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对REACH的建议及观点
汽车行业对REACH的建议及观点
REACH概述
问1 汽车行业对与REACH义务有关的供应商合同有什么建议?
答: 在你与供应商尤其是与新供应商的关系中,采用REACH法规非常重要。 为了使这些要求规范化,建议在合同及其他规定你的要求的文件中规定REACH义务。如果你的供应商位于欧洲经济区以外,则这项措施尤为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REACH义务对其无约束力。 举例如下:“必须充分考虑((欧盟)2006/1907号法规及其修正案)的不同要求(物质的注册、申报…),以确保交付给我们的产品的符合性,避免供应链的中断。”
问2 我们知道,新的和现在通用物质的注册主要由化学品制造商/进口商负责,而汽车制造商只需关注“有意释放”的物质。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对此有何看法?
答: 确实,成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只负责其成品中有意释放物质的注册。但是,你可能须履行其他义务。请确认你在REACH中的角色及职责。使用汽车行业REACH指南及/或参考REACH导航,其链接为:http://reach.jrc.it/navigator_en.htm
问3 由于供应链跨越国界,因此REACH的实施需要不同国家的合作。欧盟是否计划开展有关活动,提高各国对REACH的认知?
答: 各成员国都必须设立国家服务台,这些服务台将联网。提高对REACH的认知是汽车行业及其协会的职责。汽车行业负责满足REACH的要求。
问4 如何处理自欧洲经济区以外购买的零件?你们如何指导供应商履行REACH的规定?
答: 非欧洲经济区供应商无法定的REACH义务。但是,鉴于你需要他们的信息以确保你符合REACH的规定,建议在供应商合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增加有关条款。请参见问题4。
问5 经销商的义务是什么?
答: 经销商的义务是保证“不中断”供应链中内的信息流动。 经销商须向上下游供应链传递为满足REACH规定所需要的物质。(REACH第34条)
问6 如何为国家REACH审核做准备?
答: 请参见第5.15章和附录J(REACH执行计划) 注册
问7 哪些物质可免于注册?
答: 某些物质免于REACH所有的义务,因此无需注册,例如: 放射性物质、不可分离中间体、废弃物、海关监管物质及国防所需物质(如果成员国这样选择)。在REACH法规中,第2条及REACH附录V规定了更全面的一般免注册清单,附录 IV中规定了更详细的免注册信息。每年制造量或进口量少于1吨的物质无需注册。参见第5.2章。
问8 钢或其他合金需履行注册义务吗?
答: 合金(包括钢)为REACH规定的配制品,尽管有时其性质与其组元的性质并不一定相同, 作为配制品,合金不一定需要注册,但如果其金属组元的制造量/进口量大于1吨/年,则金属组元必须进行注册。参见第2.1章。
问9 注册的一个要求是“(a)物质存在于成品中,且每个生产商/进口商每年生产或进口总量超过1吨。”我们理解这里的1吨是针对单个生产商或进口商而言。我们的理解正确吗?
答: 是的,这里是指单个生产商或进口商(法人实体)。
问10 对物质进行注册的各公司会收到不同的物质注册号吗?
答: 是的,各公司将收到单独的注册号。
问11挡风玻璃洗涤液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容器中的配制品”?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成品中的配制品”?
答: 当你进口内附挡风玻璃洗涤液的汽车时,则其属于“成品中的有意释放配制品”。当你进口一桶/瓶挡风玻璃洗涤液时,其属于“容器中的配制品。”在两种情况下,挡风玻璃洗涤液中的物质必须进行用途注册。参见第5.8章。
问12 新化学品与现行化学品的注册与限制机制几乎相同,这种理解正确吗?
答: 是的,1981年以后投放市场并符合现行法规的物质视为“适用REACH 规定”。
问13 哪些物质应由原始设备制造商注册?
答: 每位原始设备制造商都必须明确自己在REACH中的角色。如果公司进口物质或配制品形式的物质,则必须进行注册,除非未指定独家代理。
问14 汽车行业对烟火装置的注册义务持什么观点?
