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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
名词解析:
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英文缩写IEC,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1947年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后,IEC曾作为电工部门并入ISO,但在技术上、财务上仍保持其独立性。根据1976年ISO与IEC的新协议,两组织都是法律上独立的组织,IEC负责有关电工、电子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其他领域则由ISO负责。IEC的宗旨是促进电工、电子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方面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工作领域包括了电力、电子、电信和原子能方面的电工技术。现已制订国际电工标准3000多个。
IEC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目前有53个成员国,称为IEC国家委员会,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作为其成员。每个成员国都是理事会成员,理事会会议一年一次,称为IEC年会,轮流在各个成员国召开。执行委员会处理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IEC的技术工作由执委会(CA)负责。执委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分为A、B、C三个组,分别在不同领域同时处理标准制订工作中的协调问题。IEC目前有104个技术委员会、143个分技术委员会。我国于1957年成为IEC的执委会成员。
IECEE(The 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The 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简称IECEE。IECEE在IEC 章程的授权下开展工作,具体宗旨是促进主要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保健设施和类似场所中使用的电工产品的国际贸易。
IECEE是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授权下开展工作的国际认证组织。它的全称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它的前身是CEE—欧洲电工设备合格测试委员会,成立于1926年。随着电工产品国际贸易的需求和发展,CEE与IEC合并成为IECEE,并将欧洲早已实行的区域性互认制度向全球推广。
IECEE的宗旨是:促进主要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保健和类似场所中使用的电工产品的国际贸易。
IECEE推行国际认证的最终目标是:一种电气产品,同一个IEC标准,任意地点的一次测试,以及一次合格评定的结果,为全球所接受(One product, one test, one mark, where applicable)。
IECEE-CB体系(IECEE-CB Scheme, 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为实现IECEE的宗旨,IECEE执行或保持了若干个体系,IECEE-CB体系是其中之一。
该体系称为“IECEE关于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相互认可的体系”(IECEE-CB Scheme, 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简称“CB体系”(IECEE-CB Scheme),是一个关于测试证书和相关文件相互认可的体系。具体的做法是:对涉及到IECEE范围内的电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试样进行测试,相互认可测试结果。目的是为了推进和简化国家级认证或批准,从而达到促进国际贸易的目的。
CB体系是以CB测试证书作为相互认可测试结果的手段,适用于通常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保健设施和类似场所的十六大类电工产品,产品名称和适用的IEC标准见本书1.2节表1-1。
参加此体系的各国NCB按照IEC标准进行认证或批准,在国家标准尚未完全以IEC标准为基础的国家,应考虑其所声明的国家差异。
CBTR(CB Test Report)
CBTR即CB测试报告(CB Test Report),是一种标准化的报告,以逐条清单的形式列举相关IEC标准的要求。报告中必须提供所有测试、测量、验证、检查和评价的结果,这些结果应该清楚无歧义。CBTR中还要包括照片、电路图、图片以及对产品的描述。根据CB体系的规则,CB测试报告只有在与CB测试证书一起使用时才是有效的。
如果NCB拥有相应的设备和能力,还应按照其他国家已声明的国家差异进行测试和评估。这些附加的测试结果要作为CB测试报告的增补件,而且通常会被其他的认可的NCB所接受。
CMC(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
CMC是认证管理委员会(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的简称,是IECEE的一个委员会,CB体系在CMC的管理下进行运作。
CMC向IEC的合格评定局(Conformity Assessment Board,简称CAB)报告,CAB负责批准CMC提出的有关CB体系规则、官员任命、财务问题及IECEE政策方面的建议。CMC的责任是依据CB体系规则执行、发展和促进该体系,CMC有权决定接受、拒绝或暂停某成员的资格,决定是否增加新的产品类别和标准。
