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 68-2-14 試驗方法 N :溫度變化
).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試件於溫度變化或溫度連續變化環境下所受之影響。
範圍
本試驗法可區分為:
1. 試驗方法Na:在特定時間內快速溫度變化。
2. 試驗方法Nb:在特定溫度變率之溫度變化。
3. 試驗方法Nc:雙液體浸泡法之快速溫度變化。
前二項適用於元件、裝備或其他產品,第三項則適用於玻璃-金屬密封及類似之產品。
限制
本試驗法並不驗證高溫或低溫環境效應,若欲驗證此種條件,則應採用"IEC 68-2-1試驗法A:冷"或"IEC 68-2-2試驗方法B:乾熱"。
測試步驟
• 試驗方法Na:在特定時間內快速溫度變化。
a.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b. 試件型態應為無包裝、不加電及使用備便之狀況或其他相關規範規定之狀態。試件初始條件為實驗室之室溫。
c. 將兩部溫度櫃分別調溫至規定之高溫及低溫條件。
d. 將試件置於低溫櫃中,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e. 將試件移於高溫櫃中,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f. 高、低溫轉移時間依測試條件規定執行。
g. 重複步驟d及步驟e之程序計4次。
h.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並保持一定時間,使試件達到溫度穩定。
i. 回復時間參考相關規範之規定。
j.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 試驗方法Nb:在特定溫度變率之溫度變化。
a.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b. 將試件置於溫度櫃內,試件形態應為無包裝、不加電及使用備便之狀況或其他相關規範規定之狀態。試件初始條件為實驗室之室溫。
c. 若有相關規範需求,試件可成為操作狀態。
d. 將櫃溫降至規定之低溫條件,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e. 將櫃溫升至規定之高溫條件,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f. 高、低溫之溫度變率依測試條件規定執行。
g. 重複步驟d及步驟e之程序。
h. 試驗中須執行電性及機械檢驗。
i. 記錄電性及機械性能檢測所使用之時間。
j.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並保持一定時間,使試件達到溫度穩定。
k. 回復時間參考相關規範之規定。
l.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 試驗方法Nc:雙液體浸泡法之快速溫度變化。
a.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b. 試件型態為無包裝。試件初始條件為實驗室之室溫。
c. 將兩種液體分別調溫至0℃及100℃。
d. 將試件沈浸至0℃之液體容器內,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e. 將試件沈浸至100℃之液體容器內,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f. 高、低溫轉移時間依測試條件規定執行。
g. 重複步驟d及步驟e之程序9次。
h.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並保持一定時間,使試件達到溫度穩定。
i. 回復時間參考相關規範之規定。
j.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測試條件可由下選擇適當之溫度條件及試驗時間或依相關規範之規定。
• 試驗方法Na:在特定時間內快速溫度變化
1. 高溫:1000, 800, 630, 500, 400, 315, 250, 200, 175, 155, 125, 100, 85, 70, 55, 40, 30℃。
2. 低溫:-65, -55, -40, -25, -10, -5, 5℃。
3. 濕度:每立方公尺空氣所含蒸氣需低於20公克(相當於35℃時50%相對濕 度)。
4. 駐留時間:含溫度櫃之溫度調整時間可為3小時、2小時、1小時、30分鐘或10分鐘,若無規定則訂為3小時,試件置入溫度櫃後,溫度調整時間不可超過駐留時間之十分之一。
5. 轉移時間:手動2~3分鐘,自動少於30秒,小試件則少於10秒。
6. 循環數:5循環。
7. 試驗容差:溫度低於200℃之容差為±2℃。
8. 溫度介於250~1000℃之容差為測試溫度之±2%。
9. 若溫度櫃尺寸大小無法達到上述容差要求,容差可放寬;溫度低於100℃之容差為±3℃,溫度介於100~200℃之容差為±5℃(容差放寬需於報告中註明)。
10. 試驗輪廓:如圖1所示。
• 試驗方法Nb:在特定溫度變率之溫度變化
1. 高溫:1000, 800, 630, 500, 400, 315, 250, 200, 175, 155, 125, 100, 85, 70, 55, 40, 30℃。
2. 低溫:-65, -55, -40, -25, -10, -5, 5℃。
3. 濕度:每立方公尺空氣所含蒸氣需低於20公克(相當於35℃時50%相對濕 度)
4. 駐留時間:含升降溫時間可為3小時、2小時、1小時、30分鐘或10分鐘,若無規定則訂為3小時。
5. 溫度變率:溫度櫃5分鐘內平均溫度升降變率為1±0.2℃/min、3±0.6℃/min或5±1℃/min。