答: 请参见附录L2(汽车行业烟火装置建议书)
问15“使用”是REACH的关键。某些金属制成细粉末后可用作催化剂,但用于装饰或涂层时没有氧化性。在这种情况下,金属必须注册为“催化剂”,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 物质必须根据其正确的“使用和暴露类别”进行注册,这取决于是用作催化剂还是用于装饰或涂层。
问16 如何免除下游用户对以产品与工艺为导向的研究与开发(PPORD)的物质的申报工作?
答: 以产品与工艺为导向的研究与开发免于注册规定(REACH第9条)适用于自己或利用所列客户从事研究工作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以产品与工艺为导向的研究与开发的物质无需注册(对下游用户的要求不适用,因为供应商无需编制化学品安全报告)且绝对不会出于商业目的供应给供应链中的其他人或普通消费者。但是,如果物质每种用途的年使用量高于1吨,下游用户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进行申报。 高度关注物质的通报授权与申报 问
17 大约有多少种物质被视为高度关注物质?
答: 目前约有2000种物质符合高度关注物质的标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每年公布两次经过更新的候选清单。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最新声明,预计到2020年前约有500种高度关注物质将被纳入候选清单。
问18 汽车行业对REACH第33条有什么建议?
答: 请参见附录P(常见问题第33.1条)及第5.10章。
问19 本行业能够预测哪种物质可能需要授权吗? 其标准是否足够明确?
答: 可能需要授权的不同种类物质的确认具有明确规定。对于致癌、致突变或具有生殖毒性(CMR)的1a类与1b类物质,其识别标准规定于CLP法规中。对于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识别标准规定于REACH附录XIII中。对于其他物质,则必须有科学的证据证明其对人体或环境可能存在的严重影响,使其关注度与致癌、致突变或具有生殖毒性的1a类与1b类物质、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或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相同。 为了给行业提供更明确的标准,物质将通过公开流程进行确认是否将其纳入REACH附录XIV由欧洲委员会根据欧盟专家委员会程序决定。决定流程如下: 成员国或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经欧洲委员会要求)编制确认需授权物质的卷宗。所有的卷宗将公布,并公开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被确认为具有所列高度关注性质的物质将被纳入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的候选清单,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在候选清单中列出被纳入其工作计划的物质。其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向欧洲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将这些物质纳入REACH附录XIV中。通常具有高使用分散度或大使用量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或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将被优先考虑。这些被优先考虑的物质可能最终将被纳入REACH附录XIV中。
问21 授权申请可一起提交吗?
答: 根据REACH,可对组合的授权一起申请。授权类别可为制造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物质;用途或这些类别的组合。这样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系统处理申请的效率。
问22 哪些成品中的物质需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申报?
A.: 根据REACH第7(2)条规定,可能要被纳入附录XIV中的候选清单中所列的物质,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必须按照REACH要求进行申报: 1. 物质存在于制造或进口成品中,且每个进口商每年的进口数量高于1吨。 2. 物质在制造或进口成品中的浓度高于0.1 % 重量百分比。
问23 如果成品所含候选清单物质浓度高于0.1 % 重量百分比,则其制造商必须进行申报。0.1%应按照车辆重量还是构件重量计算?
答: 必须利用在欧洲经济区内制造或进口至欧洲经济区的成品重量计算。
问24关于“物质在成品中的浓度高于0.1% 重量百分比”的含义,你们能提供更详细的解释吗?如果假设车辆重量为1,500kg,则0.1%就是1.5kg。由此可推定,只有车辆所含候选清单物质高于1.5kg时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我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 你的理解正确。如果满足REACH第7.2条所提到的所有标准,则需履行申报义务。因此,如果候选清单物质在成品中的浓度低于0.1% 重量百分比,亦即你所说的低于1.5kg的情况,则无需申报。
问25 使用REACH-IT系统(包括IUCLID 5)的费用如何?
答: IUCLID 5可通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主页免费下载,参见第5.15章。 国际材料数据系统、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等的适用性
问26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是否考虑将国际材料数据系统用作收集成品中所含候选清单物质信息的方法? 亦或计划建立其他的工具?
答: 对于已经使用国际材料数据系统或其他物质报告系统的公司,应该使用这些工具。前提是使用最新的受限物质清单(如: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请参见第5.9和5.10章。
问27如果将国际材料数据系统用于执行REACH法规,则“用途”信息如何从下游用户传递到上游供应商,以满足REACH的要求?
