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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4个经典问答,秒懂IATF16949”,过程方法审核表的适用性,请求解答

组织内部审核能否用按部门或按程序文件方式进行内审,而不用过程方法审核表?
 
看到两种答案,
1.可以。IATF组织发布的《审核检查表》,于2004年6月宣布停止使用,是针对全球第三方认证中心而言的,并不是针对内部审核所说的,组织在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审时,仍然可以借鉴使用。当然,鼓励组织采用过程方法进行审核。
2.不可以。IATF组织发布的《审核检查表》,于2004年6月宣布停止使用,是为了强调过程方法的应用,在IATF16949中明确要求,不管在二方审核供应商体系,还是在内部体系审核时,必须使用过程方法进行审核。
 
关于以上两种解答,哪个解释是对的呢,可否有依据?
此处的《审核检查表》是不是指VDA6.3的检查表?如果不是的话,是否方便分享下?
过程审核是不是必须用VDA6.3的审核表?
 
以上问题,烦请各位大神,空闲的时候,帮忙解答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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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F16949 9.2.2.2条款规定:内部体系审核时,必须使用过程方法进行审核。二方审核供应商体系没有强制要求过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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