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轮REACH/RoHS新规来袭,你准备好了吗
第十六批4项评议物质正式列入SVHCs清单
赫尔辛基2017年1月13日消息,ECHA正式将第十六批新增4种物质加入高关注度物质清单(SVHC list)中。目前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上物质已增加至173种,合计16批。
4,4'-异亚丙基双酚A、全氟癸酸(PFDA)及其钠盐和铵盐因其生殖毒性、对-(1,1-二甲基丙基)酚(对叔戊基苯酚)、支链与直链的4-庚基苯酚因其环境危害性加入到SVHC清单中。
企业如将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应用到混合物或物品中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若物品含有候选清单(至2017年1月13日)上173项任何物质,且该种化学物质的使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i)该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1 T/Y/生产商或进口商,及(ii)该物质在物品中的质量浓度超过0.1%。其生产者和进口商需根据法规第7条第4款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报。
欧盟RoHS指令或新增一种限制物质
2016年9月23日,丹麦环境部(DEPA)受欧盟委托,启动对小型溴代烷基醇(Small Brominated Alkylalcohols, SBAA)的初步评审,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将其加入RoHS指令限制物质清单中。公众评议期将于2016年11月4日截止。SBAA是对包括3-5个碳原子,1-2个醇官能团,以及2-3个Br原子的溴代烷基醇类物质的总称。SBAA常用作塑料及合成纤维的阻燃剂、EPS的添加剂、PUR/PU生产原料、电容器中的添加剂和电源等的封装。公众咨询结束后, DEPA将对公众评议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准备一份提案供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审查。
欧盟REACH法规拟限制PFOA
2016年10月6日,欧盟委员会向WTO提交通报,拟对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修订。根据通报提案,欧盟将全面禁止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的生产和上市,任何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PFOA及其盐的含量不得超过25 ppb,并且所含的PFOA相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 ppb。新规的意见征求将于2016年12月截止,预计2017年上半年生效。全氟辛酸应用广泛,涉及纺织品、皮革、食品包装材料和油漆油墨等多个行业,而新法规拟定的限值非常严格,预计实施后将使广大企业面临严峻挑战。
土耳其发布新玩具法规
2016年10月4日,土耳其政府公报上发布(29847号)新玩具法规,原法规(28807号)随之废除。除市场监督和检查过程外,新法规和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基本一致。新规将于发布6个月后正式生效,生效后土耳其海关和贸易部将组织执法。新法规对化学安全要求、物理安全要求、经营者义务和技术文档等方面都进行了修订。化学安全部分包括致敏性、N-亚硝胺和19种可溶性重金属等物质的限制要求。
加州65新增一致癌物五氯酚的复杂混合物
10月21日,加州环境健康评估办公室(OEHHA)将致癌物五氯酚的复杂混合物加入加州65清单,并从即日起生效。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16版发布
2016年10月19日,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ASTM发布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ASTM F963的2016版本,并将在2017年年中成为强制标准。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的规定,除非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有新的要求,变更部分将在ASTM F963-16发布180天后成为强制要求。
中国RoHS2.0标识要求修订征求意见
2016年10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了中国RoHS2.0的配套标准之一《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的标准修改通知单,主要是对电子零器件以及数码格式标识的部分加以说明或调整。该标准的公示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13日。
美国众议院拟禁止BPA用于食品容器
9月28日,美国能源和商务部提出H.R.6269提案,即《禁止有毒添加剂法案》,旨在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进行补充和修订,禁用整体或部分由双酚A(BPA)制成的或者可能释放BPA的食品和饮料容器。
加拿大新增五项有害物质的管控要求
2016年10月5日,加拿大官方公报发布法规SOR/2016-152对《禁止特定有毒物质法规2012》(即SOR 2012-285)进行修订,新增六溴环十二烷(HBCD)、全氟辛酸(PFOA)、长链全氟羧酸化合物(LC-PFCAs)、和多溴二苯醚(PBDEs)和全氟辛烷磺酸(PFOS)五项物质的管控要求。上述五项物质仍然允许用于实验室分析或科学研究。至此,《禁止特定有毒物质法规2012》管控的物质由最初的5项扩大到27项。
新加坡将制定电池有害物质法规
2016年10月13日,新加坡针对电池有害物质管控法规的制定向WTO提交通报,拟从2018年起禁止在新加坡生产和进出口汞含量超过5ppm的碳锌电池、碱性电池、氧化汞电池、锌氧化银电池和锌空气电池。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进出口独立电池时,须声明满足法规要求,并提交当地实验室或新加坡认可机构的测试报告。当电池与产品一起包装售卖时,企业需基于新加坡当局的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据。利益相关方可在该通报发布起60天内提出反馈评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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