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验标准不明确,或检验标准要求不充分时候,质量人员是不是应该及时提出呢
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技术或检验标准不是很明确,检验人员是应该按照既有的模糊标准执行呢,还是明确和技术部门提出,要求明确标准呢,举个典型的例子吧,2009版的5510防火执行标准中,明确增加了一条烟毒性试验报告,因我们的客户还未明确提出,技术部门也未对该条标准明确执行,质量人员对烟毒性的要求要不要进行检查呢?理论上来说肯定是要的,实际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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