CTL(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
CTL是检测实验室委员会(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的简称,其任务是:
l 规定有关IECEE所进行的测试需遵守的详细方法,以获得必要的测试结果的再现性;
l 协调标准中所涉及的测试设备的设计及使用,并向IEC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改进这些标准的建议;
l 举办检测实验室参加的讨论会,讲解和讨论实际测试问题及执行其它由CMC指导的技术工作。
CTL的目标是统一各CB检测实验室测试方法并提高其能力,实现测试结果的再现性和加强CB测试报告在CB体系不同成员之间的接受度。IECEE的任何成员机构都有权参加CTL会议。
CTL将其对某一议题的讨论或决策结果以决议单的形式公布在CB体系的网站上,称为CTL决议,所有的NCB和CBTL都必须遵照执行。
CB公报(CB Bulletin)
CB公报(CB Bulletin)是CB体系定期颁发的一个刊物,提供CB体系的必要的信息,并为CB体系的用户提供关键性的指导。CB公报包含以下各方面的信息:
l CB体系覆盖的产品种类;
l CB体系采用的标准;
l 各国家认证机构已声明的认可CB测试证书所依据的产品标准;
l IECEE成员机构声明的各国对各个标准的国家差异;
l 除标准内容外在各国必须满足的重要规则;
l 各国国家认证机构有权颁发CB测试证书的产品类别;
l 已颁发的CB测试证书的统计;
l 已被接受的国家认证机构;
l 测试设备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
l 有助于申请者的CB体系的运作情况。
CB公报中公布的资料,都是根据IECEE的成员机构提供的,因此无论IEC或IECEE,都不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NCB(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
NCB是国家认证机构(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的简称,是在具有IECEE成员机构的国家内实施电工产品国家认证或批准的认证机构。要成为CB体系的成员,NCB必须在质量体系和技术能力方面满足特定的要求。NCB分为“认可的NCB(Recognizing NCB)”和“发证和认可的NCB(Issuing and Recognizing NCB)”。
认可的NCB:按IECEE 02文的规则被接受为NCB,或由IECEE成员机构指定的一个国家认证机构。这类NCB可以认可由其他有发证资格的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以此作为对一类或多类产品进行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基础。
发证和认可的NCB:按IECEE 02文的规则被接受为NCB,这类NCB不仅可以认可其他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还有权在其所认可的CB测试证书的产品类别范围内颁发CB测试证书。
不论是认可的NCB,还是发证和认可的NCB,其认可和颁发CBTC的范围都是对应于某一IEC标准的,也即对于某一些IEC标准,该NCB是发证和认可的NCB,有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权利,而对于另外一些IEC标准,则只是认可的NCB,只有认可CB测试证书的权利。
依据在CB体系中被认可的范围和各个国家的特定情况,NCB的工作内容包括:
l 依据IEC标准对产品和/或已声明的国家差异进行测试;
l 认可CB测试证书;
l 颁发CB测试证书和CB测试报告;
l 颁发自己的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其认证标志。
在某些成员国内,NCB往往并不进行测试工作,而由其认可的CB测试实验室(CBTL)来进行。
CBTL(CB Testing Laboratory)
CBTL是CB测试实验室(CB Testing Laboratory)的简称,经某发证和认可的NCB提名,并经按IECEE 02文的规则进行评审合格而被接受加入CB体系的检测实验室。
CBTL按IEC标准和已声明的国家差异对电工产品进行测试,并按统一的格式出具CB测试报告(CBTR)。一个CB测试实验室在某一产品范围内只能为一个NCB工作。
TMP(Testing on Manufacturer’s Premises)
CB测试通常是在CB测试实验室内完成,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CB测试也可以在制造厂现场进行(Testing on Manufacturer’s Premises),这种测试方式称为TMP。
制造厂的测试实验室必须满足ISO/IEC 17025: 1999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Calibration and Testing Laboratories (GB/T 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注意:在实施TMP程序进行CB测试时,所有的测试都必须由NCB或CBTL的人员来完成。
SMT(Supervi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
受监督的制造厂测试(Supervi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简称SMT。SMT是除TMP之外的另一种在制造厂测试实验室内进行CB测试的程序。与TMP程序相比,满足SMT要求的制造厂实验室除了要满足ISO/IEC 17025: 1999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Calibration and Testing Laboratories外,还要满足ISO/IEC导则58 Testing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System –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Operation and Recognition,并且在实施测试之前要通过NCB的现场评审。
