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4001:2004 有何不同?
与现行的ISO 14001:1996 标准相比较新版标准ISO14001:2004刚刚颁布。部分人认为:“没有太大变化 —— 一切照旧!”。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LRQA全球EMS产品经理,ISO 14001 版本修订的英国专家,Anne-Marie Warris博士在下文中将向您简要介绍了标准中的主要变化及其对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EMS)认证的客户的影响。正如我们以前向大家说明的那样,对于基本性内容,新版标准没有任何变化。 那么该标准的变化到底到底在哪儿呢?它对当前标准中一些公认的、只适用于在欧洲地区实施而没有必要成为通用要求的内容进行了澄清。还有一些变化可能会需要组织重新评审和修改他们现行的管理体系,以符合ISO14001 新版标准。具体介绍如下:范围:新标准要求组织必须定义其环境管理体系范围。该范围应包括所有纳入到组织管理体系中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前面部分要求了组织应该确定如何才能满足ISO14001标准的要求。方针:环境方针必须与环境管理体系(EMS)的范围相一致,它的范围不能超越体系的范围。这就保证了相关方可以通过环境方针了解到组织的哪些活动包括和没有包括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环境因素的识别:最著名的、也是争议最大的,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该条款中的“或”字已经被“和”字所取代。“组织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它被更加明确地作为标准的要求。条款的这一变化就导致了与企业有关的环境因素都将成为标准条款的一部分。法律与其他要求: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把原来使用比较混乱的概念:法律、法规和法律条例统一调整为环境法律要求。这并不意味着某项法律不是环保局颁布的法规,它就与环境管理体系无关。例如,COMAH 就属于与环境法律要求的一部分,它适用于某一具体的场所。此外,组织还应确定如何将其适用的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应用于其环境因素中去。能力和培训:使用了新的术语:“服务于或代表组织的人员”。这比原来的“人员”涵盖地更加广泛,如在能力要求方面,包括了所有相关的人员。还要注意,这里的能力还包括与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相关的能力。法律的遵循情况: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原来4.5.1条款中的最后一段拿出来单独作为一项条款。这是为了更加强调“定期评价环境法律的遵守情况”的重要性。此外,其内容变化为定期评价对环境法律要求和其他适用的环境要求的遵循情况。而且记录条款(在DIS中是条款4.5.4)中规定要对这一定期评价的结果予以记录。预防措施:这一部分对预防措施作了明确的界定。有两种情况下的预防措施:一种是预防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另一种是预防潜在的不符合。记录方面现在还要求组织需对程序的运行情况和所取得的结果进行记录。 文件化的程序: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就是减少了对于运行无关的文件化程序的要求,但组织仍然需要建立程序以实施和管理其环境管理体系。增加了一些定义,包括审核员及审核员能力、程序、记录和文件,使其与ISO9000:2000标准联系的更紧密。环境表现定义的关注点从管理体系转移到组织对其环境因素的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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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人 (威望:2) (广东 东莞) 教育培训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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