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FDIS 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引言
现在,一切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其良好的环境绩效。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陆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绩效。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确保一个组织的环境绩效不仅现在满足,将来也一直能满足其法律与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并将其纳入全部管理活动。
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它们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环境与经济目标。如同其他国际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如图所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管理者,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建立一套程序,用来确立环境方针和目标,实现它们并向外界进行展示,同时这一体系还可用来评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考虑或随时重复考虑的。
本规范是对一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自我声明的要求,它和用来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差别。环境管理包容了几乎所有问题,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与竞争意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展示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关于环境管理支持技术指南见其他标准。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自我声明目的,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ISO14004(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绩效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绩效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
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对所有相关方都是最优的结果。然而,实施本标准,仅就其本身而言,并不能保证取得最优的环境结果。为了实现环境目标,环境管理体系应能促进组织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考虑采用实用技术。同时充分考虑到采用该技术的成本效益。
本标准不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要求,尽管它的认证、注册过程仅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内容,但它并不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的要素纳入管理体系。
本标准与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标准遵循共同的管理体系原则,组织可选取一个与ISO9000系列相符的现行管理体系,作为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但应当看到,管理体系各要素的应用会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关方而异。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的是顾客需要,而环境管理体系则服务于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保护不断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中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不必撇开现行的管理体系要素而单独确定。在一些情况下,可对现行管理体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适合本标准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
?ISO/FDIS 14001:200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要求和重大环境影响信息,制定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可为组织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组织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注册;
e)对符合本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我鉴定和自我声明。
本标准中所有的要求都适用于任何一个环境管理体系。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组织的环境方针、活动性质、运行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规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对于本标准的任何应用,都应明确界定其范围。
2.引用标准
ISO14050:2004环境管理-术语。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强化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环境方针,实现对整体环境绩效的改进。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3.2. 环境 environment
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从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部延伸到全球系统。
3.3. 环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大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3.4. 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3.5. 环境管理体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6.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的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呈报管理者。
3.7. 环境目标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8. 环境绩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组织基于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对它的环境因素进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环境管理体系结果。
3.9. 环境方针 environmental policy
组织对其全部环境绩效的意图与原则声明,它为组织的行为及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框架。
3.10. 环境指标 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来自环境目标,或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环境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组织或其局部,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11.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关注组织的环境绩效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2.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3.13. 污染预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避免、减少或控制污染而对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的采用,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预防的潜在利益包括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3.14不符合( 不合格)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
3.15预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为消防潜在不符合或其它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16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或其它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1总要求
组织应确定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本章描述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4.2环境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它:
a) 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b)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 包括对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与环境因素相关的要求的承诺;
d) 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并传达到全体员工;
f) 可为公众所获取。
4.3规划(策划)
4.3.1环境因素
组织确定其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它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那些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组织应确保在建立环境目标时,对与这些重大影响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
环境因素应当文件化并覆盖业务活动、服务和产品。
组织应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
4.3.2法律与其它要求
组织应确定它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的适用法律,以及它所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并确定获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组织应当确定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如何应用在其环境因素上。
4.3.3目标和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并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并包括对污染预防的承诺。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管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 规定组织的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 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管理与该项目相适应。
4.4实施与运行
4.4.1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有效的环境管理,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管理者应为实施与控制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以及财力资源。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专职的管理者代表,除了其他职责外,还应明确他(们)在下列方面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a.确保按照本标准建立、实施与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汇报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评审,并为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4.4.2培训、意识与能力
组织应确定培训的需求。使所有为组织工作或代表组织的人员都经过相应的培训。
应使所有为组织工作或代表组织的人员都意识到:
a. 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们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重大影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环境效益;
c. 他们在执行环境方针与程序,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d.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验,胜任他所担负的工作。
