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具体内容可以参见:CNCA.org.cn
网址:http://www.cnca.gov.cn/2004042 ... 4.htm
流程参加如下:
1、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区别:前者为接受认证申请、派发检测任务到实验室、审核检测报告、发放证书、事后监督的机构;后者为实施产品检测的实验室。
2、认证机构名录参见:
http://www.cnca.gov.cn/2004042 ... 3.htm
3、检测机构名录参见:
http://www.cnca.gov.cn/2004042 ... 2.htm
4、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也有相应的受理范围和检测范围,超出范围的一定要避免在此申请或检测,因为是无效的。
5、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http://www.cnca.gov.cn/2004042 ... 5.htm
6、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统计表:
http://www.cnca.gov.cn/2004042 ... 3.htm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2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认证申请和受理
2) 型式试验
3) 初始工厂审查
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 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实施程序
3.1认证申请和受理
1) 认证申请
a)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根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d) 有关认证实施规则和程序及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发布在中心的网站上,申请人在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可由认证受理人员进行说明。
e) 申请人应做到:
产品认证部受理人员,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价,在受理档案上留存评价记录,以确保认证要求明确,对认证申请的理解与申请人一致。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评价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对产品检验和需要工厂检查的做出评价安排;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1) 中心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构承担强制性产
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2) 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
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3) 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测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复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需在现场检验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确认后,指派相应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检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
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并提交工厂审查报告;工厂审查中有不合格项的,通知工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则不合格项关闭,工厂审查通过。
3.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1) 中心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 中心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负责。
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3.5 获证后的监督
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其中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6)关注中心监督活动的各方可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中心反馈有关管监督活动的的意见,以便中心更有效的实施监督工作。
3.6 认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
3.6.1 获证产品的变更
1)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中列入属于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安全关键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
2) 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3.6.2认证产品的扩展
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可向中心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有关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2) 中心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对样品做补充检验。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3) 扩展产品所涉及的质量体系如无大的变化,可不对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在监督复查时,予以确认。
3.7 认证证书
3.7.1认证证书的使用、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3.7.2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在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3.7.3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7.4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4 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收费
认证收费由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网址:http://www.cnca.gov.cn/2004042 ... 4.htm
流程参加如下:
1、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区别:前者为接受认证申请、派发检测任务到实验室、审核检测报告、发放证书、事后监督的机构;后者为实施产品检测的实验室。
2、认证机构名录参见:
http://www.cnca.gov.cn/2004042 ... 3.htm
3、检测机构名录参见:
http://www.cnca.gov.cn/2004042 ... 2.htm
4、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也有相应的受理范围和检测范围,超出范围的一定要避免在此申请或检测,因为是无效的。
5、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http://www.cnca.gov.cn/2004042 ... 5.htm
6、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统计表:
http://www.cnca.gov.cn/2004042 ... 3.htm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2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认证申请和受理
2) 型式试验
3) 初始工厂审查
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 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实施程序
3.1认证申请和受理
1) 认证申请
a)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根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d) 有关认证实施规则和程序及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发布在中心的网站上,申请人在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可由认证受理人员进行说明。
e) 申请人应做到:
- 始终遵守认证计划的有关规定;
- 为进行评价作出必要的安排,这包括提供审查文件、开放所有的区域、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为评价(例如测试、检查、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准备相应的人员;
- 仅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作出有关认证的声明;
- 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中心的声誉、不得做使中心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中心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 认证仅用于表明产品由于符合特定标准而被认证;
- 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 在传播媒体中(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要符合中心的要求。
产品认证部受理人员,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价,在受理档案上留存评价记录,以确保认证要求明确,对认证申请的理解与申请人一致。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评价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对产品检验和需要工厂检查的做出评价安排;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1) 中心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构承担强制性产
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2) 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
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3) 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测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复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需在现场检验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确认后,指派相应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检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
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并提交工厂审查报告;工厂审查中有不合格项的,通知工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则不合格项关闭,工厂审查通过。
3.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1) 中心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 中心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负责。
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3.5 获证后的监督
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其中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6)关注中心监督活动的各方可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中心反馈有关管监督活动的的意见,以便中心更有效的实施监督工作。
3.6 认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
3.6.1 获证产品的变更
1)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中列入属于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安全关键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
2) 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3.6.2认证产品的扩展
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可向中心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有关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2) 中心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对样品做补充检验。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3) 扩展产品所涉及的质量体系如无大的变化,可不对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在监督复查时,予以确认。
3.7 认证证书
3.7.1认证证书的使用、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3.7.2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在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3.7.3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7.4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4 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收费
认证收费由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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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hcsu (威望:0) (广东 深圳) 电子制造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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