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49条款4.2.3.1工程规范的疑义
16949条款4.2.3.1工程规范(见图1)说的是顾客工程规范评审时间的要求。对此我有以下建议:
1、"及时评审应当尽快进行,不应超过两个工作周."
1)标准中不应该有此类要求,这是顾客的特定要求,不能在一个国际性的规范中进行规定。
2)即使保留此条款,我认为此处应说清楚:评审结束时间不能超过顾客通知时间****的两个工作周。否则评审开始时间是在2个工作周内,但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个工作周。根据标准现有条款也不能判不合格。
2、条款4.2.3.1放在条款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中较妥,而不应该放在4.2.3文件控制。
请各位发表高见!
谢谢!
1、"及时评审应当尽快进行,不应超过两个工作周."
1)标准中不应该有此类要求,这是顾客的特定要求,不能在一个国际性的规范中进行规定。
2)即使保留此条款,我认为此处应说清楚:评审结束时间不能超过顾客通知时间****的两个工作周。否则评审开始时间是在2个工作周内,但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个工作周。根据标准现有条款也不能判不合格。
2、条款4.2.3.1放在条款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中较妥,而不应该放在4.2.3文件控制。
请各位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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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东方偶尔败 (威望:302) (全国 全国) 汽车制造相关 QM - 精而后博。
赞同来自:
第四章是QMS的策划,而第七章为产品实现。
工程规范与具体产品的要求还是有区别的,前者范畴远远大于后者,这就是为什么要放在第四章而不是第七章。
至于时间上的规定这个倒是不知道哪里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