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V三方审核提出的奇葩问题应该如何回复
吐槽一下DNV的审核老师,最近到我司审核后提出改善项:对供应商的管理不够,在评分时应考虑加严。这是啥问题?三方审核不就是审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嘛,我没有与体系不符合的地方啊。
先说一下我司的背景:90%的部品属于外购,客户投诉不良主要是零件后期失效或者外观问题。我司也有对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评分系统等。审核老师说大部分的客户投诉都是供应商的责任造成的,在对供应商评分时应当把发生过客户不良的评分全部扣为0。对此大家如何看待?
先说一下我司的背景:90%的部品属于外购,客户投诉不良主要是零件后期失效或者外观问题。我司也有对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评分系统等。审核老师说大部分的客户投诉都是供应商的责任造成的,在对供应商评分时应当把发生过客户不良的评分全部扣为0。对此大家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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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youuuuu (威望:281) (内蒙古 ) 汽车制造相关 员工 - 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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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分时应考虑加严",
"把发生过客户不良的评分全部扣为0";
通过上述这两句话,
可以看出贵司是否对供应商评分程度不足,
如经常发生问题的厂家,
贵司虽然已经扣分了,
但综合而言对其评分还是很高,
甚至贵司并未把它列为合格供应商之下,
还是把这些供应商列为合格以上供应商;
同时也未减少它的采购配比,
也未让其提供问题整改的报告,
可能就会令审核老师觉得贵司对问题多的供方
管理很松;
2.建议调整打分的标准,
对打分分层,
明确质量问题发生频率高、批量性质的扣分较多些,
然后多少分之下
列为不合格供应商,
然后针对不合格供应商,
贵司要供应商如何整改,
如提供8D报告,
减少它的配比,
进行质量考核,
新开发新的供应产等;
3.所以个人觉得审核老师认为贵司虽然也有相应的流程,
但有效性不够,
就像一个国家法律也健全,
但它对杀人犯定型过轻一样,
这样的法律有效性是极其没有震慑力的,
对杀人犯的震慑效果几乎无,
个人猜想审核老师是这样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