答: 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不宜用作整个供应链中的用途通报工具。更多关于用途通报的信息,可查看附录L3“汽车行业对暴露状况的建议(原文.pdf)”
问28 对于所提供的材料,1级供应商通常不掌握有关材料成分的详尽信息。只与1级供应商合作,极有可能不能满足REACH的要求。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对此有何看法?
答: 必须与整个供应链各环节进行沟通,不能仅限于1级供应商。
问29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是否认为候选清单物质应由各公司进行控制, 或使用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行业方案?
答: 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就此问题咨询了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团队成员。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包含候选清单物质。现在已制定了一套无缝流程 – 请参看附录N“REACH-GADSL-IMDS流程图”
问30针对我们欧洲经济区制造设施内所用的工艺材料(原/辅材料),我们如何才能建立一套REACH实施体系?
答: 如果你的设施遵守欧洲健康、安全及环境的法规要求,你将拥有足够的关于所用工艺材料的信息并可确保你的供应商/进口商了解REACH。因此,我们建议使用你公司现有的工具。为了进一步改进现有工艺,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建议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格式进行安全数据表通报(EDAS)。请参见附录L6“EDAS建议书”。
问31 如果供应链包括多个国家,收集关于成品中候选清单物质含量的详尽信息是否更加困难?
答: 对于数据收集,建议使用汽车行业工具(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与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为了尽早收集信息,建议一旦物质公布在意向注册(ROI)网页后,即开始你的调查。关于其他信息,请参看第5.1章 向欧洲经济区进口物质(包括独家代理)
问32 根据REACH法规,对于在欧洲经济区制造但100%出口至欧洲经济区以外的物质,是否需要注册?
答: 是的。REACH法规第6条要求年制造量超过1吨的物质制造商履行注册义务,而与其物质将出口至欧洲经济区以外无关。因此,在欧洲经济区制造、数量超过限值、不满足REACH第2条规定的注册免除标准且将出口至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物质必须进行注册。这项义务的依据是:出口前由制造及任何其他活动导致的暴露可能与欧洲经济区的工人和环境相关。请注意,已经注册并出口再进口的物质,在特定条件下免于注册和评估。参见注册指南(第1.6.4.6部分 – 再进口物质)。更多关于注册义务的信息,参见注册指南(第1.5.2部分 – 供应链中具有注册义务的行为人)。
问33 已经指定了唯一代表的非欧洲经济区公司的职责是什么?
答: 非欧洲经济区公司无REACH义务,而是由其欧洲经济区进口商保证满足REACH的要求(即在必要时,他们必须进行物质注册,必要时提供安全数据表等)。但是,为了确保进口商履行其义务,非欧洲经济区公司必须向进口商提供所需的物质信息。 如果非欧洲经济区公司不希望进口商承担REACH规定的义务(例如:如果非欧洲经济区公司不希望泄漏机密信息),则可指定一独家代理。在这种情况下,独家代理将承担REACH规定的进口商的义务。(另见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网站、REACH第8条和问题4。)
问34 欧洲自由贸易协定(EFTA)成员国适用REACH法规吗?
答: 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是欧洲自由贸易协定(EFTA)的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大会于1960年成立了成员国自由贸易区。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于1992年签订了欧洲经济区(EEA)协议,本协议于1994年生效。因此,欧洲经济区由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27个欧盟成员国组成。欧洲经济区的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指欧洲经济区协议所包括的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执行REACH后,就REACH而言,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向欧洲经济区的进口将被视为欧共体内部贸易。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正在制定一项提案,以提交欧洲经济区联合委员会决议,以将REACH法规纳入协定并确定欧洲经济区的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参与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条件。其目标是在2008年6月1日之前将REACH法规纳入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因此,欧洲经济区国家的物质进口商无需进行REACH注册,而仅被视为下游用户。但是,其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供应商必须按照REACH规定作为制造商进行物质注册,并履行与欧洲经济区内其他制造商相同的所有相关义务。瑞士(非欧洲经济区国家,属于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区,而不属于欧洲经济区)的物质进口商将履行与其他进口商相同的REACH义务。
示例:在德国或冰岛采购物质的配制商将被视为下游用户。在瑞士或日本采购物质的配制商将被视为进口商。
问35 REACH何时在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开始实施?