6. 循環數:2循環。
7. 試驗容差:溫度低於200℃之容差為±2℃。
8. 溫度介於250~1000℃之容差為測試溫度之±2%。
9. 若溫度櫃尺寸大小無法達到上述容差要求,容差可放寬溫度低於100℃之容差為±3℃,溫度介於100~200℃之容差為±5℃(容差放寬需於報告中註明)。
10. 試驗輪廓:如圖2所示。
• 試驗方法Nc:雙液體浸泡法之快速溫度變化
1. 高溫:100℃。
2. 低溫:0℃。
3. 駐留時間:可為5~20分鐘或15秒~5分鐘。
4. 轉移時間:駐留時間在5~20分鐘為8±2秒。
5. 駐留時間在15秒~5分鐘為2±1秒。
6. 循環數:10循環。
7. 試驗容差:高溫不可低於規格5℃。
8. #低溫不可高於規格2℃。
9. 試驗輪廓:如圖3所示。
10. 試驗設置
• 試驗方法Na:在特定時間內快速溫度變化。
1. 高、低溫櫃之內壁溫度與溫度試驗規格之差異分別不可超過3%及8%(以°K 示),以避免熱輻射問題。
2. 生熱試件應儘量置於試驗櫃之中央,且試件與櫃壁、試件與試件之距離應大於10公分以上,溫度櫃與試件體積之比應大於5:1。
3. 試驗方法Nb:在特定溫度變率之溫度變化。
4.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5. 試件型態應為無包裝、不加電及使用備便之狀況或其他相關規範規定之狀態。試件初始條件為實驗室之室溫。
6. 將兩部溫度櫃分別調溫至規定之高溫及低溫條件。
7. 將試件置於低溫櫃中,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8. 將試件移於高溫櫃中,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9. 高、低溫轉移時間依測試條件規定執行。
10. 重複步驟d及步驟e之程序計4次。
11.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並保持一定時間,使試件達到溫度穩定。
12. 回復時間參考相關規範之規定。
13.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 試驗方法Nc:雙液體浸泡法之快速溫度變化。
試驗之液體選用應與試件相容,不可傷害到試件。
其他
• 試驗方法Na:在特定時間內快速溫度變化。
當試件置於溫度櫃內,其櫃內溫度及空氣流速在保溫時間的十分之一內須達到所規定之溫度規格與容差。
櫃內空氣必須維持循環,試件附近之空氣流速不可小於每秒2公尺(2m/s)。
若試件從高、低溫櫃轉移後,因故無法將保溫時間執行完畢,則停留在前一個保溫狀態(最好是低溫)。
• 試驗方法Nb:在特定溫度變率之溫度變化。
櫃內空氣必須維持循環,試件附近之空氣流速不可小於每秒2公尺(2m/s)。
• 試驗方法Nc:雙液體浸泡法之快速溫度變化。
試件浸泡於液體內時能快速的在兩容器間轉移,且不可攪拌液體。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試件於溫度變化或溫度連續變化環境下所受之影響。
範圍
本試驗法可區分為:
1. 試驗方法Na:在特定時間內快速溫度變化。
2. 試驗方法Nb:在特定溫度變率之溫度變化。
3. 試驗方法Nc:雙液體浸泡法之快速溫度變化。
前二項適用於元件、裝備或其他產品,第三項則適用於玻璃-金屬密封及類似之產品。
限制
本試驗法並不驗證高溫或低溫環境效應,若欲驗證此種條件,則應採用"IEC 68-2-1試驗法A:冷"或"IEC 68-2-2試驗方法B:乾熱"。
測試步驟
• 試驗方法Na:在特定時間內快速溫度變化。
a.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b. 試件型態應為無包裝、不加電及使用備便之狀況或其他相關規範規定之狀態。試件初始條件為實驗室之室溫。
c. 將兩部溫度櫃分別調溫至規定之高溫及低溫條件。
d. 將試件置於低溫櫃中,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e. 將試件移於高溫櫃中,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f. 高、低溫轉移時間依測試條件規定執行。
g. 重複步驟d及步驟e之程序計4次。
h.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並保持一定時間,使試件達到溫度穩定。
i. 回復時間參考相關規範之規定。
j.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 試驗方法Nb:在特定溫度變率之溫度變化。
a.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b. 將試件置於溫度櫃內,試件形態應為無包裝、不加電及使用備便之狀況或其他相關規範規定之狀態。試件初始條件為實驗室之室溫。
c. 若有相關規範需求,試件可成為操作狀態。
d. 將櫃溫降至規定之低溫條件,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e. 將櫃溫升至規定之高溫條件,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f. 高、低溫之溫度變率依測試條件規定執行。
g. 重複步驟d及步驟e之程序。
h. 試驗中須執行電性及機械檢驗。
i. 記錄電性及機械性能檢測所使用之時間。
j.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並保持一定時間,使試件達到溫度穩定。
k. 回復時間參考相關規範之規定。
l.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 試驗方法Nc:雙液體浸泡法之快速溫度變化。
