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CNAS《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及其过渡政策要求
CNAS修订了《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 2013年1月1日实施。为了保证《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的顺利实施和获准认可实验室能够持续满足要求,现对新旧文件过渡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新旧文件并行使用。《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06)到2014年6月10日2废止。
二、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化学领域)的实验室,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和现场评审时执行《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
三、对于已获认可的化学检测实验室,在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应对照《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进行自查和转换,并提交自查报告(见附件1),CNAS将在随后的现场评审中予以核查确认。
四、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复评审以及在原化学领域能力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新旧文件均可使用,2014年6月11日起,CNAS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均执行《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 。
五、2014年6月11日以后,对未提交自查报告或尚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其化学领域的认可资格。如果在2014年6月11日以后的现场评审中发现具有化学领域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尚未完成转换的,将撤消其化学领域或全部认可资格。
一、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新旧文件并行使用。《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06)到2014年6月10日2废止。
二、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化学领域)的实验室,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和现场评审时执行《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
三、对于已获认可的化学检测实验室,在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应对照《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进行自查和转换,并提交自查报告(见附件1),CNAS将在随后的现场评审中予以核查确认。
四、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复评审以及在原化学领域能力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新旧文件均可使用,2014年6月11日起,CNAS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均执行《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 。
五、2014年6月11日以后,对未提交自查报告或尚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其化学领域的认可资格。如果在2014年6月11日以后的现场评审中发现具有化学领域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尚未完成转换的,将撤消其化学领域或全部认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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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hao (威望:0) (广东 深圳) 服务业 经理 - ISO17025/ISO9001/ISO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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