在SMT的初始阶段,所有的测试都在NCB工作人员的目击下由制造厂完成。在确认了制造厂实验室的能力之后,目击将改为定期执行或由NCB决定目击实验的频次。
通过SMT程序获得的CBTC和CBTR与其他的CBTC 和CBTR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不同的是,前者的CB测试报告中必须明确说明该CB测试采用了SMT程序。
CB-FCS(Full Certification Scheme)
为实现IECEE的宗旨,IECEE执行或保持了若干个体系,除CB体系外,CB-FCS体系也是其中之一。
CB-FCS体系是CB完整认证体系(Full Certification Scheme),是一个关于IECEE范围内的电工产品合格评定证书和相关文件相互认可的体系,该体系全称为“IECEE关于电工产品合格评定证书的相互认可体系”,简称“CB-FCS体系”。
CB-FCS体系根据的原则是其成员互相认可为获取国家级产品批准或认证而作的合格评定证书。即在CB-FCS体系内,在提交CBTC申请国家级认证或认可时不需在另外提供样品进行核查。CB-FCS于1999年1月正式运行,仅限于IEC 60950和IEC 60065两个标准所包括的产品类别。截止到2002年5月1日,全球共有16个NCB加入了CB-FCS体系。
CB-FCS是CB体系的扩展,同时又是CB体系的参加者和申请人在同样的IECEE管理结构下可选用的一种认证方式。该体系的过则和程序在IECEE 03文中进行了规定。
除了型式试验外,CB-FCS体系还包括对制造商质量体系的认可或评定,通过检查制造商的质量体系及产品质量计划对其进行定期监督,以及对由制造商的一个或几个工厂制造的样品进行的审核测试。这些做法不仅减少了制造商为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所需步骤,也更进一步促进了全球互认体系的发展。
CB体系成员国:
ARGENTINA(阿根廷);AUSTRALIA(澳大利亚);AUSTRIA(奥地利)
BAHRAIN(巴林);BELARUS(白俄罗斯);BELGIUM(比利时)
BRAZIL(巴西);BULGARIA(保加利亚);CANADA(加拿大)
CHINA(中国);COLOMBIA(哥伦比亚);CROATIA(克罗地亚)
CZECH(捷克);DENMARK(丹麦);FINLAND(芬兰)
FRANCE(法国);GERMANY(德国);GREECE(希腊)
HUNGARY(匈牙利);INDIA(印度);INDONESIA(印度尼西亚)
IRELAND(爱尔兰);ISRAEL(以色列);ITALY(意大利)
JAPAN(日本);KENYA(肯尼亚);KOREA(韩国)
LIBYAN ARAB JAMAHIRIYA(阿拉伯利比亚);MALAYSIA(马来西亚)
MEXICO(墨西哥);NETHERLANDS(荷兰);NEW ZEALAND(新西兰)
NORWAY(挪威);PAKISTAN(巴基斯坦);POLAND(波兰)
PORTUGAL(葡萄牙);ROMANIA(罗马尼亚);RUSSIAN FEDERATION(俄罗斯)
SAUDI ARABIA(沙特阿拉伯);SERBIA(塞尔维亚);SINGAPORE(新加坡)
SLOVAKIA(斯洛伐克);SLOVENIA(斯洛文尼亚);SOUTH AFRICA(南非)
SPAIN(西班牙);SWEDEN(瑞典);SWITZERLAND(瑞士)
THAILAND(泰国);TURKEY(土耳其);UKRAINE(乌克兰)
UNITED ARAB EMIRATES(阿联酋);UNITED KINGDOM(英国);USA(美国)
**简单申请流程: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资料-->评估测试项目、费用-->送样至CBTL进行测试-->整改(如测试部通过,通过则跳过)-->出测试报告-->报NCB审核CB测试报告-->审核通过颁发CB证书
认证周期:20-25个工作日
CB作用:用于国际转证,可用CB测试报告+CB证书+目的国差异测试报告申请目的国认证,如中国CQC颁发的CB证书+CB测试报告+美国差异测试报告可以申请美国的UL/ETL等认证(按CB体系各成员国的协议,理论上可以,但技术上行不通)
一般国际上安全认证先行国、越权威的CBTL越容易转证,因其认可度高。另外一个影响转证的因素是国家政策。
可行转证举例:如TUV颁发的CB+目的国差异,可以转澳大利亚SAA、俄罗斯GOST、巴西INMETRO、日本PSE、韩国KC等。**
名词解析:
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英文缩写IEC,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1947年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后,IEC曾作为电工部门并入ISO,但在技术上、财务上仍保持其独立性。根据1976年ISO与IEC的新协议,两组织都是法律上独立的组织,IEC负责有关电工、电子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其他领域则由ISO负责。IEC的宗旨是促进电工、电子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方面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工作领域包括了电力、电子、电信和原子能方面的电工技术。现已制订国际电工标准3000多个。
IEC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目前有53个成员国,称为IEC国家委员会,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作为其成员。每个成员国都是理事会成员,理事会会议一年一次,称为IEC年会,轮流在各个成员国召开。执行委员会处理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IEC的技术工作由执委会(CA)负责。执委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分为A、B、C三个组,分别在不同领域同时处理标准制订工作中的协调问题。IEC目前有104个技术委员会、143个分技术委员会。我国于1957年成为IEC的执委会成员。
