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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谁能够提供76/769/EEC和91/338/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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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销售和使用“蓝色染料”(对理事会76/769/EEC号指令的第12次技术修订)
欧盟委员会第2003/3/EC号指令 2003年1月6日

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蓝色染料”
(对理事会76/769/EEC号指令的第12次技术修订) **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关于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参考成员国
关于销售和使用危险物质和制剂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通过的76/769/EEC (1)号指令,最新修订:欧盟2003年1月6日关于限制砷的销售和使用的第2003/2/EC号指令(对理事会76/769/EEC指令第10次修改) (2)。
鉴于:
(1)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3) 通过的2002/61/EC号指令(对76/769/EEC指令的修订)的详细规定,禁止在一定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使用偶氮染料;使用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满足该指令的各项要求。
(2)欧盟1993年7月20日通过的93/67/EEC指令已对“蓝色染料-索引号611-070-00-2”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作出评估。该指令以67/548/EEC (4)为依据规定了评定通报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危害性的原则;经检测认定蓝色染料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随废水排入环境,因此迫切须要降低蓝色染料对环境的危害。
(3)为保护环境,应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使用蓝色染料,并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含蓝色染料的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该类染料应作为有害物质被加入76/769//EEC的附录I中。
(4)本指令对蓝色染料销售和使用的限制规定考虑到了目前知识和技术状况。
(5)本指令的实施不应影响共同体有关保护操作工人最低要求的立法,尤其是89/391/EEC(1989年7月12日)关于鼓励改进操作工人在岗时(5)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的介绍,以及90/394/EEC(1990年6月28日)关于保护操作工人,防止致癌物质的规定(第6项独立指令包含在89/391/EEC第16条(1)中,最新修订:指令1999/38/EC。
(6)本指令提供的措施以委员会关于消除危险物质和制剂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意见为依据。

本指令已经采用的条款:
第一条
由于技术的改进,已对76/769/EEC指令附录I 进行修订,见本指令附录。
第二条
成员国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本指令转换为本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并随即通报欧盟委员会。规定从2004年6月30日起生效。
如果这些规定被成员国采纳,则应包含参考指令的内容或在官方公布时公布参考内容。如何参考应由成员国决定。
第三条
本指令应在欧盟理事会《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20天生效。
第四条
本指令针对所有成员国。
布鲁塞尔,2003年1月6日

附录
-76/769/EEC附录I中
第43点替换如下:
43.偶氮着色剂 1.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经检测(按本指令第2(a)条),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上的芳香胺浓度高于30ppm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2.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如果胺释放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或者胺释放浓度低于70ppm,那么本规定不适用于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2005年1月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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