答:上述国家于2008年6月5日将REACH法规纳入欧洲经济区协议,并开始实施。
问36 如何处理出口至欧洲经济区的机械或工具等非汽车产品?
A.: REACH适用于所有的进口产品,而与其在欧洲经济区的用途无关。一般来说,出口商无法律义务。根据REACH,欧洲经济区内的进口商负责满足所有的要求。出口商只须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和指定的义务,例如:提供候选清单物质信息或履行REACH第7.2条规定的申报义务。因此,一般来说,车辆制造商及其大部分供应商应避免成为进口商。相反,建议他们要求出口商指定一“独家代理“,履行所有的REACH义务。
问37 从欧洲经济区以外进口的成品所含包装材料适用REACH吗?
A.: 在大多数情况下,包装被视为REACH规定的成品,因此必须履行所有与成品相关的REACH义务(第7.1条“成品中物质的注册”,第7.2条“申报”,第33条“候选清单物质的通报”及第67条“限制”)。 暴露状况和安全数据表
问38 汽车行业对处理安全数据表有什么建议?
答: 请参见附录K(安全数据表矩阵图)、附录L6(EDAS建议书)、第5.5章和第5.6章。
问39 汽车行业对收集和检查暴露状况有什么建议? 答: 请参见附录L3(汽车行业对暴露状况的建议)、第5.5章和第5.6章。
问40 是否有向上游供应商传递“用途”信息的机制?
答: 供应链内部的通报是满足REACH规定的关键。汽车工业REACH工作组建议使用一般暴露状况进行用途检查和通报。关于其他详细信息,请参见附录L3 - 汽车行业对暴露状况的建议(pdf) 。 废弃物
问41 废弃物处理者属于REACH规定的下游用户吗?
A.: 废弃材料本身的处理不是物质或配制品的使用,因此,废弃物处理者不是REACH规定的下游用户。
问42 如何将REACH中的化学品控制与废弃物控制联系在一起?
答: 对于所有超过10吨/年的有害物质,必须编制化学品安全报告(CSR),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CSA)。这一风险评估必须考虑物质污染环境的所有方式(包括在制造, 运输等所有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废弃物”本身不适用REACH,无需进行注册。
( 来源:ACEA)
REACH概述
问1 汽车行业对与REACH义务有关的供应商合同有什么建议?
答: 在你与供应商尤其是与新供应商的关系中,采用REACH法规非常重要。 为了使这些要求规范化,建议在合同及其他规定你的要求的文件中规定REACH义务。如果你的供应商位于欧洲经济区以外,则这项措施尤为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REACH义务对其无约束力。 举例如下:“必须充分考虑((欧盟)2006/1907号法规及其修正案)的不同要求(物质的注册、申报…),以确保交付给我们的产品的符合性,避免供应链的中断。”
问2 我们知道,新的和现在通用物质的注册主要由化学品制造商/进口商负责,而汽车制造商只需关注“有意释放”的物质。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对此有何看法?
答: 确实,成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只负责其成品中有意释放物质的注册。但是,你可能须履行其他义务。请确认你在REACH中的角色及职责。使用汽车行业REACH指南及/或参考REACH导航,其链接为:http://reach.jrc.it/navigator_en.htm
问3 由于供应链跨越国界,因此REACH的实施需要不同国家的合作。欧盟是否计划开展有关活动,提高各国对REACH的认知?
答: 各成员国都必须设立国家服务台,这些服务台将联网。提高对REACH的认知是汽车行业及其协会的职责。汽车行业负责满足REACH的要求。
问4 如何处理自欧洲经济区以外购买的零件?你们如何指导供应商履行REACH的规定?
答: 非欧洲经济区供应商无法定的REACH义务。但是,鉴于你需要他们的信息以确保你符合REACH的规定,建议在供应商合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增加有关条款。请参见问题4。
问5 经销商的义务是什么?
答: 经销商的义务是保证“不中断”供应链中内的信息流动。 经销商须向上下游供应链传递为满足REACH规定所需要的物质。(REACH第34条)
问6 如何为国家REACH审核做准备?
答: 请参见第5.15章和附录J(REACH执行计划) 注册
问7 哪些物质可免于注册?