IECEE(The 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The 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简称IECEE。IECEE在IEC 章程的授权下开展工作,具体宗旨是促进主要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保健设施和类似场所中使用的电工产品的国际贸易。
IECEE是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授权下开展工作的国际认证组织。它的全称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它的前身是CEE—欧洲电工设备合格测试委员会,成立于1926年。随着电工产品国际贸易的需求和发展,CEE与IEC合并成为IECEE,并将欧洲早已实行的区域性互认制度向全球推广。
IECEE的宗旨是:促进主要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保健和类似场所中使用的电工产品的国际贸易。
IECEE推行国际认证的最终目标是:一种电气产品,同一个IEC标准,任意地点的一次测试,以及一次合格评定的结果,为全球所接受(One product, one test, one mark, where applicable)。
IECEE-CB体系(IECEE-CB Scheme, 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为实现IECEE的宗旨,IECEE执行或保持了若干个体系,IECEE-CB体系是其中之一。
该体系称为“IECEE关于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相互认可的体系”(IECEE-CB Scheme, 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简称“CB体系”(IECEE-CB Scheme),是一个关于测试证书和相关文件相互认可的体系。具体的做法是:对涉及到IECEE范围内的电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试样进行测试,相互认可测试结果。目的是为了推进和简化国家级认证或批准,从而达到促进国际贸易的目的。
CB体系是以CB测试证书作为相互认可测试结果的手段,适用于通常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保健设施和类似场所的十六大类电工产品,产品名称和适用的IEC标准见本书1.2节表1-1。
参加此体系的各国NCB按照IEC标准进行认证或批准,在国家标准尚未完全以IEC标准为基础的国家,应考虑其所声明的国家差异。
CBTR(CB Test Report)
CBTR即CB测试报告(CB Test Report),是一种标准化的报告,以逐条清单的形式列举相关IEC标准的要求。报告中必须提供所有测试、测量、验证、检查和评价的结果,这些结果应该清楚无歧义。CBTR中还要包括照片、电路图、图片以及对产品的描述。根据CB体系的规则,CB测试报告只有在与CB测试证书一起使用时才是有效的。
如果NCB拥有相应的设备和能力,还应按照其他国家已声明的国家差异进行测试和评估。这些附加的测试结果要作为CB测试报告的增补件,而且通常会被其他的认可的NCB所接受。
CMC(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
CMC是认证管理委员会(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的简称,是IECEE的一个委员会,CB体系在CMC的管理下进行运作。
CMC向IEC的合格评定局(Conformity Assessment Board,简称CAB)报告,CAB负责批准CMC提出的有关CB体系规则、官员任命、财务问题及IECEE政策方面的建议。CMC的责任是依据CB体系规则执行、发展和促进该体系,CMC有权决定接受、拒绝或暂停某成员的资格,决定是否增加新的产品类别和标准。
CTL(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
CTL是检测实验室委员会(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的简称,其任务是:
l 规定有关IECEE所进行的测试需遵守的详细方法,以获得必要的测试结果的再现性;
l 协调标准中所涉及的测试设备的设计及使用,并向IEC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改进这些标准的建议;
l 举办检测实验室参加的讨论会,讲解和讨论实际测试问题及执行其它由CMC指导的技术工作。
CTL的目标是统一各CB检测实验室测试方法并提高其能力,实现测试结果的再现性和加强CB测试报告在CB体系不同成员之间的接受度。IECEE的任何成员机构都有权参加CTL会议。
CTL将其对某一议题的讨论或决策结果以决议单的形式公布在CB体系的网站上,称为CTL决议,所有的NCB和CBTL都必须遵照执行。
CB公报(CB Bulletin)
CB公报(CB Bulletin)是CB体系定期颁发的一个刊物,提供CB体系的必要的信息,并为CB体系的用户提供关键性的指导。CB公报包含以下各方面的信息:
l CB体系覆盖的产品种类;
l CB体系采用的标准;
l 各国家认证机构已声明的认可CB测试证书所依据的产品标准;
l IECEE成员机构声明的各国对各个标准的国家差异;
l 除标准内容外在各国必须满足的重要规则;
l 各国国家认证机构有权颁发CB测试证书的产品类别;
l 已颁发的CB测试证书的统计;
l 已被接受的国家认证机构;
l 测试设备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
l 有助于申请者的CB体系的运作情况。
