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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管理员和版主需要考虑的问题

谁来保护我的网络作品?
2005-4-4 14:10:36   《互联网天地》   魏浩征

网络作品,是指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作品。随着网站、BBS、博客等新兴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曾几何时,网络作品大行其道,而网络上的转载、抄袭之风也同样盛行,以至于有人把互联网称为“互抄网”。经常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的网友,恐怕每个人都遭遇过自己文章被其它网站擅自转载的尴尬。笔者的文章也多被大小网站转载,更有甚者,将文章改头换面、掐头去尾,连文章出处、作者署名等也没有保留。
网络法律网http://www.51lawyer.com自创办以来,接到很多网友发来的法律咨询:网络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吗?网站转载他人文章是否侵权?谁来保护网络作品的合法权益?笔者回复这些问题倒也不厌其烦,但同时更深深感慨网站编辑们版权意识之淡薄(小网站不说,即使新浪、搜狐等知名网站也屡屡因版权问题被人告上法庭),特作此小文,将网络作品相关法律问题汇集于此。
一、网络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作品都享有著作权。那么,何谓“作品”?网络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了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结论很清楚,网络作品作为传统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只要其符合上述4个条件,都是享有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大类:作者和网站管理方。
作为网络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网络作品的作者。一般来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该作品的作者。但由于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特殊性,建议网友们在投稿时注意保留下相关的证据,例如作品原稿(草稿、修订稿)、投稿时的EMAIL备份、作品发表时的相关网页备份等。
作为网站的所有人、管理人,对网络作品所载网页的整体也享有著作权。网页从版式、文字、色彩到图案,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方则应视为作者。
三、网络作品的作者享有哪些著作权?
网络作品的作者依据著作权法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具体而言,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专属于作者的权利,通常不得转让、继承或放弃。它包括网络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指作者有权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姓名的权利。修改权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支配其作品并享有财产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它包括网络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出版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与整理权、编辑权等,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权利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五、网站转载作品,如何发放稿费?
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一般应由网站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可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六、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本站发表的作品?
见到很多网站都在首页上标注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这种声明有效吗?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本站发表的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站间相互有转载、摘编的权利,对于网站内各篇文章的转载权,仍归原作者,只要转载、摘编的网站注明文章出处、支付作者稿费,就合法获得转载权。因此,禁止网站转载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人,“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告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除非网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委托。
互联网使得对作品的复制变得更为简单,传输的范围更为广泛,盗版侵权问题更加突出,如果失控了也就更为严重。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地说,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同样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不能以为作品的传播手段不同,著作权就可以受到践踏,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随意被剽窃、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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