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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A

求助:关于VDA6.3 中7.3条款 “是否保障了零件供应?”应该怎么理解及怎么审核。

最近对于VDA6.3:2016中7.3条款有些迷惑,不知道实际上企业如何才能做到这一条款的要求,应该如何提供证据证明
 
对于这条款,开始的理解是这样的:
 
这条款总体来说是对于供货风险的管理,应采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实施。也就是说,
 
1. 识别供货的风险,如关键设备故障,供应商风险,人力资源短缺,天灾,重大质量事故(包括内部及外部),物流风险等等
 
2. 对每种风险进行分析,包括影响程度,发生频率,最终评价出高风险项 (方法类似于FMEA中的RPN)
 
3. 采取措施,以便避免其发生或者规避风险发生时的影响
 
4. 对于无法消除其影响的以及无法避免其发生的风险,制定应急计划,以便确保在风险发生时快速反应,降低损失,快速恢复。
 
对于标准里提到的方案应该指的是应急计划,后面提到的程序(发生瓶颈时的顾客通知,应该也可以包括在应急计划中)。
 
因为标准中的说明很少,所以现在疑惑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是正确的。另外,对于企业,如果真这样做,那么其工作量是很大的,目前没有发现任何一家企业这么做(包括有名的外企),所以自己也迷惑了这一条到底指的是什么,有该提供什么证据呢,怎么去审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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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d8886 (威望:5)

赞同来自: jacd soshnshn tonylan2001 fei0126

目前主机厂的要求是:就算发生重大灾害也要保证零件的供应。
 
实际上P7主要审销售与售后。关于7.3,我们的做法是:
1、销售部门的应急计划(物流、替代生产、等)
2、客户售后联系人-文件规定
3、客户反馈的响应时间-文件规定,查实际情况。
4、公司瓶颈工序的管理作业办法,(但是一般不通知客户,福特要求24H内通报)
5、事态升级作业管理办法
6、出现零件问题后,处理的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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