CB公报中公布的资料,都是根据IECEE的成员机构提供的,因此无论IEC或IECEE,都不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NCB(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
NCB是国家认证机构(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的简称,是在具有IECEE成员机构的国家内实施电工产品国家认证或批准的认证机构。要成为CB体系的成员,NCB必须在质量体系和技术能力方面满足特定的要求。NCB分为“认可的NCB(Recognizing NCB)”和“发证和认可的NCB(Issuing and Recognizing NCB)”。
认可的NCB:按IECEE 02文的规则被接受为NCB,或由IECEE成员机构指定的一个国家认证机构。这类NCB可以认可由其他有发证资格的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以此作为对一类或多类产品进行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基础。
发证和认可的NCB:按IECEE 02文的规则被接受为NCB,这类NCB不仅可以认可其他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还有权在其所认可的CB测试证书的产品类别范围内颁发CB测试证书。
不论是认可的NCB,还是发证和认可的NCB,其认可和颁发CBTC的范围都是对应于某一IEC标准的,也即对于某一些IEC标准,该NCB是发证和认可的NCB,有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权利,而对于另外一些IEC标准,则只是认可的NCB,只有认可CB测试证书的权利。
依据在CB体系中被认可的范围和各个国家的特定情况,NCB的工作内容包括:
l 依据IEC标准对产品和/或已声明的国家差异进行测试;
l 认可CB测试证书;
l 颁发CB测试证书和CB测试报告;
l 颁发自己的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其认证标志。
在某些成员国内,NCB往往并不进行测试工作,而由其认可的CB测试实验室(CBTL)来进行。
CBTL(CB Testing Laboratory)
CBTL是CB测试实验室(CB Testing Laboratory)的简称,经某发证和认可的NCB提名,并经按IECEE 02文的规则进行评审合格而被接受加入CB体系的检测实验室。
CBTL按IEC标准和已声明的国家差异对电工产品进行测试,并按统一的格式出具CB测试报告(CBTR)。一个CB测试实验室在某一产品范围内只能为一个NCB工作。
TMP(Testing on Manufacturer’s Premises)
CB测试通常是在CB测试实验室内完成,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CB测试也可以在制造厂现场进行(Testing on Manufacturer’s Premises),这种测试方式称为TMP。
制造厂的测试实验室必须满足ISO/IEC 17025: 1999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Calibration and Testing Laboratories (GB/T 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注意:在实施TMP程序进行CB测试时,所有的测试都必须由NCB或CBTL的人员来完成。
SMT(Supervi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
受监督的制造厂测试(Supervi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简称SMT。SMT是除TMP之外的另一种在制造厂测试实验室内进行CB测试的程序。与TMP程序相比,满足SMT要求的制造厂实验室除了要满足ISO/IEC 17025: 1999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Calibration and Testing Laboratories外,还要满足ISO/IEC导则58 Testing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System –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Operation and Recognition,并且在实施测试之前要通过NCB的现场评审。
在SMT的初始阶段,所有的测试都在NCB工作人员的目击下由制造厂完成。在确认了制造厂实验室的能力之后,目击将改为定期执行或由NCB决定目击实验的频次。
通过SMT程序获得的CBTC和CBTR与其他的CBTC 和CBTR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不同的是,前者的CB测试报告中必须明确说明该CB测试采用了SMT程序。
CB-FCS(Full Certification Scheme)
为实现IECEE的宗旨,IECEE执行或保持了若干个体系,除CB体系外,CB-FCS体系也是其中之一。
CB-FCS体系是CB完整认证体系(Full Certification Scheme),是一个关于IECEE范围内的电工产品合格评定证书和相关文件相互认可的体系,该体系全称为“IECEE关于电工产品合格评定证书的相互认可体系”,简称“CB-FCS体系”。
CB-FCS体系根据的原则是其成员互相认可为获取国家级产品批准或认证而作的合格评定证书。即在CB-FCS体系内,在提交CBTC申请国家级认证或认可时不需在另外提供样品进行核查。CB-FCS于1999年1月正式运行,仅限于IEC 60950和IEC 60065两个标准所包括的产品类别。截止到2002年5月1日,全球共有16个NCB加入了CB-FCS体系。
CB-FCS是CB体系的扩展,同时又是CB体系的参加者和申请人在同样的IECEE管理结构下可选用的一种认证方式。该体系的过则和程序在IECEE 03文中进行了规定。
