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采用过程审核
谈谈审核记录与审核有效性的关系
因为工作关系,我先后在多个认证机构参加过审核。感觉上,各机构对审核记录的要求不尽相同,侧重点也各有不同。总体来看,国内对审核记录的要求特别高,对审核过程控制不太重视;而国外的审核机构对记录的要求不高,而对审核过程的控制很高。例如sgs,他们的审核记录只有2-3张,大多数都是打勾打叉,但他们对审核人员的培训、评定、派出、监察都控制得非常严!
这里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目前国内大多数机构,基于审核员的审核记录做出受审核方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是否达到颁发证书的条件,非常不科学!
按19011,审核的定义是“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地、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从这里看,审核的目的是“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而不仅仅是“获得审核证据”,从过程上看,除了“获得审核证据”还要“进行客观评价”,而且“获得证据”是为了“进行客观评价”。
而目前,我们国内的机构是越来越重记录,完全把审核员当作是收集审核证据的机器。审核记录是越来越厚,先前每天大约8张,现在差不多每天20张了,就这样技术审定人员还是反映审核深度不足。
我个人认为,如果完全依靠审核记录对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则无论审核员如何记录,都是远远不够的。认证决定应该基于审核组的审核有效性,而不是受审核方的体系有效性,受审核方的体系有效性应该由审核组来作评价,而不是由技术审定人员来作评价。
以中小型企业为例,现在一般都安排在4个人日左右,一般都要涉及7-8个部门,涉及到5-6个主要体系过程,和全部51个有编号条款,再加上每个条款内部的要求点,这样实际审核中的要求点不下于200-300个,短短4个工作人日把这么多要求点都充分审核到确保不遗漏,而且记录的抽样细致到可以作出体系有效性评价,从客观上分析,是根本不可能的!
所以我认为,审核记录应适当简略,达到可以体现审核员审核思路和审核路径的程度就够了,可以大约地重现审核员审核当时情景就可以了,而应该把比较多的时间,让给审核员去询问,去查证,去交流,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确保审核的充分性!确保审核员可以对体系有一个比较全面比较深入比较客观的评价。而如果过多地对审核记录提出要求,势必促使审核员已完成审核记录为第一要务,忽视了调查取证,忽视了线索追踪,忽视了全面评价,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抄写记录审核记录上了,这样的认证工作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形式主义的行为!
举一个例子:例如审核成品检验,我的认为,写上“索查05年3-8月成品检验,以提供记录证实。倒查期间5个订单产品,均有检验记录”就挺好了,完全可以反映审核员的审核思路。只有在发现不合格的时候,才详细记录。但目前我是这么记的:“抽查05年3月、5月、8月各记录若干,发现记录基本齐全;细查记录约20份,核对检验项目,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检验记录上已明确抽样、检验项目、标准值、实测值、累计不合格项数,判定等等内容,经核对未发现问题,检验记录清晰,完整,无漏项;该签字处均有签字;倒查3-5份订单,未发现未经检验放行情况”。用我自己的看法,我记那么多全是废话,要是发现有问题,我不是早开不合格了?未开不合格就说明没有发现问题!但就是目前这样,技术审定人员还是认为深度不足,要求我不但要抄表格下来,而且还要把记录的内容也抄下来。表格格式抄下来我同意,起码可以显示对成品检验的策划情况,但要抄记录内容,我就保留意见了,抄下来算什么意思?抄三份合格的记录就代表全部过程受控了?须知产品有几十种,抄三份连个体差异都没有解决!我一贯的认为,记录的抽样不要太细,限制词越多范围越窄,太细了代表性就不强了!
以我的想法,最理想的状况,是加强对审核员的评价、选择和管理,然后给审核员以充分的信任,在审核有效性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核员作出的体系有效性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因为工作关系,我先后在多个认证机构参加过审核。感觉上,各机构对审核记录的要求不尽相同,侧重点也各有不同。总体来看,国内对审核记录的要求特别高,对审核过程控制不太重视;而国外的审核机构对记录的要求不高,而对审核过程的控制很高。例如sgs,他们的审核记录只有2-3张,大多数都是打勾打叉,但他们对审核人员的培训、评定、派出、监察都控制得非常严!
这里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目前国内大多数机构,基于审核员的审核记录做出受审核方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是否达到颁发证书的条件,非常不科学!
按19011,审核的定义是“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地、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从这里看,审核的目的是“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而不仅仅是“获得审核证据”,从过程上看,除了“获得审核证据”还要“进行客观评价”,而且“获得证据”是为了“进行客观评价”。
而目前,我们国内的机构是越来越重记录,完全把审核员当作是收集审核证据的机器。审核记录是越来越厚,先前每天大约8张,现在差不多每天20张了,就这样技术审定人员还是反映审核深度不足。
我个人认为,如果完全依靠审核记录对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则无论审核员如何记录,都是远远不够的。认证决定应该基于审核组的审核有效性,而不是受审核方的体系有效性,受审核方的体系有效性应该由审核组来作评价,而不是由技术审定人员来作评价。
以中小型企业为例,现在一般都安排在4个人日左右,一般都要涉及7-8个部门,涉及到5-6个主要体系过程,和全部51个有编号条款,再加上每个条款内部的要求点,这样实际审核中的要求点不下于200-300个,短短4个工作人日把这么多要求点都充分审核到确保不遗漏,而且记录的抽样细致到可以作出体系有效性评价,从客观上分析,是根本不可能的!
所以我认为,审核记录应适当简略,达到可以体现审核员审核思路和审核路径的程度就够了,可以大约地重现审核员审核当时情景就可以了,而应该把比较多的时间,让给审核员去询问,去查证,去交流,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确保审核的充分性!确保审核员可以对体系有一个比较全面比较深入比较客观的评价。而如果过多地对审核记录提出要求,势必促使审核员已完成审核记录为第一要务,忽视了调查取证,忽视了线索追踪,忽视了全面评价,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抄写记录审核记录上了,这样的认证工作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形式主义的行为!
举一个例子:例如审核成品检验,我的认为,写上“索查05年3-8月成品检验,以提供记录证实。倒查期间5个订单产品,均有检验记录”就挺好了,完全可以反映审核员的审核思路。只有在发现不合格的时候,才详细记录。但目前我是这么记的:“抽查05年3月、5月、8月各记录若干,发现记录基本齐全;细查记录约20份,核对检验项目,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检验记录上已明确抽样、检验项目、标准值、实测值、累计不合格项数,判定等等内容,经核对未发现问题,检验记录清晰,完整,无漏项;该签字处均有签字;倒查3-5份订单,未发现未经检验放行情况”。用我自己的看法,我记那么多全是废话,要是发现有问题,我不是早开不合格了?未开不合格就说明没有发现问题!但就是目前这样,技术审定人员还是认为深度不足,要求我不但要抄表格下来,而且还要把记录的内容也抄下来。表格格式抄下来我同意,起码可以显示对成品检验的策划情况,但要抄记录内容,我就保留意见了,抄下来算什么意思?抄三份合格的记录就代表全部过程受控了?须知产品有几十种,抄三份连个体差异都没有解决!我一贯的认为,记录的抽样不要太细,限制词越多范围越窄,太细了代表性就不强了!
以我的想法,最理想的状况,是加强对审核员的评价、选择和管理,然后给审核员以充分的信任,在审核有效性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核员作出的体系有效性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已邀请:
0 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