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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9号,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多条关于新RoHS(2011/65/EU)指令的修订计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2014/1/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加第23条:“23.铅作为合金元素用于暴露于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的轴承磨损表面的限制使用”。
第二条,2014/2/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1条:“21.X射线影像的图像增强器的荧光涂料中的镉限制使用“。
第三条,2014/3/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2条:"22.醋酸铅标记用于CT和MRI的头部立体定位框架和伽玛射线和离子治疗设备的定位系统的限制使用
第四条,2014/4/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4条:"铅用于保证X荧光图像增强器中的铝和钢的真空密封链接器的物质限制使用“。
第五条,2014/5/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6条:"铅在印刷电路板/电子电器零部件的终端涂层和印刷电路板的涂料/连接电线电缆焊料禁止使用”。
第六条,2014/6/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5条:"25,顺应针连接系统的表面涂料的铅的限制使用“。
第七条,2014/7/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7条:"27铅在焊料/电子电器零部件和印刷电路板的终端涂层限制使用”。
第八条,2014/8/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8条"28将蹄化镉和蹄锌镉数据阵列探测器嵌入印刷电路板的焊料中的铅,在2017年12月31号禁止使用。”
第九条,2014/9/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12条"12 在MRI SQUID NMR(核磁共振)探测器的金属键的铅和镉禁止使用”。
第十条,2014/10/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9条:"29铅作为合金/超导,用于低温冷机冷头的电位链接系统、医疗器件禁止使用".
第十一条,2014/11/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30条:"30用于X光图像增强器中产生光电阴极的碱分配器中的六价铬禁止使用”。
第十二条,2014/12/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32条:"32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的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单元的印刷电路板中焊料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2014/13/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33条:"33 用于指令93/42/EEC的IIa和IIb类移动医疗设备的印刷电路板中铅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2014/14/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普通照明用<30W,寿命>2000H的LED中的汞限制使用".
第十五条,2014/15/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31条:"31再使用的备件中的铅、镉、六价铬,其由2014年7月22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医疗器件和塑胶件等,假设再使用是在审核闭环的商对商的回收系统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费者通报。
第十六条,2014/16/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34条:"34当放电灯作为体外光照灯(含有BSP:BaSi2O5:Pb)荧光粉),铅在放电灯的荧光粉中作为激活剂的禁止使用”。
第一条.2014/1/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加第23条:“23.铅作为合金元素用于暴露于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的轴承磨损表面的限制使用”。
第二条,2014/2/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1条:“21.X射线影像的图像增强器的荧光涂料中的镉限制使用“。
第三条,2014/3/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2条:"22.醋酸铅标记用于CT和MRI的头部立体定位框架和伽玛射线和离子治疗设备的定位系统的限制使用
第四条,2014/4/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4条:"铅用于保证X荧光图像增强器中的铝和钢的真空密封链接器的物质限制使用“。
第五条,2014/5/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6条:"铅在印刷电路板/电子电器零部件的终端涂层和印刷电路板的涂料/连接电线电缆焊料禁止使用”。
第六条,2014/6/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5条:"25,顺应针连接系统的表面涂料的铅的限制使用“。
第七条,2014/7/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7条:"27铅在焊料/电子电器零部件和印刷电路板的终端涂层限制使用”。
第八条,2014/8/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8条"28将蹄化镉和蹄锌镉数据阵列探测器嵌入印刷电路板的焊料中的铅,在2017年12月31号禁止使用。”
第九条,2014/9/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12条"12 在MRI SQUID NMR(核磁共振)探测器的金属键的铅和镉禁止使用”。
第十条,2014/10/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9条:"29铅作为合金/超导,用于低温冷机冷头的电位链接系统、医疗器件禁止使用".
第十一条,2014/11/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30条:"30用于X光图像增强器中产生光电阴极的碱分配器中的六价铬禁止使用”。
第十二条,2014/12/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32条:"32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的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单元的印刷电路板中焊料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2014/13/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33条:"33 用于指令93/42/EEC的IIa和IIb类移动医疗设备的印刷电路板中铅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2014/14/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普通照明用<30W,寿命>2000H的LED中的汞限制使用".
第十五条,2014/15/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31条:"31再使用的备件中的铅、镉、六价铬,其由2014年7月22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医疗器件和塑胶件等,假设再使用是在审核闭环的商对商的回收系统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费者通报。
第十六条,2014/16/EU,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34条:"34当放电灯作为体外光照灯(含有BSP:BaSi2O5:Pb)荧光粉),铅在放电灯的荧光粉中作为激活剂的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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