答: 某些物质免于REACH所有的义务,因此无需注册,例如: 放射性物质、不可分离中间体、废弃物、海关监管物质及国防所需物质(如果成员国这样选择)。在REACH法规中,第2条及REACH附录V规定了更全面的一般免注册清单,附录 IV中规定了更详细的免注册信息。每年制造量或进口量少于1吨的物质无需注册。参见第5.2章。
问8 钢或其他合金需履行注册义务吗?
答: 合金(包括钢)为REACH规定的配制品,尽管有时其性质与其组元的性质并不一定相同, 作为配制品,合金不一定需要注册,但如果其金属组元的制造量/进口量大于1吨/年,则金属组元必须进行注册。参见第2.1章。
问9 注册的一个要求是“(a)物质存在于成品中,且每个生产商/进口商每年生产或进口总量超过1吨。”我们理解这里的1吨是针对单个生产商或进口商而言。我们的理解正确吗?
答: 是的,这里是指单个生产商或进口商(法人实体)。
问10 对物质进行注册的各公司会收到不同的物质注册号吗?
答: 是的,各公司将收到单独的注册号。
问11挡风玻璃洗涤液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容器中的配制品”?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成品中的配制品”?
答: 当你进口内附挡风玻璃洗涤液的汽车时,则其属于“成品中的有意释放配制品”。当你进口一桶/瓶挡风玻璃洗涤液时,其属于“容器中的配制品。”在两种情况下,挡风玻璃洗涤液中的物质必须进行用途注册。参见第5.8章。
问12 新化学品与现行化学品的注册与限制机制几乎相同,这种理解正确吗?
答: 是的,1981年以后投放市场并符合现行法规的物质视为“适用REACH 规定”。
问13 哪些物质应由原始设备制造商注册?
答: 每位原始设备制造商都必须明确自己在REACH中的角色。如果公司进口物质或配制品形式的物质,则必须进行注册,除非未指定独家代理。
问14 汽车行业对烟火装置的注册义务持什么观点?
答: 请参见附录L2(汽车行业烟火装置建议书)
问15“使用”是REACH的关键。某些金属制成细粉末后可用作催化剂,但用于装饰或涂层时没有氧化性。在这种情况下,金属必须注册为“催化剂”,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 物质必须根据其正确的“使用和暴露类别”进行注册,这取决于是用作催化剂还是用于装饰或涂层。
问16 如何免除下游用户对以产品与工艺为导向的研究与开发(PPORD)的物质的申报工作?
答: 以产品与工艺为导向的研究与开发免于注册规定(REACH第9条)适用于自己或利用所列客户从事研究工作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以产品与工艺为导向的研究与开发的物质无需注册(对下游用户的要求不适用,因为供应商无需编制化学品安全报告)且绝对不会出于商业目的供应给供应链中的其他人或普通消费者。但是,如果物质每种用途的年使用量高于1吨,下游用户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进行申报。 高度关注物质的通报授权与申报 问
17 大约有多少种物质被视为高度关注物质?
答: 目前约有2000种物质符合高度关注物质的标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每年公布两次经过更新的候选清单。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最新声明,预计到2020年前约有500种高度关注物质将被纳入候选清单。
问18 汽车行业对REACH第33条有什么建议?
答: 请参见附录P(常见问题第33.1条)及第5.10章。
问19 本行业能够预测哪种物质可能需要授权吗? 其标准是否足够明确?
答: 可能需要授权的不同种类物质的确认具有明确规定。对于致癌、致突变或具有生殖毒性(CMR)的1a类与1b类物质,其识别标准规定于CLP法规中。对于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识别标准规定于REACH附录XIII中。对于其他物质,则必须有科学的证据证明其对人体或环境可能存在的严重影响,使其关注度与致癌、致突变或具有生殖毒性的1a类与1b类物质、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或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相同。 为了给行业提供更明确的标准,物质将通过公开流程进行确认是否将其纳入REACH附录XIV由欧洲委员会根据欧盟专家委员会程序决定。决定流程如下: 成员国或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经欧洲委员会要求)编制确认需授权物质的卷宗。所有的卷宗将公布,并公开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被确认为具有所列高度关注性质的物质将被纳入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的候选清单,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在候选清单中列出被纳入其工作计划的物质。其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向欧洲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将这些物质纳入REACH附录XIV中。通常具有高使用分散度或大使用量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或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将被优先考虑。这些被优先考虑的物质可能最终将被纳入REACH附录XIV中。
问21 授权申请可一起提交吗?
