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没事,问下做品管的用好了自已的权吗?
说起品保的权利,因为管的事多权利也就多了,老同学都清楚
比如有权要求XXX部门分析原因、有权要求XXX部门进行整改、有权要求各部门按标准作业、有权停线或判退等等等等,反正发现品保的权利挺多的,每个部门都可以管,工厂的每个地方好像也能沾上边
品管的这么多权是能否用的出去有没人听这都是问题,从不少品管抱怨就发现,大家的权很多其实都是虚的,最明显的是当出问题要你背锅的时候就来说了你为什么不要求?哈哈
今天刚好看到一个观点,叫品管三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和周围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不放过。不知道有多少是用好了品管的权的?
比如有权要求XXX部门分析原因、有权要求XXX部门进行整改、有权要求各部门按标准作业、有权停线或判退等等等等,反正发现品保的权利挺多的,每个部门都可以管,工厂的每个地方好像也能沾上边
品管的这么多权是能否用的出去有没人听这都是问题,从不少品管抱怨就发现,大家的权很多其实都是虚的,最明显的是当出问题要你背锅的时候就来说了你为什么不要求?哈哈
今天刚好看到一个观点,叫品管三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和周围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不放过。不知道有多少是用好了品管的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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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中试剑 (威望:247) (江苏 南京) 电子制造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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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三原则的鸟人是穿越到了一个“人人都诚实守信,信仰“荣耀即吾命”的环境下提出的。把一个口号式的努力方向变成一个行为标准,这是公务员们对待P民的权利。就像把“零缺陷”当做“产品不良率0ppm”一样。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这个估计要有“大回复术”和“真实之眼”技能的圣阶法师才能保证做得到了,每施展一次还有减寿的代价。
公检法系统国家每年那么多的资源投进去,悬案、疑案、冤假错案还少了?这帮识骨寻踪的专业人才,总比Q们人专业吧?他敢不敢保证把原因都能查清楚?
没有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光“有效”这一个词就够你搞得了。什么叫有效,怎么判断是有效,谁给出判定基准?按判定基准搜集了证据,做出了判断,后面再出问题是不是不要找我了?“你不是判定整改有效了吗,怎么又出现了,说!”
参考医药卫生行业,对于新药物的“有效”的判定周期是多长,涵盖了多少方面,要做多少工作?有几个企业能做到?
轻飘飘的话谁都会说,来具体干一下就知道难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