除了型式试验外,CB-FCS体系还包括对制造商质量体系的认可或评定,通过检查制造商的质量体系及产品质量计划对其进行定期监督,以及对由制造商的一个或几个工厂制造的样品进行的审核测试。这些做法不仅减少了制造商为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所需步骤,也更进一步促进了全球互认体系的发展。
CB体系成员国:
ARGENTINA(阿根廷);AUSTRALIA(澳大利亚);AUSTRIA(奥地利)
BAHRAIN(巴林);BELARUS(白俄罗斯);BELGIUM(比利时)
BRAZIL(巴西);BULGARIA(保加利亚);CANADA(加拿大)
CHINA(中国);COLOMBIA(哥伦比亚);CROATIA(克罗地亚)
CZECH(捷克);DENMARK(丹麦);FINLAND(芬兰)
FRANCE(法国);GERMANY(德国);GREECE(希腊)
HUNGARY(匈牙利);INDIA(印度);INDONESIA(印度尼西亚)
IRELAND(爱尔兰);ISRAEL(以色列);ITALY(意大利)
JAPAN(日本);KENYA(肯尼亚);KOREA(韩国)
LIBYAN ARAB JAMAHIRIYA(阿拉伯利比亚);MALAYSIA(马来西亚)
MEXICO(墨西哥);NETHERLANDS(荷兰);NEW ZEALAND(新西兰)
NORWAY(挪威);PAKISTAN(巴基斯坦);POLAND(波兰)
PORTUGAL(葡萄牙);ROMANIA(罗马尼亚);RUSSIAN FEDERATION(俄罗斯)
SAUDI ARABIA(沙特阿拉伯);SERBIA(塞尔维亚);SINGAPORE(新加坡)
SLOVAKIA(斯洛伐克);SLOVENIA(斯洛文尼亚);SOUTH AFRICA(南非)
SPAIN(西班牙);SWEDEN(瑞典);SWITZERLAND(瑞士)
THAILAND(泰国);TURKEY(土耳其);UKRAINE(乌克兰)
UNITED ARAB EMIRATES(阿联酋);UNITED KINGDOM(英国);USA(美国)
**简单申请流程: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资料-->评估测试项目、费用-->送样至CBTL进行测试-->整改(如测试部通过,通过则跳过)-->出测试报告-->报NCB审核CB测试报告-->审核通过颁发CB证书
认证周期:20-25个工作日
CB作用:用于国际转证,可用CB测试报告+CB证书+目的国差异测试报告申请目的国认证,如中国CQC颁发的CB证书+CB测试报告+美国差异测试报告可以申请美国的UL/ETL等认证(按CB体系各成员国的协议,理论上可以,但技术上行不通)
一般国际上安全认证先行国、越权威的CBTL越容易转证,因其认可度高。另外一个影响转证的因素是国家政策。
可行转证举例:如TUV颁发的CB+目的国差异,可以转澳大利亚SAA、俄罗斯GOST、巴西INMETRO、日本PSE、韩国K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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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工 (威望:0) (广东 广州) 学术科研 咨询顾问 - 检测认证、成分分析、可靠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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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况
GS的含义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相当于英文“Tested Safety”(安全性已认证),也有“Germany Safety”(德国安全)的意思。GS认证以《德国设备和产品安全法》(GPSG—Geräte- und Produktsicherheitsgesetz,German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Act)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工业标准DIN进行检测的一种自愿性认证,于1977年由德国劳工部颁布,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表示该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已经通过公信力的独立机构的测试。GS标志,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是它确实能在产品发生故障而造成意外事故时,使制造商受到严格的德国(欧洲)产品安全法的约束。所以GS标志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能增强顾客的信心及购买欲望。在德国和欧洲,GS认证的公信力很高,具有广泛的认可度。虽然GS是德国标准,但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而且满足GS认证的同时,产品也会满足欧共体的CE标志的要求。和CE不一样,GS标志并无法律强制要求,但由于安全意识已深入普通消费者,通过GS认证的产品在市场上往往比只取得普通认证的产品更具有竞争力。
- 认证机构
颁发GS的认证机构必须得到德国安全认证技术中心(Zentralstelle der Lander fur Sicherheitstechnik,简称ZLS)的认可,有资格发GS证书的机构有:(1) 德国认证机构:EUROFINS、SLG、VDE、VPA、VPS、LGA、TÜV莱茵、TÜV PS等德国直接认可的德国本土GS发证机构。
(2) 其他认证机构:UL、KEMA、ITS、NEMKO、DEMKO等其他与德国合作的GS发证机构。
- 产品范围
家用电器,比如电冰箱,洗衣机,厨房用具等。家用机械。
体育运动用品。
家用电子设备,比如视听设备。
电气及电子办公设备,比如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电脑、打印机等。
工业机械、实验测量设备。
其它与安全有关的产品如自行车、头盔、爬梯、家具等。
- 基本要求
