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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问题讨论

"“PL-060403-003”《改进要求通知单》显示:针对3月份供应商微宏“LAR”未达标回复“已换货”的纠正措施空洞,未进行评审,不符合8.5.2条款".这是昨天对供应商管理部质量内审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准备整理发出.

请各位支支招,这样开给供应商管理部合理吗?会不会扯到供应商,因为措施是供应商填的(只"已换货"三个字),效果验证(实际未填,供应人员说不用填)由供应商管理部完成.如果这样的话,供应商管理部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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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bin525 (威望:2) (广东 东莞) 教育培训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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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货是一个临时措施,长久的对策,预防应该有的呀,除非有另外的原因,也就是可能有客户的原因。如果是内部管理出现的错,就应该有原因分析,以及纠正预防对策的提出,诚然,效果验证也就应该要有的了。你可以再作进一步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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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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