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是否需要更改
今天,外审进行审核时,提出我们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有些问题,于是把我叫到了现场。
文件中规定,审理人员接到不合格品信息后,可独立行使职责,给出审理意见,并提请审委会主任批准,如果认为问题比较复杂,个人审理有困难,可要求召开审委会,开会讨论决定最后的审理意见。
但外审老师认为,审理人员的个人能力有限,个人审理,压力较大,应该分为二级,初级可由基层质量部门开会给出审理意见,不应压到审理人员个人头上,初级解决不了的问题再上升到更高一级解决。
按照外审老师的说法,审理不合格品只能通过会议的形式来决定了,审理人员是不能独立给出审理意见的。我司一直是这种做法,有问题吗?感觉很困惑,高人指点一下,怎么做才更合适一些。
文件中规定,审理人员接到不合格品信息后,可独立行使职责,给出审理意见,并提请审委会主任批准,如果认为问题比较复杂,个人审理有困难,可要求召开审委会,开会讨论决定最后的审理意见。
但外审老师认为,审理人员的个人能力有限,个人审理,压力较大,应该分为二级,初级可由基层质量部门开会给出审理意见,不应压到审理人员个人头上,初级解决不了的问题再上升到更高一级解决。
按照外审老师的说法,审理不合格品只能通过会议的形式来决定了,审理人员是不能独立给出审理意见的。我司一直是这种做法,有问题吗?感觉很困惑,高人指点一下,怎么做才更合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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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_zhang (威望:0) (河北 廊坊) 电气或能源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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