a.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b. 試件型態為無包裝。試件初始條件為實驗室之室溫。
c. 將兩種液體分別調溫至0℃及100℃。
d. 將試件沈浸至0℃之液體容器內,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e. 將試件沈浸至100℃之液體容器內,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f. 高、低溫轉移時間依測試條件規定執行。
g. 重複步驟d及步驟e之程序9次。
h.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並保持一定時間,使試件達到溫度穩定。
i. 回復時間參考相關規範之規定。
j.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測試條件可由下選擇適當之溫度條件及試驗時間或依相關規範之規定。
• 試驗方法Na:在特定時間內快速溫度變化
1. 高溫:1000, 800, 630, 500, 400, 315, 250, 200, 175, 155, 125, 100, 85, 70, 55, 40, 30℃。
2. 低溫:-65, -55, -40, -25, -10, -5, 5℃。
3. 濕度:每立方公尺空氣所含蒸氣需低於20公克(相當於35℃時50%相對濕 度)。
4. 駐留時間:含溫度櫃之溫度調整時間可為3小時、2小時、1小時、30分鐘或10分鐘,若無規定則訂為3小時,試件置入溫度櫃後,溫度調整時間不可超過駐留時間之十分之一。
5. 轉移時間:手動2~3分鐘,自動少於30秒,小試件則少於10秒。
6. 循環數:5循環。
7. 試驗容差:溫度低於200℃之容差為±2℃。
8. 溫度介於250~1000℃之容差為測試溫度之±2%。
9. 若溫度櫃尺寸大小無法達到上述容差要求,容差可放寬;溫度低於100℃之容差為±3℃,溫度介於100~200℃之容差為±5℃(容差放寬需於報告中註明)。
10. 試驗輪廓:如圖1所示。
• 試驗方法Nb:在特定溫度變率之溫度變化
1. 高溫:1000, 800, 630, 500, 400, 315, 250, 200, 175, 155, 125, 100, 85, 70, 55, 40, 30℃。
2. 低溫:-65, -55, -40, -25, -10, -5, 5℃。
3. 濕度:每立方公尺空氣所含蒸氣需低於20公克(相當於35℃時50%相對濕 度)
4. 駐留時間:含升降溫時間可為3小時、2小時、1小時、30分鐘或10分鐘,若無規定則訂為3小時。
5. 溫度變率:溫度櫃5分鐘內平均溫度升降變率為1±0.2℃/min、3±0.6℃/min或5±1℃/min。
6. 循環數:2循環。
7. 試驗容差:溫度低於200℃之容差為±2℃。
8. 溫度介於250~1000℃之容差為測試溫度之±2%。
9. 若溫度櫃尺寸大小無法達到上述容差要求,容差可放寬溫度低於100℃之容差為±3℃,溫度介於100~200℃之容差為±5℃(容差放寬需於報告中註明)。
10. 試驗輪廓:如圖2所示。
• 試驗方法Nc:雙液體浸泡法之快速溫度變化
1. 高溫:100℃。
2. 低溫:0℃。
3. 駐留時間:可為5~20分鐘或15秒~5分鐘。
4. 轉移時間:駐留時間在5~20分鐘為8±2秒。
5. 駐留時間在15秒~5分鐘為2±1秒。
6. 循環數:10循環。
7. 試驗容差:高溫不可低於規格5℃。
8. #低溫不可高於規格2℃。
9. 試驗輪廓:如圖3所示。
10. 試驗設置
• 試驗方法Na:在特定時間內快速溫度變化。
1. 高、低溫櫃之內壁溫度與溫度試驗規格之差異分別不可超過3%及8%(以°K 示),以避免熱輻射問題。
2. 生熱試件應儘量置於試驗櫃之中央,且試件與櫃壁、試件與試件之距離應大於10公分以上,溫度櫃與試件體積之比應大於5:1。
3. 試驗方法Nb:在特定溫度變率之溫度變化。
4.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5. 試件型態應為無包裝、不加電及使用備便之狀況或其他相關規範規定之狀態。試件初始條件為實驗室之室溫。
6. 將兩部溫度櫃分別調溫至規定之高溫及低溫條件。
7. 將試件置於低溫櫃中,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8. 將試件移於高溫櫃中,並依規定之駐留時間進行保溫。
9. 高、低溫轉移時間依測試條件規定執行。
10. 重複步驟d及步驟e之程序計4次。
11.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並保持一定時間,使試件達到溫度穩定。
12. 回復時間參考相關規範之規定。
13.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 試驗方法Nc:雙液體浸泡法之快速溫度變化。
試驗之液體選用應與試件相容,不可傷害到試件。
其他
• 試驗方法Na:在特定時間內快速溫度變化。
當試件置於溫度櫃內,其櫃內溫度及空氣流速在保溫時間的十分之一內須達到所規定之溫度規格與容差。
櫃內空氣必須維持循環,試件附近之空氣流速不可小於每秒2公尺(2m/s)。
若試件從高、低溫櫃轉移後,因故無法將保溫時間執行完畢,則停留在前一個保溫狀態(最好是低溫)。
• 試驗方法Nb:在特定溫度變率之溫度變化。
櫃內空氣必須維持循環,試件附近之空氣流速不可小於每秒2公尺(2m/s)。
• 試驗方法Nc:雙液體浸泡法之快速溫度變化。
試件浸泡於液體內時能快速的在兩容器間轉移,且不可攪拌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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