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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FDIS 14001:2004 最新要求

ISO/TC207已于4月完成了投票,FDIS的ISO14001:2004已于6月正式出版.预计10月正式国际标准将出台.

LRQA全球EMS产品经理,ISO 14001 版本修订的英国专家,Anne-Marie Warris博士对标准的主要变化总结如下:

(0) 首先:当前标准中一些公认的、只适用于在欧洲地区实施而没有必要成为通用要求的内容进行了澄清。(编者注:比如守法是否是必须的.没什么好讨论!)

(1) 范围:新标准要求组织必须定义其环境管理体系范围。该范围应包括所有纳入到组织管理体系中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前面部分要求了组织应该确定如何才能满足ISO14001标准的要求。

(2) 4.2 环境方针:环境方针必须与环境管理体系(EMS)的范围相一致,它的范围不能超越体系的范围。这就保证了相关方可以通过环境方针了解到组织的哪些活动包括和没有包括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编者注:不少机构开始认为八字方针或十六字方针是不充分的,应包括产品,行业甚至管理机构等表达范围的信息.)

(3)4.3.1 环境因素的识别:最著名的、也是争议最大的,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该条款中的“或”字已经被“和”字所取代。“组织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中的"可望"被"能够"所替代.更明确地作为标准的要求。条款的这一变化就导致了与企业有关的环境因素都将成为标准条款的一部分。(编者注:妙!)

(4)4.3.2 法律与其他要求: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把原来使用比较混乱的概念:法律、法规和法律条例统一调整为环境法律要求。这并不意味着某项法律不是环保局颁布的法规,它就与环境管理体系无关。例如,COMAH 就属于与环境法律要求的一部分,它适用于某一具体的场所。此外,组织还应确定如何将其适用的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应用于其环境因素中去。

(5)4.4.2 意识\能力与培训:使用了新的术语:“服务于或代表组织的人员”(编者注:与OHSAS18001一致)。这比原来的“人员”涵盖地更加广泛,如在能力要求方面,包括了所有相关的人员。还要注意,这里的能力还包括与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相关的能力。

(6)4.5.1 法律的遵循情况: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原来4.5.1条款中的最后一段拿出来单独作为一项条款。这是为了更加强调“定期评价环境法律的遵守情况”的重要性。此外,其内容变化为定期评价对环境法律要求和其他适用的环境要求的遵循情况。而且记录条款(在FDIS中是条款4.5.4)中规定要对这一定期评价的结果予以记录。(编者注;想不做都不行.怕做出来的结果,也不行.)

(7) 4.5.2 预防措施:这一部分对预防措施作了明确的界定。有两种情况下的预防措施:一种是预防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另一种是预防潜在的不符合。记录方面现在还要求组织需对程序的运行情况和所取得的结果进行记录。

(8) 文件化的程序: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就是减少了对于运行无关的文件化程序的要求,但组织仍然需要建立程序以实施和管理其环境管理体系。

(9) 另外,ISO FDIS标准中还增加了一些定义,包括审核员及审核员能力、程序、记录和文件,使其与ISO9000:2000标准联系的更紧密。其中环境表现定义的关注点从管理体系转移到组织对其环境因素的管理上。(编者注:ISO/TC207在修订ISO14001的同时修订了ISO14004,其中对环境表现的要求更加具体,增加了包括操作性环境表现参数和管理性环境表现参数的要求.再不明,就要看ISO1403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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