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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8-2-3 試驗方法 Ca:穩態濕熱

IEC 68-2-3 試驗方法 Ca:穩態濕熱
IEC 68-2-3 Test Ca:Damp heat, steady state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元件、裝備或其他產品於定溫(constant temperature)、高相對濕度環境下操作及儲存的適應性。
範圍

本試驗法可同時適用於生熱(heat-dissipating)及不生熱(non heat -dissipating)試件。
限制

無限制。
測試步驟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件放入試驗櫃中之情況必須符合相關規範,試件入櫃後為避免在試件上形成水珠,最好事先將試件溫度預熱至試驗櫃中之溫度條件。
試件依規定之駐留加以保溫。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或試驗後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執行功能測試時必須按照規範中所要求之週期來進行,且試件不得搬出試驗櫃。
試驗後試件必須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至少一小時,最多兩小時以回復原來狀況。
依試件之特性或實驗室能量之不同,可將試件移出或保留在試驗櫃中等待恢復,若要移出則時間以愈短愈佳,最好不超過五分鐘,若維持在櫃中則濕度必須在三十分鐘內降至73%~77% R.H.,同時溫度也必須在三十分鐘內達到實驗室溫度之±1℃範圍內。
測試條件

試驗溫度:試驗櫃中溫度應控制在40±2℃範圍內。
相對濕度:試驗櫃中濕度應控制在93(+2/-3)% R.H.範圍內。
駐留時間:駐留時間可選擇4天,10天,21天或56天。
試驗容差:溫度容差為±2℃,包含量測之絕對誤差、溫度之緩慢變化及溫度櫃中溫度差異。然而為了便利維持濕度在一定範圍內,因此試驗櫃中任何兩點之溫度在任何時間都應盡可能維持在最小範圍內。若溫差超過1℃則濕度變化將超過容許範圍。因此即使短時間之溫度變化也可能需要控制在1℃內。
試驗設置

試驗櫃內必須安裝溫度及濕度感應裝置以監測櫃內溫度與濕度。
試驗櫃內頂端或牆壁不得有凝結水滴在試件上。
試驗櫃內凝結之水份必須不斷排出,除非淨化(re-purified)否則不得再使用。
當試驗櫃內濕度使用噴射方式即以水氣噴入試驗櫃中達成時,其水份電阻係數不得低於500Wm.
其他

試驗櫃內之溫濕度等條件必須均勻,並且與溫濕度感應器周遭附近之條件相近。
試件加電或功能測試時不得改變試驗櫃內之溫濕度條件。
相關規範中須詳述在消除試件表面濕氣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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