话请示销售科长,科长问了生产部的意见,生产部长在《产品需求评审表》上的意见是:“在这个时间内我们无法完成,但合同签不签我难以发表意见。”销售科长考虑再三,请示总经理后回答销售员:“先把合同签下再说。”总经理在《产品需求评审表》上签字表示签定合同。合同拿回来后,生产部反映在这么短的工期内根本无法完成任务,但是已开始紧张地安排加工。
过了一段时间后,销售科起草了一份《合同更改申请》,经科长批准后发传真给客户说明由于原材料一时供应不上,要求延期交货。客户回电同意,但是价格上要打折扣,科长向总经理请示后同意了客户的要求。销售科长向审核员出示了客户的传真件。
案例分析:
这种情况在实际中经常会遇到。从标准“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的要求来看,有违规的嫌疑,因为企业并没有能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任务。但是总经理已经签字批准签定合同,因此从企业的管理方面来看是合法的。关键在于事后向顾客申请了延长交货期,而且得到了顾客同意,这符合标准“7.2.3顾客沟通”的要求。
这种做法有冒险性,但基于市场竞争,不得已而为之。从标准的角度来看,打了“擦边球”,还算没有违反标准。
【案例42】
在检验科审核时,审核员看到检验员一边检验,一边向另一人请教。检验科长介绍说,此人是负责该产品设计的高工老张,今天是新产品的第一个批量生产,成品检验规程还没来得及完成,所以特意请老张到现场指导,从检验的几个产品来看,老张很满意。
案例分析:
产品的检验规程属于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该在设计开发输出阶段完成。
本案违反了标准“7.3.3设计和开发榆出”的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包括“C)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的规定。
【案例43】
在试剂厂包装车间,许多工人正在往包装箱内放人装满液体的试剂瓶小包装盒,有些盒子正放,而有些盒子只能平着放。
审核员问:“为什么不能都正着放?”
包装工说:“箱子就这么大,如果都正着放,就没法放这么多了。”
审核员看到,在包装箱的外面已经标识着“不能倒置”的符号,于是问包装工:“这符号怎么理解?”
包装工说:“我们把瓶子拧得很紧,不会漏水的。”,并且当场向审核员演示了倒置的情况。
案例分析:
本案有两个问题:首先在设计输出的文件中,为什么不能把包装箱设计得正好可以把瓶子都正放?这违反了标准“7.3.5设计和开发验证”的要求。其次,把瓶子倒着放,违反了标准“7.5.5产品防护”的要求。
【案例44】
某汽车制动器厂在与另一家汽车装配厂签定的《产品研制技术协议书》中规定JC型制动器总成需安装在汽车装配厂提供的试验车辆上,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磨合试验。但该制动器厂在研制出样品进行确认时,没有与用户联系,而是按照自己制定的《磨合试验方案》进行了试验,便投入了正式生产。
案例分析:
工厂这样做违反了与顾客签定的技术协议,也违反了标准“7.2.3顾客沟通”关于当发生“b)问询、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时,应与顾客沟通的要求。
【案例45】
某厂的质量方针就是一句话:“质量第一”。
案例分析:
该厂的质量方针过于简单,按照标准“5.3质量方针”的要求,方针的内容应该满足5个方面的要求:
a)与组织的宗旨相适应:有的组织把宗旨形成了书面文件,有的组织没有形成书面文件,但在最高管理者的心里肯定也有想法。对这方面的内客,最高管理者应该向组织的员工宣传,以便对于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取得一致的理解。
b)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性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质量方针是对外宣布的,对上述方面的承诺带有明示担保的性质,如果将其列入广告、投标书等文件之中,则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因此说到的一定要做到。
C)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应能针对质量方针的核心内客,分解为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d)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为了便于员工理解,可以把质量方针的核心内容凝聚成具有组织自身特点的几句话,这样便于理解和记忆。但是,必须在质量方针的文件中对质量方针展开,进行详细的解释。
e)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质量方针是否适宜、有效,这是管理评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包括在贯彻方针方面实施效果上的改进,也可能包括对方针本身是否适宜的评审。
综上所述,该组织的方针“质量第一”过于简单,没有体现组织的宗旨,对满足要求的承诺过于简单(仅对产品本身质量提出了简单的要求,没有对满足顾客要求的承诺),没有持续改进的承诺等,违反了标准“5.3质量方针”的规定。
【案例46】
在机加工车间有一台大型龙门刨床,还是50年代的产品,已陈旧不堪。车间主任说:“这台机器都用了半个世纪了,已经超过了报废期限,但是它仍然是我们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在加工精度很不稳定。我们打了多次报告,要求购买新的设备,上面一直没有批准。”
案例分析:
在一些大型的老国有企业,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关键问题是设备已经不适用,再加强维护也很难保证产品的加工质量。
本案违反了标准“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的“C)使用适宜的设备;”的规定。
【案例47】
在第三车间,审核员查看l~4月份的生产计划及完成情况,发现其中有3、4两个月均没有完成计划。
审核员问车间主任:“这两个月为什么没有完成计划?”