详见本栏目的“GS认证的基本要求”。- 认证流程
(1) 首次会议:通过首次会议,检测机构或代理机构向申请者的产品工程师解释认证的具体程序以及有关标准,并提供将递交要求的文件表格;(2) 申请:由申请者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对于电器产品,需要提交产品的总装图,电气原理图,材料清单,产品用途或使用安装说明书,系列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文件;
(3) 技术会议:在检测机构检查过申请者的文件资料后,将会安排与申请者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会议;
(4) 样品测试:测试将依照所适用的标准进行,可以在制造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任何一个驻在各国的实验室进行;
(5) 工厂检查:GS认证要求对生产的场所进行与安全相关的程序检查;
(6) 签发GS证书。
- 办理GS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1) 填写申请表(2) 签署总协议书
(3) 零部件清单
此清单包括所有零件之产品型号、生产厂家、零部件编号及有关参数(电流、电压、功率、阻燃等级等)。对于具有安规认证的元器件,例如:电源线、插头、开关、温控器、保险丝等,提供欧洲认证证书复印件。与安全有关之零部件,如未具有安全认证,请提供技术参数,包括产品型号、生产厂家、额定电流、电压、工作温度等,以便由我方进行随机测试。
(4) 与食品接触部件(如果有)
提供权威机构对该材料(塑料、涂层等)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文件。
(5) 铭牌
德文,丝印或用PVC不干胶,贴于产品指定部位。
(6) 电路图
(7) 线路板图(标注实际尺寸)
(8) 德文说明书
(9) .最终定型样品(2~4个型号)
(10) 爆炸图(分解图)
- 工厂检查要求
详见本栏目的“工厂检查要求”。- 认证周期和认证费用
一般来说,时间长短取决于产品是否需要作修改或者生产商提交所需产品文件资料的速度。总的来讲,所需的时间一般约在6~8周。费用包括一次性发证费,工厂检查费以及证书年费。具体的数目将根据产品的类别以及所需的测试决定。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请者提交所需要的文件后将为您提供价格参考,每个认证机构的市场政策、公信力不同,价格会有所差异。
GS标志左边须带有认证机构的标志。
- GS认证和LVD的关系
GS认证包含了“低电压指令(LVD)”的全部要求。所以, 获得GS标志后, TUV会例外免费颁发该产品LVD的CE证明 (COC),TUV Rheinland 97年后的证书则在GS证书中包含了LVD证书。厂商申请GS的同时获得了LVD证明。- 德国《设备和产品安全法》与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比较
消费者保护是欧洲大量法律法规文件的最终目标。在这点上,欧共体发布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并在2004年1月15日开始生效。欧盟所有成员国有义务将其转化为相应的国家法律。由于《德国设备与产品安全法》(GPSG)是欧洲国家著名的法令,下面对德国的GPSG和欧盟的GPSD进行比较:对于德国的GPSG,有9种技术设备需要进行定期检查:
- 锅炉,除了远航轮船上的锅炉装置;
- 压力容器,除了锅炉;
- 填充经压缩、液化或压力下溶解气体的装置;
- 在内部过压下装有易燃、易腐蚀或有毒气体、蒸气或液体的管道;
- 电梯装置;
- 潜在爆炸环境装置;
- 饮料分发设备以及碳酸饮料的生产设备;
- 乙炔设备和乙酸钙仓库;
- 贮藏、填充和运输易燃液体的装置。
所有以上装置的必要附件,如测量仪表、控制设备和调节装置,也属于检查范围,以确保装置的安全运行。除了以上9类设备,其他消费产品每1~2年须进行工厂审查,以确保工厂生产的产品与原始认证的产品一致。当工厂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违反GPSG要求,检查机构会采取适当措施。当遇到严重违反行为时,主管机构会撤消GS证书并通知相关方。
德国GPSG涵盖了欧洲CE标志、德国GS标志、15个欧洲指令、9类技术设备、以及大量的消费产品、产品制造商应不只考虑相关产品标准,还要考虑相关指令、法令和其他要求。
二. 基本要求
- 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低电压指令等专门产品指令所规定的安全要求。- 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GS证书上列出的所有型号都必须提供德文(GPSG第4条第4款第2部分)用户手册/使用说明和警告标签;并且必须已纸本形式向最终用户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说明。- 名称与地址的标示
欧洲经济区(EEA)内的制造商及其代表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印刷在消费产品或其包装(保修卡被视作包装的一部分)上,或在用户手册/使用说明内提供(GPSG第5条第5款第1b部分)。- EMC
提交产品满足EMC指令要求的证明,包括EMC测试报告(EMC标志认证)、EMC公告、或用户手册的EMC符合性声明。- 噪音
GPSG的第3条法令《机器噪音法令》(Machine noise decree))必须加以考虑、这部法令要求在使用说明中提供德文的具体噪音信息如下:(1) 对于最高噪音水平不得超过70 dB(A)的设备:“Maschinenlaerminformations-Verordnung - 3. GPSGV, der hoechste Schalldruckpegel betraegt 70 dB(A) oder weniger gemass EN ISO 7779。”
(2) 对于最高噪音水平超过70 dB(A)的设备:“Maschinenlarminformations-Verordnung - 3. GPSGV, der hoechste Schalldruckpegel betraegt XX dB(A) gemass EN ISO 7779。”XX表示实际噪音水平。
