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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管理条例 第十条,如何理解 ?

根据《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第十条(下图),只要满意此要求后,向CNCA申请,经CNCA批准后即可成为认证机构。而无需经CNAS认可。当然,认证机构经CNAS认可后,信誉度更高,但不是必要条件。就象一个公司只要拿到三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证)就可生产,而不要求一定要9000认证,当然一个公司拿到了9001证书,可能向顾客展示产品是有体系保证的。

如此理解是否正确?

请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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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开认证公司?
牛....

理论上认证公司必须通过CNAS或其他机构认可(如UKAS),否则你的证书上没有认可机构的标识,咋向客户解释(没有社会公信力,任何机构个人都可以为其他机构发张自己的证书?),相关监管机构也会认为这是出假证。

认证认可条例这条是说认证机构的设立,只是第一步。CNCA是设立认证公司的行政许可批准,CNAS是认证公司具体业务能力认可批准(需要细致到专业领域),这两个都是必须的,先要CNCA批准,再要CNAS或其他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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