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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污染物是否可混合后处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条款4.2.1.1规定如下:
1.jpg


条款4.3.1又规定如下:
2.jpg


按以上,是否可如此理解:第一类污染物可单独排放,后治理,也可与第二类污染物混合,后治理。

但在2007年6月、2009年6月、2011年6月、2011年12月的<EMS国家注册考试试卷》阐述题却有如此答案:
某城市工业区内一汽车制造厂涂漆车间的生产工艺:
-------此处内容与本贴无关,不写-------
-------磷化使用磷酸锌、硝酸镍,------
--------
产生的废水排入汽车制造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答案:
(1)此处内容与本贴无关,不写。
(2)废水中主要含NaOH、锌、镍等污染因子,组织将该车间的污水汇入污水处理池是不符合法规的,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含镍污水属于第一类污染物,含此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不得与其它污水混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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