- LMBG (食品与其它商品法)
对于与食品接触的设备或产品,其GS认证的最低要求为制造商自行声明是否符合LMBG。本文件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 电磁场辐射(EMF)
这项要求适用于根据EN 60335系列标准评估的家用电器。如果不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要求,或不存在参考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必须根据EN 50366第5条提供测试报告。如果预期测量结果低于限额(工程判断的评估或)“Bundesamt fur Strahlenschutz”颁布的参考表,则应记录在测试报告中,例如:有关EMF要求(EN 50366)的附加备注:“经过彻底检验,对此项产品的电场强度(V/m)与磁感应强度(T)不作要求”
- WEEE(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德国为ElectroG或《电子电气设备法》(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ct)。2005年8月13日之后在欧盟成员国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符合WEEE指令。德国法律将2006年3月23日之前作为过渡期。表示电子电气设备单独收集的符号包括打叉的脚轮垃圾桶。这个符号必须明显清晰地印制,必须无法消除。- RoHS(有害物质限制指令)
德国为ElectroG或《电子电气设备法》(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ct), 自2006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禁止物质:对于投放市场的新型电子电气设备,同质物质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不得超过重量的0.1%,同质物料所含的镉不得超过重量的0.01%。这项要求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在欧盟成员国首次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也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首次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用于维修或重新利用的备用零件。- PAHs测试
根据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ZLS)的经验交流中心(Central Experience Exchange Office, ZEK)AtAV委员会通过的第ZEK 01-08号决议,从2008年4月1日起,申请GS标志必须增加多环芳香烃(PAHs)测试。PAH测试主要针对高风险材料。所谓高风险材料指电线、插头、塑胶手柄、塑胶包裝箱、有异味的塑胶;以及橡胶产品、橡胶手柄。风险高低的基本判断依据为:
橡胶材料 > PVC、ABS、EVA、高密海绵等材料 > 其他塑胶材料 > 一般材料;
软性聚合物材料 > 硬性聚合物材料;
有异味的聚合物材料 > 无特殊异味的聚合物材料;
黑色或深色聚合物材料 > 浅色聚合物材料。
产品中需优先检测的零部件有:
具有强烈的橡胶或C10H8(樟脑丸)气味的材料;
橡胶、PVC、ABS、EVA、高密海绵等塑胶材料;
使用中会与皮肤接触的软性或深色材料,比如键盘、手柄、按钮、轮胎、铭牌、导线外皮、插头、填充海绵等;
带有涂层(涂料和油漆)的材料;
经防腐处理的材料(如皮革、木材、纺织品等)。
* 若测试结果大于一类但符合二类的限值,需再依据DIN EN 1186及64 LFBG 80.30-1的迁移性测试进行测试以确认测试结果。
 
三. 工厂检查要求
- 质量管理
(1) 是否设有独立于生产之外的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机构以及负责人名称?(2) 是否制定并实施了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特别是关键工艺人员的培训计划?人员考核制度如何?
(3) 质量管理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
(4) 产品重点工序有无生产记录,产品包装有无编号?若无,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查出有问题产品?
(5) 仓库管理、生产操作人员有无进行相关方面的检验:
原材料
产过程
成品
(6) 有无质量核查,由何人负责?
(7) 是否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及时处理质量问题,搞好反馈工作?
- 认证产品的生产线
(1) 有无认证产品的生产流程图以及质量控制点图和明文规定生产制度?(2) 生产线上的设备、仪器及量具有无维修保养制度及定期检验制度及其记录?-
(3) 有无关键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试验设备?精度如何?提供相关清单。
- 原材料、外购件、零部件
(1) 提供关键件、关键材料的目录。(2) 说明如何保证原材料、外购件、零部件的质量(有无编制零部件及原材料检验规范)?有无领用与保管制度?
- 计量
(1) 有无计量机构?(2) 计量机构的工作范围、人员情况(有无经计量部门考核通过?)
(3) 如无计量机构,请说明是以何种单位进行计量。
- 工厂试验机构
(1) 列出主要试验设备名称及生产厂,有无合格证及有效鉴定证书(精度、等级)可进行哪些测试。(2) 试验环境
- 技术文件及资料
(1) 产品图纸及产品技术条件、工艺文件。(2) 最近半年内申请认证产品的测试报告。
(3) 最近半年内所查出之废、次品各占总产量的百分比。
- 技术服务
(1) 情况记录和用户评价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