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L 使用的疑惑(晕圈了)
各位大佬,最近为了AQL的使用,意见搞到不统一了。 我司规定一般检查:MIL-STD-105E LEVEL II.(CR=0、MA=1.0、MI=4.0),测试项目:按特殊检验标准S-2进行抽样测试。 有以下疑惑请大家帮忙看下
1.CR=0 需不需要查AQL值,例如2000个货,CR=0,是指抽125个货检查致命问题等于0个,还是说整批2000个,致命问题等于0个
1.CR=0 需不需要查AQL值,例如2000个货,CR=0,是指抽125个货检查致命问题等于0个,还是说整批2000个,致命问题等于0个
- MA=1.0,MI=4.0 抽样方案,需要跟着箭头走,是依照那个为准,是多的那个吗? 例如,一批货为24个样品,按照MAJ=1.0, 箭头往下走,抽样数由5个,变成了13个;可是按照MI=4.0,箭头往上走,抽样数由5个,变成了3个。 此时我到底是抽样多少个数,是13个,还是5个,还是3个。这个位置是纠结处,请详细说明下
- 特殊检验按S-2进行抽样测试,这个必须规定AQL值才能取抽样数吗? 我们以前的做法是依照批量数,选择抽样数,有一个测试不合格,就是整批不合格。 这样的做法对吗:列如,一共来了1000个五金件,要求抽样做盐雾测试,我按照S-2抽数,抽5个进行盐雾,盐雾后如果有一个不合格,就是整批退掉。 可是ISO验厂的老师说这个有问题,应该规定AQL数值,改成S-2,MAJ=6.5,这样做法对吗?例如1000个五金件,按照S-2,MAJ=6.5 ,此时抽样数因跟着箭头走由5个变成了8个,判定AC1 RE2,可以允许一个严重。到底哪个标准是对的
- 本人的一个疑惑,CR的定义,是指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或安全的缺陷.。 那漏装配件算严重缺陷,还是致命。我个人认为需区别对待,不同产品验货,可以由严重问题升级为致命问题。假设我厂生产笔记本电脑,你是验货人员,批量数为1000,在抽查80个样品时,你发现有一台电脑漏装配件(漏装电源),按照AQL如果属于严重问题的话,只有一个你肯定得收货,可我认为此时,不能接受这样的问题,漏装应该是致命缺陷,需整批退货返工。 CR的定义这块,有从MAJ问题升级到CR处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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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ome (威望:212) 贸易或进出口 - 供应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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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特性、致命缺陷、严重缺陷,不适宜采用抽样检验。
换句话说,FMEA,严重度超过6分的,不适宜采用抽样检验
2.
必须跟着箭头走的。还是楼主的例子MA=AQL4.0、MI=AQL1.0,检验水平II
假设批量15,如果不跟着箭头走,MA和MI都是抽3个,〇収一退,MA和MI不就没区别了?
对于MA和MI是否组合,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事实分开就分开,比如尺寸vs外观;事实分不开就混合,比如A面B面外观)。若组合检验,按较大的抽样数量,以及同一行的接收数,你的例子是13。
3.
性能项目/关键尺寸/破坏性试验,一般来说,都是关键特性。
关键特性不适宜采用抽样检验,没有AQL一说(或者说AQL=0)。 关键特性需要在制程中进行控制,来料检验时,应当视作是对制程控制的复核。
可以根据制程的特点,每台机器产出的产品,复核若干(当然,也可以借用S-2的抽样数量),并以控制线为接收限,〇収一退。出现规格外,立即通知SQE出差,代天巡守。
4.
漏装应该算是严重缺陷。可以将缺陷分为四级:致命VI、严重CR、主要MA、次要MI。严重缺陷,参考致命缺陷。
那个ISO验厂老师自己都没搞懂,实际上105E只是沧海一粟,很多时候并不能AQL一下。MIL-STD-105E只是检验方案的一种,并不是所有的检验都必须采用,但受限于公司程序的要求。贵公司,统一规定CR、MA、MI的做法,实际上是有问题的,是一种怠政的做法(也可能是质量经理根本就不懂)。破坏性试验、寿命试验、信赖性试验、性能测试、部分尺寸测量,并不适合采用MIL-STD-105E,应当另行规定。比如,盐雾试验,按理应该是CR。但,你一盐雾,就报废了。
另一个话题,就是MIL-STD-105E,实际上是一个过时的方案。其一,方案检索困难,几乎很难有(企业的)检验部门能够规范操作,即使有检验主管监控,也很难保证检验员按规矩来(一个是检验员难理解,一个是检验员偷懒);其二,检验之后,有时候检验结果,让人尴尬(AC大于0时,收也不是退也不是);其三,MIL-STD-105E的一些概念,容易落人口实(比如AQL)。
尽早改用MIL-STD-1916吧!
对MIL-STD-105E表,我进行了以下变换(消除了箭头,方便理解),可以参考一下。
比如:24的批量,检验水平II,样本代码C;查下表
AQL4.0,无C字母,最近字母为B,即C›B;AQL1.0,无C字母,最近字母为E,即C›E。
混合检验,采用E代码,即抽13个,AQL4.0时,Ac=1;AQL1.0时,Ac=0。
样本数量__AQL_Ac=0_1_2_3_5_7_10_14_21
A2________10.______C_D_E_F_G_H_J__K
B3________6.5____A_D_E_F_G_H_J_K__L
C5________4.0____B_E_F_G_H_J_K_L__M
D8________2.5____C_F_G_H_J_K_L_M__N
E13_______1.5____D_G_H_J_K_L_M_N__P
F20_______1.0____E_H_J_K_L_M_N_P__Q
G32______0.65____F_J_K_L_M_N_P_Q__R
H50______0.40____G_K_L_M_N_P_Q_R
J80______0.25____H_L_M_N_P_Q_R
K125_____0.15____J_M_N_P_Q_R
L200_____0.10____K_N_P_Q_R
M315____0.065____L_P_Q_R
N500____0.040____M_Q_R
P800____0.025____N_R
Q1250___0.015____P
R2000___0.010____Q
至于楼下说的Z1.4,和MIL-STD-105E几乎一样,ASQ的标准。也不是美国用Z1.4替代了MIL-STD-105E,而是美军用MIL-STD-1916替代了105E和414,ASQ把105E捡起来装点一下混些版税(鄙视一下ASQ)。
还有一点,MIL-STD-105E是基于生产方立场来设计的。话说,作为IQC难道应该站在供应商立场而不是本公司立场吗;作为验货员受托于客户,难道应该站着生产商立场而不是客户立场?就因为这“立场错误”,给检验人员带来无尽的麻烦,这一点需要大家深入思考一下了。
实际上,供应商不良率处于某水平时有多大概率接收(这是供应商质量经理的事),与IQC何干?IQC关系的只是,IQC检验后的货,有多少的不良率(关系到IQC的绩效,进而影响钱途)。质量经理让IQC采用以AQL设计的方案,实际上是让IQC里外不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