答: 根据REACH,可对组合的授权一起申请。授权类别可为制造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物质;用途或这些类别的组合。这样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系统处理申请的效率。
问22 哪些成品中的物质需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申报?
A.: 根据REACH第7(2)条规定,可能要被纳入附录XIV中的候选清单中所列的物质,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必须按照REACH要求进行申报: 1. 物质存在于制造或进口成品中,且每个进口商每年的进口数量高于1吨。 2. 物质在制造或进口成品中的浓度高于0.1 % 重量百分比。
问23 如果成品所含候选清单物质浓度高于0.1 % 重量百分比,则其制造商必须进行申报。0.1%应按照车辆重量还是构件重量计算?
答: 必须利用在欧洲经济区内制造或进口至欧洲经济区的成品重量计算。
问24关于“物质在成品中的浓度高于0.1% 重量百分比”的含义,你们能提供更详细的解释吗?如果假设车辆重量为1,500kg,则0.1%就是1.5kg。由此可推定,只有车辆所含候选清单物质高于1.5kg时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我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 你的理解正确。如果满足REACH第7.2条所提到的所有标准,则需履行申报义务。因此,如果候选清单物质在成品中的浓度低于0.1% 重量百分比,亦即你所说的低于1.5kg的情况,则无需申报。
问25 使用REACH-IT系统(包括IUCLID 5)的费用如何?
答: IUCLID 5可通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主页免费下载,参见第5.15章。 国际材料数据系统、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等的适用性
问26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是否考虑将国际材料数据系统用作收集成品中所含候选清单物质信息的方法? 亦或计划建立其他的工具?
答: 对于已经使用国际材料数据系统或其他物质报告系统的公司,应该使用这些工具。前提是使用最新的受限物质清单(如: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请参见第5.9和5.10章。
问27如果将国际材料数据系统用于执行REACH法规,则“用途”信息如何从下游用户传递到上游供应商,以满足REACH的要求?
答: 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不宜用作整个供应链中的用途通报工具。更多关于用途通报的信息,可查看附录L3“汽车行业对暴露状况的建议(原文.pdf)”
问28 对于所提供的材料,1级供应商通常不掌握有关材料成分的详尽信息。只与1级供应商合作,极有可能不能满足REACH的要求。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对此有何看法?
答: 必须与整个供应链各环节进行沟通,不能仅限于1级供应商。
问29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是否认为候选清单物质应由各公司进行控制, 或使用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行业方案?
答: 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就此问题咨询了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团队成员。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包含候选清单物质。现在已制定了一套无缝流程 – 请参看附录N“REACH-GADSL-IMDS流程图”
问30针对我们欧洲经济区制造设施内所用的工艺材料(原/辅材料),我们如何才能建立一套REACH实施体系?
答: 如果你的设施遵守欧洲健康、安全及环境的法规要求,你将拥有足够的关于所用工艺材料的信息并可确保你的供应商/进口商了解REACH。因此,我们建议使用你公司现有的工具。为了进一步改进现有工艺,汽车行业REACH工作组建议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格式进行安全数据表通报(EDAS)。请参见附录L6“EDAS建议书”。
问31 如果供应链包括多个国家,收集关于成品中候选清单物质含量的详尽信息是否更加困难?
答: 对于数据收集,建议使用汽车行业工具(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与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为了尽早收集信息,建议一旦物质公布在意向注册(ROI)网页后,即开始你的调查。关于其他信息,请参看第5.1章 向欧洲经济区进口物质(包括独家代理)
问32 根据REACH法规,对于在欧洲经济区制造但100%出口至欧洲经济区以外的物质,是否需要注册?
答: 是的。REACH法规第6条要求年制造量超过1吨的物质制造商履行注册义务,而与其物质将出口至欧洲经济区以外无关。因此,在欧洲经济区制造、数量超过限值、不满足REACH第2条规定的注册免除标准且将出口至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物质必须进行注册。这项义务的依据是:出口前由制造及任何其他活动导致的暴露可能与欧洲经济区的工人和环境相关。请注意,已经注册并出口再进口的物质,在特定条件下免于注册和评估。参见注册指南(第1.6.4.6部分 – 再进口物质)。更多关于注册义务的信息,参见注册指南(第1.5.2部分 – 供应链中具有注册义务的行为人)。
问33 已经指定了唯一代表的非欧洲经济区公司的职责是什么?
