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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文件中的漏洞

关于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文件中的漏洞:
质量工程师文件
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这样的话,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中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就可以通过评审取得质量专业工程师资格。与“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在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自相矛盾。????????
建议将“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删除,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当然也可以通过取得质量工程师资格,后就可以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了或可以取得检验专业工程师。
2、“第十六条 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建议更改为把某些适当具体化,比如涉及到吃类生产企业和建筑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汇同国务院其他部另行规定。
3、高级资格建议必须取得质量中级后五年申报或其他专业中级五年后或其他专业系列高级工程师同一系列的一年后不同系列的两年后可转评,并实行考评结合。
4、中级和高级均应进行注册登记。仅中级和初级是不够的。高级亦应继续教育,但年限可更长比如8年或5年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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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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