4.4.3信息交流
组织应决定是否需要就其重要环境因素与外部进行沟通,并将其决定文件化,如果进行外部沟通,那么组织应建立相应渠道。
4.4.4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制
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 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4.4.5文件管理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管理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从而确保:
a. 文件能够定位;
b. 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c. 凡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本;
d. 及时将失效文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e. 由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保存的失效文件,予以适当标识。
所有文件均须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标识明确,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留存。应规定并保持有关建立和修改各种类型文件的程序与职责。
4.4.6运行控制
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确定与所认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应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按以下要求加以规划,确保它们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a. 考虑到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目标与指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
b. 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c. 对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的程序与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
4.4.7应急准备和响应
组织应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
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组织应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程序予以评审和修订。
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4.5检查和纠正措施
4.5.1监测
组织应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测。其中应包括对环境绩效、有关的运行控制、对组织环境目标和指标符合情况的跟踪信息记录。
监测设备应予以校准并妥善维护,并保存校准与维护记录。
4.5.2符合性评价
组织应定期评价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并保持评价的记录。
4.5.3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确定措施,以消防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
应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评审不合格(包括相关方的抱怨);
B) 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C) 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需求;
D)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E)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F)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组织应确定措施,以消除其产生潜在不符合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
应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 评价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需求;
C)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 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环境影响相适应。
对于纠正与预防措施引起对形成文件的程序的更改,组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4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用来标识、保存与处置环境记录。环境记录中应包括培训记录和审核与评审结果。
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保存和管理的环境记录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记录。
组织应保存记录,在对其体系及自身适宜时,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5.5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与程序,目的是:
a. 判定环境管理体系:
1)是否符合环境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要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为全面起见,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范围、频次和方法,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4.6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1) 审核结果;
2) 相关方要求;
3) 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符合性的评价;
4) 与外部的沟通;
5) 环境绩效;
6) 纠正的预防措施的状况;
7) 前一次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8) 可能影响环境管理体系的变更;
9) 改进的建议。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1) 环境管理体系及环境绩效的改进;
2) 方针、目标及环境管理体系修正的需求;
3) 资源需求。
现在,一切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其良好的环境绩效。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陆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绩效。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确保一个组织的环境绩效不仅现在满足,将来也一直能满足其法律与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并将其纳入全部管理活动。
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它们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环境与经济目标。如同其他国际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如图所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管理者,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建立一套程序,用来确立环境方针和目标,实现它们并向外界进行展示,同时这一体系还可用来评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考虑或随时重复考虑的。
本规范是对一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自我声明的要求,它和用来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差别。环境管理包容了几乎所有问题,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与竞争意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展示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关于环境管理支持技术指南见其他标准。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自我声明目的,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ISO14004(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绩效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绩效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
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对所有相关方都是最优的结果。然而,实施本标准,仅就其本身而言,并不能保证取得最优的环境结果。为了实现环境目标,环境管理体系应能促进组织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考虑采用实用技术。同时充分考虑到采用该技术的成本效益。
本标准不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要求,尽管它的认证、注册过程仅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内容,但它并不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的要素纳入管理体系。
本标准与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标准遵循共同的管理体系原则,组织可选取一个与ISO9000系列相符的现行管理体系,作为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但应当看到,管理体系各要素的应用会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关方而异。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的是顾客需要,而环境管理体系则服务于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保护不断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中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不必撇开现行的管理体系要素而单独确定。在一些情况下,可对现行管理体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适合本标准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
?ISO/FDIS 14001:200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要求和重大环境影响信息,制定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可为组织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组织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注册;
e)对符合本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我鉴定和自我声明。
本标准中所有的要求都适用于任何一个环境管理体系。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组织的环境方针、活动性质、运行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规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对于本标准的任何应用,都应明确界定其范围。
2.引用标准
ISO14050:2004环境管理-术语。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强化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环境方针,实现对整体环境绩效的改进。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3.2. 环境 environment
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从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部延伸到全球系统。
3.3. 环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大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3.4. 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3.5. 环境管理体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6.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的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呈报管理者。
