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概義
一SA8000的介紹
1.SA8000的源起SA8000是經濟優先事項協會認證機構(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CEPAA;亦稱之為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第一個發展出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及查檢系統。經濟優先事項協會認證機構對已通過認證的企業持續加以監督,以確保這些企業執行社會責任的能力。
2.SA8000的內涵社會責任8000(SA8000)的管理系統中要求企業簽署一份社會責任政策,包括:(1)三個承諾●承諾遵守社會責任8000標準●承諾遵守法律規約●承諾持續改善(2)兩個公開內部員工與外部公眾公開(3)一個文件化形成書面的社會責任政策
3.SA8000的規定
(1)童工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援雇用童工的行爲。
1.2 若發現有童工,公司應該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式。
1.3 公司應該建立、紀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所涉及的旨在推廣兒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團體有效傳達
1.4 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可置兒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危險、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環境中。
(2)強迫性勞動
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援雇用強制性勞工的行爲,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雇之時交納(押金)或存放身分證於公司。
(3)健康與安全
3.1 公司應該考慮到産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並應採取適當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於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3.2 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級管理代表,來負責所有員工的健康與安全,並且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與安全的規定。
3.3 公司應該保證所有的員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紀錄的健康與安全訓練,並爲新進的和調職的員工重新進行培訓。
3.4 公司應該建立系統來偵查、防範或反應可能危害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
3.5 公司應該提供所有員工乾淨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在適當的情形下,並提供員工儲藏食物的衛生設備。
3.6 如果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的話,應該保證宿舍設備乾淨、安全,並能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4)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
4.1 公司應該尊重所有員工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
4.2 當自由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時候,公司應該協助員工採用類似的方法來達到獨立和自由結社和談判的權利。
4.3 公司應該保證工會代表不受歧視,並且在工作環境中能夠接觸工會的會員。
(5)歧視
5.1公司在雇用、 薪酬、 訓練機會、 升遷、 解雇或退休等事務上,不可從事或支援任何基於種族、社會階級、 國籍、宗教、 殘疾、 性別、 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治關係的歧視行爲。
5.2公司不可干涉員工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和滿足涉及種族、社會階級、 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政治需要的權利。
5.3公司不可允許帶有強迫性、 威脅性、 淩辱性或剝削性的性行爲,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6)懲戒性措施
6.1 公司不可從事或支援肉體上的懲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淩辱。
(7)工作時間
7.1公司應該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48小時,並且員工在每個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所有超時工作應付額外報酬。在任何情況下每個員工每周加班不得超過12個小時。
7.2 除非符合7.3條(見下款),所有加班必須是自願性質。
7.3 若公司與代表衆多所屬員工的工人組織(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通過自由談判達成集體協商協定,公司可以根據協定要求工人加班以滿足短期業務需要。任何此類協定應符合7.1條有關規定(見上面規定﹞
(8)薪酬
8.1公司應該保證它所給付的標準工作周的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 行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 公司應該保證不會爲了懲戒的目的而扣減工資,並且保證定期向員工清楚的列明工資、福利的構成;公司還應該保證工資、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適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給付的形式,無論是現金或支票,都必須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則。
8.3 公司不可採用純勞務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見習期(學徒工制度)辦法,來逃避勞動法和社會安全法規中明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9)管理系統
9.1政 策高層應該制定有關社會責任和勞動條件的公司政策,以保證這個政策:a) 包含對符合本標準內所有規定的承諾;b) 包含對遵守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以及尊重國際協定和其解釋(如第II 部分所列)的承諾;c) 包含對不斷改善的承諾;d) 有效的紀錄、實施、維持和傳達這個政策,並且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員工隨時取閱,所有員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決策階層、經理、監督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或用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e) 對公衆公開。
