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向上级汇报以外,如果你是当事QC,你怎么做
李革祥出庭受审。
死者父母当庭落泪。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货车司机李革祥和28岁的女收费员祝某,因10元高速通行费较劲。李革祥不肯多交10元钱要强行闯关,祝某只身挡在车前阻止,最终被碾轧身亡。昨天,被控故意杀人罪的李革祥在市二中院出庭受审,他辩称自己当时只想吓唬祝某,不想要对方的命。其辩护律师认为,祝某所在的首发公司管理上存在问题,希望法院对李革祥轻判。死者父母要求李革祥偿命,并索赔249万余元。
■事件起因
为错发的通行券较劲
50岁的李革祥是河北涿州人,小学文化程度。他当庭说,自己2010年考取了B2型号的驾驶证,之后买了一辆载重量5吨的二手东风牌平头货车,登记在其小舅子的名下。不忙时跑跑运输,经常走高速路到北京。
一般情况下,小轿车进高速时领的通行券是A型,交5元钱;大货车领的通行券是B型,交15元。
李革祥说,他的货车是B型车,要交15元的通行费,但他A型券、B型券都领过,“他们给我什么券,我出去就交什么券”。
去年7月18日凌晨3点多,李革祥开货车从窦店上了京港澳高速公路,准备把两吨半重的水泥构建,从河北涿州送到北京回龙观。在进高速时,收费员发的是A型车通行券。凌晨4点左右,李革祥驾车来到丰台区赵辛店进京方向出口收费站。在最外侧收费口,他把A型通行券及5元钱交给28岁女收费员祝某。祝某发现车型不对,当即告诉李革祥,要交15元。
李革祥不愿意,并表示,“我说他们给我的就是A型车的券,给什么券,我就应该交什么钱。”两人随后发生争执,祝某从收费岗亭出来,站在李革祥的车前,双手掐腰和他理论。
■终酿命案
女收费员拦车被碾轧
排在后面的司机纷纷按喇叭催促。李革祥向后倒车,停在路边,下车走到祝某跟前。“我提出要拿回通行券,从别的收费口离开高速,但她不让。”
双方僵持不下,情绪激动的李革祥随后上车松开手刹,想闯杆离开,虽然祝某拦在通道中间,他也没有停车。在法庭上,李革祥一再强调自己当时只想吓唬祝某,“那里是下坡路,我空挡溜着走,点着刹车控制速度。”
收费站的监控录像显示,货车当时顶着祝某向前走,祝某很快被顶倒。李革祥说,当他看不到祝某,意识到对方躺下了,就向后倒车。但一下撞到了后面的货车上,这让他慌了神,“我也不知道挂上挡还是没挂上挡,车就向前走了。”
监控录像清晰显示,李革祥驾驶的大货车又向前开去,从倒在地上的祝某身体碾了过去。李革祥辩解,他想踩刹车让车站住,但当时蒙了,也不知道踩的是刹车还是油门。而据目击此事的保安说,当时听见货车加油的声音,车速挺快,撞断栏杆跑了。
■死者父母
哭喊“我的傻孩子啊”
法庭上,李革祥对祝某的死表达了歉意,他鞠躬向死者父母赔罪。
他说,自己闯卡离开后,没敢下车查看,“我怕有人揍我”。之后他正常去回龙观送货,回家后经家人劝说,于下午向当地警方投案。
昨天,死者父母到庭向李革祥索赔共计249万余元,并要求李革祥的小舅子以车主的身份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祝某的母亲一直在法庭上哭泣,当看到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里,女儿用身体挡车的画面,老人哭着喊道:“我的傻孩子啊。”
对此,李革祥表示会尽力赔偿;他的小舅子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表示,被害人的死亡并非由交通事故造成,而是李革祥的故意犯罪行为引发,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庭审后,祝某的父母一直痛哭不止,他们要求李革祥偿命。
■庭审焦点
检方:监控为证系故意杀人
辩方:想杀人就不会倒车了
昨天,控辩双方围绕李革祥涉嫌的罪名展开辩论。
公诉人认为,现场监控录像客观详细反映,李革祥明知祝某站在收费站通道栏杆处,仍驾车顶撞对方。在发现祝某被撞倒后,仍倒车,并再次加速碾轧祝某,致对方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革祥则否认自己想害死祝某,称自己和祝某无仇。其辩护律师认为,李革祥的目的就是想吓唬祝某,当发现祝某倒地,他赶紧倒车。“如果想杀死她,他就没有必要倒车,直接开过去就行了。”律师认为,李革祥是在倒车撞到其他车后,认为能骑着祝某过去,轧不着对方才开走的,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方:被害人行为值得赞扬
辩方:不该拦车且激化矛盾
