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报告的问题
最近不断有客户提出“同材质声明书”和“授权整合证明书”,要求我公司签署,我公司认为不甚合理。
有关文件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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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材质申明
兹证明本公司申请整合之测试报告,其材料,添加物成分及比例均与原测试产品相同。
产品或者产品系列中存在的同材质样品情况说明如下:
对应的报告号为:
若有伪造资料或隐瞒不实,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公司落款,公司印章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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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授权使用证明
兹有我公司_______________(样品名称)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单位)进行了样品测试,报告编号是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在我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符合该报告,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公司落款,公司印章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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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文字,均与SGS整合测试报告有关,但我公司的产品均是直接检测,没有提出整合之要求,因此就以上客户的整合报告问题,本人专门咨询了SGS的专业人士,得到以下答复:
授权使用证明书里应该写明,贵公司同意将该份报告给其他公司在某个用途中使用,具体用途由贵公司定。整合报告中的“授权使用证明书”表示贵公司确实有供货给某客户,某客户产品中确实用的是贵公司产品的双重含义。
要证明符合RoHS要求,对最上游的原材料厂商意义在于可以通过第三方测试和自我声明;对产业链中的其他厂商(包括元器件,整机厂商等)意义在于除了自己测试(委托第三方,进样抽测等)外,还要对供应商进行管理,要有相关文件备案可以很快追溯到问题源头。整合报告可以说性质上就是这一种技术文件的汇总,授权使用证明书也是一种文件。可以向欧盟调查的客户证明为符合RoHS要求公司所作的准备。
通过上述说明,不难看出,我公司完全有权决定我公司产品的环境物质检测报告的具体用途,而不必受到客户要求的制约。
1.对于“同材质证明书”,应该是指客户的检测报告所针对的产品与客户用在最终商品中的产品是相同的,这点是我公司不能保证的,我公司只能保证提交给客户的检测报告所针对的产品与我公司给客户供货的产品是一致的,而且我公司没有提出整合报告之要求,所以我公司不能签署。
2.对于“授权使用证明书”,我公司仅同意客户出示我公司的检测报告作为我公司产品符合环境物质要求的证明,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客户必须明确告知我公司检测报告的使用目的,我公司也有权对我公司环境物质检测报告的用途做明确规定,因此我公司对以上文件不做签署。
进一步分析客户提出的整合报告要求,客户的整合报告来源于客户最终商品所用全部部件的供应商提交的环境物质检测报告,作为最终商品符合环境物质要求的证明而进入消费市场。
在此过程中,客户可以完全回避自己的最终商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等问题,而将此类风险完全转加到有关部件供应商身上,而且可以省下对最终消费商品的各个组成部分拆分成均质物质进行环境物质检测的一笔数量相当可观的检测费用。或者说客户完全把自己放在了环境物质管理者的地位,没有真正落实自身的环境物质管控,出现任何问题则依据整合报告的列表,追溯有关供应商的责任。
或者再夸张一点的设想:如果客户最终商品的整合报告来源于向该商品提供功能部件的下游供应商的检测报告,而下游功能部件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来源于对该部件多家中游零组件制造商的检测报告的整合,而中游零组件制造商的检测报告来源于上游物料制造商的检测报告的整合,而上游物料制造商的检测报告来源于源头原材料制造商的检测报告。表面上看来整个产业链的环境物质问题得到了非常高效和系统化的管控,但实际上整个产业链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物质管控都是失控的,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所以从保护自己、有效管控的角度出发,个人认为不能同意客户仅仅将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整合的做法,客户应该将最终消费商品直接送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同时进行供应商报告整合,但这是理想情况,出于成本考虑,估计做报告整合的客户都不会愿意再去做检测了。
但这样一来,很明显的,一旦出到问题,客户只会直接追溯供应商,而对于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完全回避,因此,出于自身保护的立场,本人非常不认同所谓的整合报告的做法。
以上是本人的拙见,希望大家交流评论。
