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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化学品管理

国外化学品安全管理概况
孟 中 姚飞 丁辉

1.1 政府立法状况
1.1.1 美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立法状况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美国处在一个动荡时期,人权、妇女权利、越南战争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困扰着美国。同时,化学事故、职业伤害和职业病,无论在人数方面,还是在危害性方面,都迅速增长,每年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达数十亿甚至上面亿美元。

在此背景下,美国总统于 1970 年签署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其后随着化学事故的多次出现,美国逐渐完善了化学品的立法机制。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做到了化学品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控。现将美国主要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介绍如下:

1) 职业安全卫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ct, OSHA)

该法于 1970 年由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发布,主要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条件尽可能安全与卫生,向劳动者提供全面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该法涉及国会、劳工部、各州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工人补偿全国委员会、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长、雇主、雇员等各方面在职业安全与卫生事业上的责任与权利分配关系。该法建立了 3 个永久性的机构:

l 在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OSHA),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行政管理标准实行强制监察。发展和制定所建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代行本法所赋予的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各方面职责。

l 组建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内设健康部、教育部和福利部,负责研究职业安全卫生等项工作。

l 组建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它独立于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负责评判在强制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与雇主产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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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邦有害物质管理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FHSA)

该法要求对有害物质必须提供安全标签以警示用户产品的潜在危害及防护措施。对任何属于毒害品、腐蚀品、可燃物或易燃物、刺激物、强氧化剂或产品在分解、受热或其它方式导致压力升高的物品,必须进行标签标注。若产品对人体有潜在伤害,包括可能被小孩误食,也要进行标注。

3) 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s Act, TSCA)

用于管理有毒化学品。赋予美国环保局(EPA)管理那些“可能造成健康或环境危害”的化学品或混合物的权力。

4) 危险物品运输法(Hazardous Materials Transportation Act, HMTA)

HMTA 立法的目的是增强运输部长的立法和执行权力,以充分保护国民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免受生命或财产危害。

5) 有害物质包装危害预防法(Poisonous Packaging Prevention Act, PPA)

6)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 Redenticide Act, FIFRA)

FIFRA 要求 EPA 对目前已在美国登记注册的 21000 种杀虫剂的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法规要求 EPA 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限制那些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杀虫剂。FIFRA 要求在美国销售的任何杀虫剂必须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和限制条件进行标注,否则禁止销售。此外,制造厂每年要接受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查,并且每 5 年登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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