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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1c、7.4.3、8.2.4这三个条款如何区分

案例1:
某厂进货检验抽样规定:进货物资10个单位以下进行100%检验,10个单位以上抽检10%,但最少检验数量不得少于10个。审核员问:这抽检的数量中,最多允许有几个不合格,可以判断该批物资为不合格?检验员回答:没有规定。审核员又问:这样如何判断进货的批量是否合格呢?检验员回答:不知道,不过我们进货一般都是合格的,没出现过您说的情况。

案例2
某化学试剂厂进货检验规定:"对于老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就不需要再送化验室进行小试,而如果更换供应商则应送小试,合格才能使用。”审核员问:“那么对于老供应商进货的产品,还有其他检验方面的规定吗?” 检验科长回答:“没有,我们只是进行外观验证。”审核员问:“这些老供应商的产品是重要物资吗?”检验科长:“是重要物资,但是因为老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所以我们就不想太麻烦了。

这两个案例到底不符合我标题说的3个条款的哪个呢?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是不符合该条款?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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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嚄屵 (威望:0) (浙江 ) 汽车制造相关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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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理解的是7.1c提供产品接收的准则,7.4.3是明确采购产品的验证方法(进料检验或者驻厂检验、抽检等),8.2.4是依据7.1c提供的准则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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