有关文件形式如下:
=============================
同材质申明
兹证明本公司申请整合之测试报告,其材料,添加物成分及比例均与原测试产品相同。
产品或者产品系列中存在的同材质样品情况说明如下:
- 铅、镉、汞和六价铬含量
- 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含量
- 多氯联苯的含量
- 多氯化萘的含量
- 氯化石蜡的含量
对应的报告号为:
若有伪造资料或隐瞒不实,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公司落款,公司印章及日期)
―――――――――――――――――――――――――――――
报告授权使用证明
兹有我公司_______________(样品名称)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单位)进行了样品测试,报告编号是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在我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符合该报告,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公司落款,公司印章及日期)
=============================
根据以上文字,均与SGS整合测试报告有关,但我公司的产品均是直接检测,没有提出整合之要求,因此就以上客户的整合报告问题,本人专门咨询了SGS的专业人士,得到以下答复:
授权使用证明书里应该写明,贵公司同意将该份报告给其他公司在某个用途中使用,具体用途由贵公司定。整合报告中的“授权使用证明书”表示贵公司确实有供货给某客户,某客户产品中确实用的是贵公司产品的双重含义。
要证明符合RoHS要求,对最上游的原材料厂商意义在于可以通过第三方测试和自我声明;对产业链中的其他厂商(包括元器件,整机厂商等)意义在于除了自己测试(委托第三方,进样抽测等)外,还要对供应商进行管理,要有相关文件备案可以很快追溯到问题源头。整合报告可以说性质上就是这一种技术文件的汇总,授权使用证明书也是一种文件。可以向欧盟调查的客户证明为符合RoHS要求公司所作的准备。
通过上述说明,不难看出,我公司完全有权决定我公司产品的环境物质检测报告的具体用途,而不必受到客户要求的制约。
1.对于“同材质证明书”,应该是指客户的检测报告所针对的产品与客户用在最终商品中的产品是相同的,这点是我公司不能保证的,我公司只能保证提交给客户的检测报告所针对的产品与我公司给客户供货的产品是一致的,而且我公司没有提出整合报告之要求,所以我公司不能签署。
2.对于“授权使用证明书”,我公司仅同意客户出示我公司的检测报告作为我公司产品符合环境物质要求的证明,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客户必须明确告知我公司检测报告的使用目的,我公司也有权对我公司环境物质检测报告的用途做明确规定,因此我公司对以上文件不做签署。
进一步分析客户提出的整合报告要求,客户的整合报告来源于客户最终商品所用全部部件的供应商提交的环境物质检测报告,作为最终商品符合环境物质要求的证明而进入消费市场。
在此过程中,客户可以完全回避自己的最终商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等问题,而将此类风险完全转加到有关部件供应商身上,而且可以省下对最终消费商品的各个组成部分拆分成均质物质进行环境物质检测的一笔数量相当可观的检测费用。或者说客户完全把自己放在了环境物质管理者的地位,没有真正落实自身的环境物质管控,出现任何问题则依据整合报告的列表,追溯有关供应商的责任。
或者再夸张一点的设想:如果客户最终商品的整合报告来源于向该商品提供功能部件的下游供应商的检测报告,而下游功能部件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来源于对该部件多家中游零组件制造商的检测报告的整合,而中游零组件制造商的检测报告来源于上游物料制造商的检测报告的整合,而上游物料制造商的检测报告来源于源头原材料制造商的检测报告。表面上看来整个产业链的环境物质问题得到了非常高效和系统化的管控,但实际上整个产业链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物质管控都是失控的,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所以从保护自己、有效管控的角度出发,个人认为不能同意客户仅仅将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整合的做法,客户应该将最终消费商品直接送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同时进行供应商报告整合,但这是理想情况,出于成本考虑,估计做报告整合的客户都不会愿意再去做检测了。
但这样一来,很明显的,一旦出到问题,客户只会直接追溯供应商,而对于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完全回避,因此,出于自身保护的立场,本人非常不认同所谓的整合报告的做法。
以上是本人的拙见,希望大家交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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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的客戶也要求我們做成品的檢驗,但這樣會平添很多費用,公司肯定不願意承擔。如果把費用平攤在下游供應商,下游的供應商不需做檢測,等有問題的時候在追溯到出問題的環節,但是源頭我們得不到管控,損失更多而且比較被動。如果供應商還是得做檢測的話,這當然好,但肯定供應商不願意。
所以目前只是依靠客戶做XFR測試,來證明製成是ok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