答: 非欧洲经济区公司无REACH义务,而是由其欧洲经济区进口商保证满足REACH的要求(即在必要时,他们必须进行物质注册,必要时提供安全数据表等)。但是,为了确保进口商履行其义务,非欧洲经济区公司必须向进口商提供所需的物质信息。 如果非欧洲经济区公司不希望进口商承担REACH规定的义务(例如:如果非欧洲经济区公司不希望泄漏机密信息),则可指定一独家代理。在这种情况下,独家代理将承担REACH规定的进口商的义务。(另见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网站、REACH第8条和问题4。)
问34 欧洲自由贸易协定(EFTA)成员国适用REACH法规吗?
答: 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是欧洲自由贸易协定(EFTA)的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大会于1960年成立了成员国自由贸易区。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于1992年签订了欧洲经济区(EEA)协议,本协议于1994年生效。因此,欧洲经济区由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27个欧盟成员国组成。欧洲经济区的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指欧洲经济区协议所包括的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执行REACH后,就REACH而言,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向欧洲经济区的进口将被视为欧共体内部贸易。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正在制定一项提案,以提交欧洲经济区联合委员会决议,以将REACH法规纳入协定并确定欧洲经济区的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参与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条件。其目标是在2008年6月1日之前将REACH法规纳入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因此,欧洲经济区国家的物质进口商无需进行REACH注册,而仅被视为下游用户。但是,其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供应商必须按照REACH规定作为制造商进行物质注册,并履行与欧洲经济区内其他制造商相同的所有相关义务。瑞士(非欧洲经济区国家,属于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区,而不属于欧洲经济区)的物质进口商将履行与其他进口商相同的REACH义务。
示例:在德国或冰岛采购物质的配制商将被视为下游用户。在瑞士或日本采购物质的配制商将被视为进口商。
问35 REACH何时在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开始实施?
答:上述国家于2008年6月5日将REACH法规纳入欧洲经济区协议,并开始实施。
问36 如何处理出口至欧洲经济区的机械或工具等非汽车产品?
A.: REACH适用于所有的进口产品,而与其在欧洲经济区的用途无关。一般来说,出口商无法律义务。根据REACH,欧洲经济区内的进口商负责满足所有的要求。出口商只须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和指定的义务,例如:提供候选清单物质信息或履行REACH第7.2条规定的申报义务。因此,一般来说,车辆制造商及其大部分供应商应避免成为进口商。相反,建议他们要求出口商指定一“独家代理“,履行所有的REACH义务。
问37 从欧洲经济区以外进口的成品所含包装材料适用REACH吗?
A.: 在大多数情况下,包装被视为REACH规定的成品,因此必须履行所有与成品相关的REACH义务(第7.1条“成品中物质的注册”,第7.2条“申报”,第33条“候选清单物质的通报”及第67条“限制”)。 暴露状况和安全数据表
问38 汽车行业对处理安全数据表有什么建议?
答: 请参见附录K(安全数据表矩阵图)、附录L6(EDAS建议书)、第5.5章和第5.6章。
问39 汽车行业对收集和检查暴露状况有什么建议? 答: 请参见附录L3(汽车行业对暴露状况的建议)、第5.5章和第5.6章。
问40 是否有向上游供应商传递“用途”信息的机制?
答: 供应链内部的通报是满足REACH规定的关键。汽车工业REACH工作组建议使用一般暴露状况进行用途检查和通报。关于其他详细信息,请参见附录L3 - 汽车行业对暴露状况的建议(pdf) 。 废弃物
问41 废弃物处理者属于REACH规定的下游用户吗?
A.: 废弃材料本身的处理不是物质或配制品的使用,因此,废弃物处理者不是REACH规定的下游用户。
问42 如何将REACH中的化学品控制与废弃物控制联系在一起?
答: 对于所有超过10吨/年的有害物质,必须编制化学品安全报告(CSR),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CSA)。这一风险评估必须考虑物质污染环境的所有方式(包括在制造, 运输等所有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废弃物”本身不适用REACH,无需进行注册。
( 来源:AC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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