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严重不符合,对吗?
BV对我司进行1阶段审核发现:
我司产品复合管喷码信息有“UNI EN ISO9001:2008”,判定为严重不符合;
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我们的情况:喷码信息是客户给的,产品100%销往欧洲;
请问:这个63号令适用与我司这个情况吗?
如果客户坚持要这样印制喷码,认证机构不接受,我们工厂该咋办?
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已邀请:
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9 个回复
zrice (威望:60) 在校学生 员工 - 供应商管理
赞同来自: samno 、zq5131065 、道听途 、jedy2008 、yanozhuang 、MISSA 、331133更多 »
- 63号令是完全适用于贵公司的产品的,《产品质量法》有明确说法。
- 客户要求在产品中印刷,但这个印刷的认证,你们自身并没有通过,或者说没有备案的。这种情况,认证机构判严重不合格是正确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此类问题,还有罚款的(貌似2万吧,记不清了)。
作为生产制造方,你们的错误在没有经过(UNI EN ISO9001:2008)认证,缺在产品上打上了该认证。属于冒用行为,违法了法律法规要求。怎么补救:1.与客户沟通,说明情况,重点是产地法律法规要求。2.要求客户授权,你们作为授权人将该标准做备案。3.可以咨询下质监局国外客户认证,自己做备案的流程。(如果地方质监局接电话的小女孩不能回答你这么复杂的问题,建议你直接找主管副局长或者联系认监委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