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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指令(3)

第6条

  处 理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系统且使用能获得的最先进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单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为确保遵守75/442/EEC指令第4条,处理将至少包括所有液体的去除和本指令附件Ⅱ中的一种可选择处理。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至少取得同等保护水平的处理技术将根据条款14(2)的程序被介绍到附件Ⅱ中。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应用此质量标准的成员国将通知欧委会,欧委会将公布这些标准。

  2.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单位遵照75/442/EEC指令第9条和第10条获得权威机构的许可。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可背离75/442/EC指令第11条1款提及的许可要求,如果权威机构为保证回收单位遵守75/442/EEC指令第4条,在登记前对其进行了检查。

  检查应验证:

  (a)要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
  (b)要符合的一般技术要求;
  (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检查一年至少一次,结果将由成员国汇报至欧委会。

  3.成员国应确保承担执行处理垃圾的企业或机构应遵照附件Ⅲ规定的技术要求时贮存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4.成员国将确保条款2提及的许可或登记,包括了遵守条款1和条款3的要求并使第7条规定的回收目标完成的必要条件。

  5.处理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之外进行①,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符合1993年2月1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在欧共体内进出的海运监督和控制中的规定要求的第NO259/93/EEC规则。

  遵照理事会规则259/93/EEC,理事会规则1420/1999/EEC和欧委会规则1547/1999/EEC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出口到共同体之外仅算做履行了本指令条款7(1)、7(2)的责任和目标,如果出口者能够证明回收、再利用和/或者循环操作是在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的。

  6.成员国将鼓励承担执行处理垃圾时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该系统遵守欧洲议会和2001年3月19日理事会规定(EC)NO761/2001,该规定允许在一个共同体生态管理和审查规划(EMAS)②内通过组织进行自愿参与。

  第7条

  回 收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系统,在遵守共同体立法的同时,保证第5条规定的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成员国将给整体器具的再使用以优先权。在参照条款4规定的日期前,这些器具将不被计入条款2规定的目标任务。

  2.与第6条一致,关于送至处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者实现下列目标:

  (a)附件IA中规定的1类和10类,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b)附件IA中分类3和4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c)附件IA中分类2,5,6,7和9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d)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达到灯重量的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第三方记录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的流量和/或者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的流量。

  委员会将依条款14(2)规定的程序,建立细则用于监视成员国在条款2中设置的目标的实施,包括材料细则。委员会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递交该措施。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欧委会提案,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回收制度,再利用、再循环要使用新目标,包括适当时候的整体器具再利用和附件IA分类8包含的产品的新目标。

  与此同时,这将同时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境效益,提高由于材料和技术领域发展产生的资源效能。再利用,回收,循环使用,产品和材料中的技术进步和成员国以及工业界获得的经验也将被充分考虑。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循环和处理技术等的开发和发展。

  第8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费用安排

  1.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由生产者为条款5(2)建造设立的用于存放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提供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境方面处置等各环节所需的资金。

  2.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有责任参照条款1为来自他们自己产品的废弃物处理提供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共同承担的方式完成这个义务。

  成员国将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向市场投放产品时,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并且生产者按照条款11(2)清楚地标注他们的产品。这个保证将确保本条款1所需的资金。生产者保证履行责任的方式可以是:以合理比例分摊负担方式;以参加回收保险方式;以开立专门帐户方式。

  收集,处理和环境方面处置的花费将不能在用户购买新产品时单独列明。

  3.指本条款1的期限到期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的费用负担安排可以是:依据按各生产厂家目前在市场上所占份额按比例分摊来执行。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附件ⅠA1类为10年)8年的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向购买者在购买新产品时标明在实现环境健康化的方式上所进行的收集,处理和处置花费,提到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4.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经由远程通讯所构成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交易,该生产者也按照本指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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