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员培训政策
本帖最后由 Gavin.Ding 于 2011-6-9 06:57 编辑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认证审核员、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等与认证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经营机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解读:既然对内部审核员进行培训的活动列入机构的范围,那内审员培训自然适用于此类规章。很多网友问,内审员能否公司的自己人培训?试问,贵公司作为经营法人,具备培训机构的资质吗?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
第九条:认证培训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
解读:就算贵公司内有人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且其本职工作为某职位。那其要从事内审员培训活动,也应与1个机构签订合同啊。
综述:内审员培训还是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认证培训合格证书。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认证审核员、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等与认证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经营机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解读:既然对内部审核员进行培训的活动列入机构的范围,那内审员培训自然适用于此类规章。很多网友问,内审员能否公司的自己人培训?试问,贵公司作为经营法人,具备培训机构的资质吗?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
第九条:认证培训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
解读:就算贵公司内有人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且其本职工作为某职位。那其要从事内审员培训活动,也应与1个机构签订合同啊。
综述:内审员培训还是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认证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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