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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包装上有中文标示产品名称和厂址

今天偶然看了《产品质量法》全文,其中对于标示这块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我们是家外企,产品包装上只有英文的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没有公司地址,为了和总公司的包装样式保持一致。产品国内和国外都有销售,这样是不是属于违法了?但是也没有任何人提出过这个问题,包括海关。
各位有没有类似的情况或者对该条款理解透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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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efu (威望:74) (江苏 苏州) 在校学生 厂长

赞同来自: jackyjava

楼主,针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释义: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点。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称谓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语言文字符号。企业的厂名和厂址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便已经确定,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时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名和厂址一致。企业这样做也是遵守了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消费者选择和识别产品及来源,维护其合法权益。
美国、英国、日本、欧盟等国和组织都对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进行了立法。《欧共体产品责任指定》明确规定,出口到欧盟国家的产品标识必须转换成进口国本国的文字。且各国在执行时,都非常严格。例如,我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必须使用美国的文字,我国生产的“大宝”日化产品在出口美国时,仅在产品标识说明上,美方就要求我生产企业反复修改了6次。我国的“六必治”牙膏在出口国外时,产品标识说明也经过了六七次修改。
产品标识文字不进行转换,致使消费者不知道产品说明书在说些什么,这往往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如果没有标识、说明或标识、说明欠缺,不仅不利于产品的使用,甚至还会引起产品本身的损害或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4条“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是指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产品质量状况、保存期限、使用说明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也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国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以上希望对你有帮助,有些时候阅读资料,不可单一的针对某些标准规范进行研读或执行,没有任何一部标准或法律法规能将所有相关事情阐述的清清楚楚的,需要做相关联的其他资料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法律法规,不至于事倍功半或是盲目参考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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