9.2 管理審核高層管理人員應依據本標準和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要求定期審查公司的政策、措施及其執行結果,決定其是否充分、適用和持續有效.在必要的時候,應該做系統的修正和改進。
9.3 公司代表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層管理代表,不論他在公司是否擔負其他職務,來負責保證公司達到本標準中的規定。公司應該協助非管理人員選出自己的代表,以便跟高層管理層就本標準規定的事項進行溝通。
9.4 計劃與實施公司應保證公司上下皆能瞭解和實施本標準的規定;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a) 明確的定義角色、責任和職權;b) 在雇用之際,訓練新進的和臨時的員工;c) 爲既有員工提供定期訓練和宣傳;d) 持續監督相關的活動和成效,來證明系統是否有效的達到公司政策和本標準的規定。
9.5 對供應商的控制公司應該建立和維持適當的程式,在評估和挑選供應商/分包商(若情況允許,下級供應商)時應考慮其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能力。公司應該保留適當的紀錄記載供應商/分包商(若情況允許,下級供應商)對社會責任的承諾,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書面的承諾:a) 符合本標準的所有規定(包括本條規定); b) 在公司的要求之下參與公司的監督活動;c) 及時補救違反本標準規定的任何不符合事項;d) 及時、完整的向公司通報所有與之有商業關係的其他供應商和分包商及下級供應商。公司應該維持合理的證據,證明供應商和分包商能夠達到本標準中和各項規定。除上述9.2及9.3款規定外,如果公司接收、處理或經營任何出自居家工人的供應商和分包商及下級供應商的産品和/或服務,公司應採取特別措施保證這些居家工人享有以本標準規定向直接雇員提供的相似程度的保護。這些特別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a) 訂立具法律效力的書面購買合同載明最低要求(應與本標準相符); b) 確保居家工人及所有與該書面購買合同有關人理解並能貫徹合同要求;c) 在公司內保留詳細記載有關居家工人身份、所提供的産品/服務以及工作時數的全面資料; d) 頻繁進行事先通知或未通知的審查活動以確保該書面購買合同得以貫徹實施。
9.6 處理疑慮和採取糾正行動當員工和其他利益團體質疑公司是否符合或不符合公司政策或本標準規定的事項時 , 公司應該調查、處理並做出反應 ; 員工如果提供關於公司是否遵守本標準的資料 , 公司不可對其採取懲罰、解雇或歧視的行爲。如果發現任何違反公司政策和/或本標準規定事項 , 公司應該根據其性質和嚴重性 , 調配相應的資源予以適當的補救和糾正行動 。
9.7 對外溝通公司應該建立和維持適當的程式 , 就公司在執行本標準各項要求上的表現 ,向所有利益團體定期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資料 , 所提供的資料應該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審核和監督活動的結果。
9.8 核實渠道如果合同有此要求 , 公司應該給有關方面提供合理的資訊和取得資訊的渠道 , 以供其核實公司是否符合本標準規定; 如果合同中有進一步的要求 , 公司應該透過採購合同的條文 , 要求供應商和分包商提供相似的資訊和取得資訊的渠道。
9.9 紀 錄公司應該保留適當的紀錄,來證明公司符合本標準中的各項規定。
1.SA8000的源起SA8000是經濟優先事項協會認證機構(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CEPAA;亦稱之為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第一個發展出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及查檢系統。經濟優先事項協會認證機構對已通過認證的企業持續加以監督,以確保這些企業執行社會責任的能力。
2.SA8000的內涵社會責任8000(SA8000)的管理系統中要求企業簽署一份社會責任政策,包括:(1)三個承諾●承諾遵守社會責任8000標準●承諾遵守法律規約●承諾持續改善(2)兩個公開內部員工與外部公眾公開(3)一個文件化形成書面的社會責任政策
3.SA8000的規定
(1)童工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援雇用童工的行爲。
1.2 若發現有童工,公司應該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式。
1.3 公司應該建立、紀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所涉及的旨在推廣兒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團體有效傳達
1.4 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可置兒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危險、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環境中。
(2)強迫性勞動
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援雇用強制性勞工的行爲,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雇之時交納(押金)或存放身分證於公司。
(3)健康與安全
3.1 公司應該考慮到産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並應採取適當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於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3.2 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級管理代表,來負責所有員工的健康與安全,並且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與安全的規定。
3.3 公司應該保證所有的員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紀錄的健康與安全訓練,並爲新進的和調職的員工重新進行培訓。
3.4 公司應該建立系統來偵查、防範或反應可能危害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
3.5 公司應該提供所有員工乾淨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在適當的情形下,並提供員工儲藏食物的衛生設備。
3.6 如果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的話,應該保證宿舍設備乾淨、安全,並能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4)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
4.1 公司應該尊重所有員工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
