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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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初次发行 2012-07-12 吕潇
NO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单 位 生产部 工程部 质量科 模具科
会 签
分发份数 1 1 1 1
文件发行章 批 准 审 核 制 订
1. 目的:
1.1为减少浪费,避免不良品流至客户,造成客户抱怨,让退货品和可疑产品有适当处理方式和管制,特订本规范。
1.2使不良品之重工管理合理化、制度化,以利重工作业之进行确实做好品质保証。
2. 适用范围:
2.1适用本公司各制程所生产之成品,半成品之重工作业。
2.2本规定适用于各阶段(进料、制程、客户抱怨、仓储…)制品修理与报废处理之依据。
4.2确认单位:质量科
5.1.1新产品开发时,不合格可重工维修的产品。
5.1.2进料不良品必要时委托代工重工者。
5.1.3成品检查发现之不良品,但可重工维修的产品。
5.1.4客退品:经判定可重工维修的产品。
5.1.5在制品:在生产过程中,检验判定不合格品但可进行重工品。
5.1.6其他。
5.2处理规定:
5.2.1重工品每批皆必须以红色不良品标签标示,注明品名,料号、数量、不良原因、处理方式等放置于重工管制区,不得和良品相混。
5.2.2制程之不良品由质量单位发出<生产品质异常联络单>,清楚的填写不良现象,并通知生产单位重工。
5.2.3当库存中有大批量产品需要重工时,仓库统计不良品明细,由生管针对重工件之交期先后排定重工计划交生产单位,生产单位根据重工计划安排人员重工。
5.2.4重工之标准,原则上依产品规格为准,必要时得设立限度样品当作辅助标准,如果辅助标准与产品规格不符,必须逐级呈报,经质量主管认可。
5.2.5重工责任单位,于接获重工通知后,须依质量单位核准的重工标准,于要求完成日前重工完成。
5.2.6重工时限,原则须三天内完成,不得有因重工作业,而使生产线停线、缺料或延迟交货的情形。
5.2.7重工完成时,重工单位,须将自行检查的重工品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在外箱分开标示,合格品贴合格标签,并于标签上注明“重工”字样 ,由IPQC复检。不合格者,以红色标签,标明不合格原因,由质量单位确认后依《不合格品管理程序》执行。
5.2.8于进料制程,仓储管理发现不良异常时,由质量IQC开立<品质异常单>,并对不良品进行标示、隔离。若需重工作业时,则由相关单位负责重工作业(协力厂商或生产部门);客户抱怨之不良品经由质量部门分析原因﹐并判定可否重工,判定可重工维修的产品﹐再进行重工作业,并依《客户抱怨处理程序》执行。
5.2.9各阶段不良(进料、制程、仓储成品、交货品、客户抱怨、退回品……)无法重工部份,属于公司责任,则由仓库或生产部门开立<报废单>会同相关单位,经权责主管核定后报废。
5.2.10各阶段重工作业,由品管开立<品质异常单>,并会相关单位(生产或工程)说明原因,方法及矫正措施。
5.2.11生产单位接获重工信息时,应分析不合格品之发生原因,并确定其影向数量,同时订定一项列有优先顺序之减少该不格品的计划案,并须追踪该对策计划的进度。外包件需重工作业均需扣款﹐重新发行订单,按新件验收流程交货。
5.2.12重工品重工完成后,重工单位应填立<重工作业追踪表>交质量部门确认后结案。
5.3各阶段产生的不合格需依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6.2《客户抱怨处理程序》
6.3《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7.2报废单
7.3重工作业追踪表
A0 初次发行 2012-07-12 吕潇
NO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单 位 生产部 工程部 质量科 模具科
会 签
分发份数 1 1 1 1
文件发行章 批 准 审 核 制 订
1. 目的:
1.1为减少浪费,避免不良品流至客户,造成客户抱怨,让退货品和可疑产品有适当处理方式和管制,特订本规范。
1.2使不良品之重工管理合理化、制度化,以利重工作业之进行确实做好品质保証。
2. 适用范围:
2.1适用本公司各制程所生产之成品,半成品之重工作业。
2.2本规定适用于各阶段(进料、制程、客户抱怨、仓储…)制品修理与报废处理之依据。
- 术语定义:
- 权责:
4.2确认单位:质量科
- 内容:
5.1.1新产品开发时,不合格可重工维修的产品。
5.1.2进料不良品必要时委托代工重工者。
5.1.3成品检查发现之不良品,但可重工维修的产品。
5.1.4客退品:经判定可重工维修的产品。
5.1.5在制品:在生产过程中,检验判定不合格品但可进行重工品。
5.1.6其他。
5.2处理规定:
5.2.1重工品每批皆必须以红色不良品标签标示,注明品名,料号、数量、不良原因、处理方式等放置于重工管制区,不得和良品相混。
5.2.2制程之不良品由质量单位发出<生产品质异常联络单>,清楚的填写不良现象,并通知生产单位重工。
5.2.3当库存中有大批量产品需要重工时,仓库统计不良品明细,由生管针对重工件之交期先后排定重工计划交生产单位,生产单位根据重工计划安排人员重工。
5.2.4重工之标准,原则上依产品规格为准,必要时得设立限度样品当作辅助标准,如果辅助标准与产品规格不符,必须逐级呈报,经质量主管认可。
5.2.5重工责任单位,于接获重工通知后,须依质量单位核准的重工标准,于要求完成日前重工完成。
5.2.6重工时限,原则须三天内完成,不得有因重工作业,而使生产线停线、缺料或延迟交货的情形。
5.2.7重工完成时,重工单位,须将自行检查的重工品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在外箱分开标示,合格品贴合格标签,并于标签上注明“重工”字样 ,由IPQC复检。不合格者,以红色标签,标明不合格原因,由质量单位确认后依《不合格品管理程序》执行。
5.2.8于进料制程,仓储管理发现不良异常时,由质量IQC开立<品质异常单>,并对不良品进行标示、隔离。若需重工作业时,则由相关单位负责重工作业(协力厂商或生产部门);客户抱怨之不良品经由质量部门分析原因﹐并判定可否重工,判定可重工维修的产品﹐再进行重工作业,并依《客户抱怨处理程序》执行。
5.2.9各阶段不良(进料、制程、仓储成品、交货品、客户抱怨、退回品……)无法重工部份,属于公司责任,则由仓库或生产部门开立<报废单>会同相关单位,经权责主管核定后报废。
5.2.10各阶段重工作业,由品管开立<品质异常单>,并会相关单位(生产或工程)说明原因,方法及矫正措施。
5.2.11生产单位接获重工信息时,应分析不合格品之发生原因,并确定其影向数量,同时订定一项列有优先顺序之减少该不格品的计划案,并须追踪该对策计划的进度。外包件需重工作业均需扣款﹐重新发行订单,按新件验收流程交货。
5.2.12重工品重工完成后,重工单位应填立<重工作业追踪表>交质量部门确认后结案。
5.3各阶段产生的不合格需依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 相关文件:
6.2《客户抱怨处理程序》
6.3《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 相关表单:
7.2报废单
7.3重工作业追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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