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部分零部件及CCC标志要更新
CNCA发布新的公告对汽车部分零部件及CCC标志进行更新
 公告全文: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发布日期:2005-0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 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见详细目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 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 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 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 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 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3号公告(发布日期:2005-09-12)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第5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5 年10月1日起启用2005年版中国强制认证标志(以下简称05版CCC标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a) 2005版CCC标志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发放。
b) 2002年版中国强制认证标志,自2005年12月31日起停止发放。
c) 已购置2002版CCC标志的获证企业,可将尚未使用的2002版CCC标志使用至2006年3月31日。自2006年4月1日起,凡获证产品一律加施2005版CCC标志,不得再加施2002版CCC标志。
d) 2006年3月31日后,获证的企业其尚未使用的2002版CCC标志,可交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免费更换。
 公告全文: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发布日期:2005-0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 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见详细目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 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 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 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 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 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3号公告(发布日期:2005-09-12)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第5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5 年10月1日起启用2005年版中国强制认证标志(以下简称05版CCC标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a) 2005版CCC标志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发放。
b) 2002年版中国强制认证标志,自2005年12月31日起停止发放。
c) 已购置2002版CCC标志的获证企业,可将尚未使用的2002版CCC标志使用至2006年3月31日。自2006年4月1日起,凡获证产品一律加施2005版CCC标志,不得再加施2002版CCC标志。
d) 2006年3月31日后,获证的企业其尚未使用的2002版CCC标志,可交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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