4.2 當自由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時候,公司應該協助員工採用類似的方法來達到獨立和自由結社和談判的權利。
4.3 公司應該保證工會代表不受歧視,並且在工作環境中能夠接觸工會的會員。
(5)歧視
5.1公司在雇用、 薪酬、 訓練機會、 升遷、 解雇或退休等事務上,不可從事或支援任何基於種族、社會階級、 國籍、宗教、 殘疾、 性別、 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治關係的歧視行爲。
5.2公司不可干涉員工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和滿足涉及種族、社會階級、 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政治需要的權利。
5.3公司不可允許帶有強迫性、 威脅性、 淩辱性或剝削性的性行爲,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6)懲戒性措施
6.1 公司不可從事或支援肉體上的懲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淩辱。
(7)工作時間
7.1公司應該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48小時,並且員工在每個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所有超時工作應付額外報酬。在任何情況下每個員工每周加班不得超過12個小時。
7.2 除非符合7.3條(見下款),所有加班必須是自願性質。
7.3 若公司與代表衆多所屬員工的工人組織(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通過自由談判達成集體協商協定,公司可以根據協定要求工人加班以滿足短期業務需要。任何此類協定應符合7.1條有關規定(見上面規定﹞
(8)薪酬
8.1公司應該保證它所給付的標準工作周的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 行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 公司應該保證不會爲了懲戒的目的而扣減工資,並且保證定期向員工清楚的列明工資、福利的構成;公司還應該保證工資、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適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給付的形式,無論是現金或支票,都必須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則。
8.3 公司不可採用純勞務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見習期(學徒工制度)辦法,來逃避勞動法和社會安全法規中明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9)管理系統
9.1政 策高層應該制定有關社會責任和勞動條件的公司政策,以保證這個政策:a) 包含對符合本標準內所有規定的承諾;b) 包含對遵守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以及尊重國際協定和其解釋(如第II 部分所列)的承諾;c) 包含對不斷改善的承諾;d) 有效的紀錄、實施、維持和傳達這個政策,並且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員工隨時取閱,所有員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決策階層、經理、監督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或用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e) 對公衆公開。
9.2 管理審核高層管理人員應依據本標準和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要求定期審查公司的政策、措施及其執行結果,決定其是否充分、適用和持續有效.在必要的時候,應該做系統的修正和改進。
9.3 公司代表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層管理代表,不論他在公司是否擔負其他職務,來負責保證公司達到本標準中的規定。公司應該協助非管理人員選出自己的代表,以便跟高層管理層就本標準規定的事項進行溝通。
9.4 計劃與實施公司應保證公司上下皆能瞭解和實施本標準的規定;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a) 明確的定義角色、責任和職權;b) 在雇用之際,訓練新進的和臨時的員工;c) 爲既有員工提供定期訓練和宣傳;d) 持續監督相關的活動和成效,來證明系統是否有效的達到公司政策和本標準的規定。
9.5 對供應商的控制公司應該建立和維持適當的程式,在評估和挑選供應商/分包商(若情況允許,下級供應商)時應考慮其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能力。公司應該保留適當的紀錄記載供應商/分包商(若情況允許,下級供應商)對社會責任的承諾,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書面的承諾:a) 符合本標準的所有規定(包括本條規定); b) 在公司的要求之下參與公司的監督活動;c) 及時補救違反本標準規定的任何不符合事項;d) 及時、完整的向公司通報所有與之有商業關係的其他供應商和分包商及下級供應商。公司應該維持合理的證據,證明供應商和分包商能夠達到本標準中和各項規定。除上述9.2及9.3款規定外,如果公司接收、處理或經營任何出自居家工人的供應商和分包商及下級供應商的産品和/或服務,公司應採取特別措施保證這些居家工人享有以本標準規定向直接雇員提供的相似程度的保護。這些特別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a) 訂立具法律效力的書面購買合同載明最低要求(應與本標準相符); b) 確保居家工人及所有與該書面購買合同有關人理解並能貫徹合同要求;c) 在公司內保留詳細記載有關居家工人身份、所提供的産品/服務以及工作時數的全面資料; d) 頻繁進行事先通知或未通知的審查活動以確保該書面購買合同得以貫徹實施。
9.6 處理疑慮和採取糾正行動當員工和其他利益團體質疑公司是否符合或不符合公司政策或本標準規定的事項時 , 公司應該調查、處理並做出反應 ; 員工如果提供關於公司是否遵守本標準的資料 , 公司不可對其採取懲罰、解雇或歧視的行爲。如果發現任何違反公司政策和/或本標準規定事項 , 公司應該根據其性質和嚴重性 , 調配相應的資源予以適當的補救和糾正行動 。
9.7 對外溝通公司應該建立和維持適當的程式 , 就公司在執行本標準各項要求上的表現 ,向所有利益團體定期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資料 , 所提供的資料應該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審核和監督活動的結果。
9.8 核實渠道如果合同有此要求 , 公司應該給有關方面提供合理的資訊和取得資訊的渠道 , 以供其核實公司是否符合本標準規定; 如果合同中有進一步的要求 , 公司應該透過採購合同的條文 , 要求供應商和分包商提供相似的資訊和取得資訊的渠道。
9.9 紀 錄公司應該保留適當的紀錄,來證明公司符合本標準中的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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