车间主任说:“那两个月计划科说任务多,硬性给我们下达完成50台BW-1型产品的任务,但是我们车间一个月的生产能力充其量只能完成45台,而且又没有和供应科协调好,导致一些关键的原材料出现断档的情况,因此我们只好完不成计划了。这种事过去也发生过,计划科下达的任务有时脱离实际,最好是让他们下来干干活,体会一下我们怎么工作才行。”
案例分析:
计划科没有与有关的部门很好沟通,硬性下达生产任务,结果脱离实际,而且类似的问题以前也发生过。这种情况违反了标准“5.5.3内部沟通”的有关规定。
【案例48】
试剂厂生产的产品要求的保存温度为2~8ºC,产品除了工厂自行销售以外,还要通过各地几十家代理商发售。这些代理商都是经过多年形成的授权代理商。
在销售科审核员问销售科长:“这些代理商有授权代理的协议吗?他们的贮存条件你们考察过吗?”
销售科长说:“我们协作的关系有好几年了,开始有授权代理协议,后来就没有了。他们的贮存条件,我们有的去过现场调查,有的没有去过。但是这些代理商都是有专营许可证的。”
审核员要求出示有关的证据。销售科长找了好几分钟才拿出3份专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其中有两份的专营许可证还是过期的,销售科长只好说:“有关材料都在地区销售经理手里,我这里没有。”
审核员要求在现场的几位地区经理出示有关材料,他们回答:“我们没有保存这些材料。”
审核员问:“这些代理商是代销还是经销?”
销售科长答:“有的经销,有的代销。”
案例分析:
对于经销的代理商,其相当于是企业的顾客;对于代销的代理商,其相当于是为企业提供销售服务的外包商。对于二者都应进行控制,因为双方建立了授权代理关系。即使是经销,由于企业向经销者收取的是较低的协议价格,而经销者利用代理关系,按较高的市场价格销售,这个差价相当于是企业支付给经销者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经销商也是向企业提供销售服务的外包商。
本案中销售科对于代理商的贮存条件及资质等没有进行控制,这将可能影响产品的销售质量,违反了标准“4.1总要求”的“针对组织所选择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外包过程,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的控制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
【案例49】
在厂计划科,审核员看到工厂与某客户签定的长期供货协议上规定:“每个月供应Q250型产品2万只。”但是在检查产品完成情况时发现,1、2月份实际上各生产了6000只左右。
审核员问:“为什么这两个月没有完成协议计划?”
计划科长说:“这两个月正好赶在新年和春节,工人放假,因此没有完成计划。好在我们后来在3、4月份又将欠产的部分补上了。”
审核员问:“客户没有提出意见吗?”
科长答:“大概他们也放假了,我们没有通知他们,他们也没有来电话催。”
案例分析:
工厂在1、2月份没有按供货协议供应产品,又没有与顾客沟通,取得顾客同意,这违反了标准“7.2.3顾客沟通”的“b)问询、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的规定。
【案例50】
在半自动灌装机生产线,工艺规程规定:“每天第一班开机工作的前10瓶产品应进行装量首检,只有首检合格,检验员签字后才能开始批量生产。在灌装过程中,通过对传送带上的产品进行人工随机抽检来控制产品的装量”
审核员要求查看首检记录,检验员说:“我们没有专门的首检记录,用的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相同。”审核员查看了检验记录,看到检验记录上有检验员签名,但是没有“首检”的标注。
审核员接着问:“如果灌装过程中发现产品装量不合格怎么办?”
检验员说:“我们立即停机,重新调整机器,然后再继续生产。”
审核员:“对于发现不合格时,前面已灌装的产品还需重新灌装吗?”
检验员:“我们追溯几瓶重装。”
审核员:“对于追溯几瓶的数量有规定吗?”
检验员:“没规定,我们一般较随意。”
案例分析:
检验员在检验记录上面没有注明“首检”,这无法证明进行了首检,违反了标准“8.2.4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的规定。
生产中如果发现装量不合格,往前追溯重新灌装的瓶数应该作出规定。这个返工数量,可通过试验来确定。这里违反了标准“8.3不合格品控制”的“组织应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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