法庭上,李革祥的辩护律师对首发公司的管理提出质疑。他提出,李革祥从窦店进高速路时,收费员就应该什么车发什么证。入口收费员给李革祥的B型车发A型车的券,反映出首发公司管理混乱。
此外,首发公司提供的一份证明文件中称,按规定,当出口收费员发现车辆入高速时领取的车型通行券有误,收费员应立即上报监控中心,变更正确车型通行票,收费后放行车辆。
律师指出,从这份证明文件可以看出,祝某当时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报告,没有找领导化解矛盾,且她应该在岗亭里收费,不应该出来挡在车前,不应吵架,也不应推搡李革祥激化矛盾。律师希望法院对李革祥轻判。
对此,检方出具的首发入口收费员的证言称,对车辆收通行费并不是以入口的通行券为准,入口收费员只是初步判断,出口时收费员必须复核。
公诉人则认为,首发公司是否管理不善与本案无关,对于祝某出来阻拦车辆是否有一定责任,不是法律上的问题,而是道德上的问题。“每个人从事一个职业,都有他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的行为,是应该值得我们称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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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看电影,如果黄包车夫不给绅士找钱而一蹓走,全场愚昧的我们就会猛拍手掌,开心大笑。我到现在都是这样,看到山城的警察豪强倒霉,我就很开心很开心,看到打豪强的大哥被陷害,就很愤慨,因为就算是狗咬狗,但倒霉的不是老百姓啊。
本案例中,李某进高速时收到的是5元A卷,出口时收费站不给出高速,双方争论,“排在后面的司机纷纷按喇叭催促。李革祥向后倒车,停在路边,下车走到祝某跟前。“我提出要拿回通行券,从别的收费口离开高速,但她不让。”公司提供的一份证明文件中称,按规定,当出口收费员发现车辆入高速时领取的车型通行券有误,收费员应立即上报监控中心,变更正确车型通行票,收费后放行车辆。
1,现在,假设被告李某身上只有5元钱,怎么办?
有时候我带些货进不了海关,就退回去呗,所以建议高速收费旁边开多一个立交通道,可以倒车,哈哈。毕竟用目前的方法会陷入一个程序执行的死循环。
2,另外,收费员如何变更正确车型通行票?我将我亲戚的全部变更为5元可否?或者与前面的配合,赚的钱再平分又怎么样?
所以,我认为,李某自首时应该同时将公司告上法庭,两案合并审理,以故失杀人罪入刑。
3,既然,“公诉人认为,首发公司是否管理不善与本案无关,对于祝某出来阻拦车辆是否有一定责任,不是法律上的问题,而是道德上的问题。”
那么,原告方内部管理混乱我们不管,但原告接到被告的5元A卷与5元现金却强行拦车,已经违反道路通行的相关法律,然后,争吵,拒不让被告通行或绕行别的通道,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序与良好民俗,是违法在先,被告在愤慨的情况下上车吓唬,因空档而蹓到原告,看不到人立即倒车,再倒车而撞到后面的货车,应属故失杀人。
公诉员说的祝某出来拦车不是法律而是道德问题,殊不知,离开收费岗位就已经不是收费员了,哪天我带二十个人把高速路口堵了,是道德问题吗?邓玉娇案的时候,我们就说了,她在洗衣房洗衣服就已不是服务员了,而是顾客,正如一个大型商场,我在四楼上班,中午去一楼吃饭,在四楼我是服务员,在一楼我就是顾客,在四楼修脚的,到了一楼洗衣房,这是公司让我在不上岗的时候可以在一楼洗衣服的一个福利,这一刻,就是顾客了。
原告有可能认为,被告在进高速时拿到A卷,有义务提醒或。。。。。
被告方则认为,高速公路收费本来就违反。。。。再闹,就到社会制度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发布,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如果收费员离开岗位因为这样那样或者神经病的原因堵到高速公路引道上,导致后面的车辆不能过收费站,最终高速公路上停车,就是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当然,在被告方,我看过一个更极端的例子,是20年前,我们湖南省桃什么县的。
几个女儿回家替母亲祝寿,乡下啊,有个女儿帮忙洗衣服,不小心溅了几滴水在另一个姐妹的身上,由此“瞎了眼什么滴”开吵,结果,各自的丈夫加入,然后,扁担,是的,扁担上场了,然后,就悲剧了,其中一人穿寿衣了。
这个例子我经常回想,以减少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