3.7. 环境目标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8. 环境绩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组织基于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对它的环境因素进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环境管理体系结果。
3.9. 环境方针 environmental policy
组织对其全部环境绩效的意图与原则声明,它为组织的行为及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框架。
3.10. 环境指标 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来自环境目标,或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环境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组织或其局部,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11.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关注组织的环境绩效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2.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3.13. 污染预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避免、减少或控制污染而对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的采用,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预防的潜在利益包括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3.14不符合( 不合格)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
3.15预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为消防潜在不符合或其它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16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或其它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1总要求
组织应确定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本章描述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4.2环境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它:
a) 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b)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 包括对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与环境因素相关的要求的承诺;
d) 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并传达到全体员工;
f) 可为公众所获取。
4.3规划(策划)
4.3.1环境因素
组织确定其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它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那些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组织应确保在建立环境目标时,对与这些重大影响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
环境因素应当文件化并覆盖业务活动、服务和产品。
组织应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
4.3.2法律与其它要求
组织应确定它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的适用法律,以及它所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并确定获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组织应当确定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如何应用在其环境因素上。
4.3.3目标和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并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并包括对污染预防的承诺。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管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 规定组织的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 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管理与该项目相适应。
4.4实施与运行
4.4.1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有效的环境管理,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管理者应为实施与控制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以及财力资源。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专职的管理者代表,除了其他职责外,还应明确他(们)在下列方面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a.确保按照本标准建立、实施与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汇报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评审,并为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4.4.2培训、意识与能力
组织应确定培训的需求。使所有为组织工作或代表组织的人员都经过相应的培训。
应使所有为组织工作或代表组织的人员都意识到:
a. 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们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重大影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环境效益;
c. 他们在执行环境方针与程序,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d.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验,胜任他所担负的工作。
4.4.3信息交流
组织应决定是否需要就其重要环境因素与外部进行沟通,并将其决定文件化,如果进行外部沟通,那么组织应建立相应渠道。
4.4.4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制
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 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4.4.5文件管理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管理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从而确保:
a. 文件能够定位;
b. 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c. 凡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本;
d. 及时将失效文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e. 由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保存的失效文件,予以适当标识。
所有文件均须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标识明确,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留存。应规定并保持有关建立和修改各种类型文件的程序与职责。
4.4.6运行控制
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确定与所认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应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按以下要求加以规划,确保它们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a. 考虑到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目标与指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
b. 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c. 对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的程序与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
4.4.7应急准备和响应
组织应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
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组织应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程序予以评审和修订。
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4.5检查和纠正措施
4.5.1监测
组织应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测。其中应包括对环境绩效、有关的运行控制、对组织环境目标和指标符合情况的跟踪信息记录。
监测设备应予以校准并妥善维护,并保存校准与维护记录。
4.5.2符合性评价
组织应定期评价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并保持评价的记录。
4.5.3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确定措施,以消防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
应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评审不合格(包括相关方的抱怨);
B) 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C) 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需求;
D)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E)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F)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组织应确定措施,以消除其产生潜在不符合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
应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 评价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需求;
C)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 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环境影响相适应。
对于纠正与预防措施引起对形成文件的程序的更改,组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4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用来标识、保存与处置环境记录。环境记录中应包括培训记录和审核与评审结果。
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保存和管理的环境记录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记录。
组织应保存记录,在对其体系及自身适宜时,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5.5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与程序,目的是:
a. 判定环境管理体系:
1)是否符合环境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要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为全面起见,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范围、频次和方法,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4.6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1) 审核结果;
2) 相关方要求;
3) 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符合性的评价;
4) 与外部的沟通;
5) 环境绩效;
6) 纠正的预防措施的状况;
7) 前一次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8) 可能影响环境管理体系的变更;
9) 改进的建议。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1) 环境管理体系及环境绩效的改进;
2) 方针、目标及环境管理体系修正的需求;
3) 资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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