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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索赔条款中 “三日内不反馈则按默认接受处理“是否合理?

经常在一些质量条款及索赔单中会看到“三日内不反馈则按默认接受处理”,对于此类字眼,在真正的法律层面是否起作用?还是这样的条款根本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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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sehaimian (威望:26) (辽宁 大连) 汽车制造相关 工程师

赞同来自: coolwhw945

这个条款在质量协议中确有,如果协议双方公司签字盖章,就具备法律效力,但这样的条款,真正实施时,如果没有极其特殊情况,通常不会真的去按此实施,除非双方不再有合作意向时,至少目前我们与供方之间就没有真正按此实施,只要大家做好沟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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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whw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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