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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cl (威望:2) (广东 深圳) 电子制造 - 狮子的力量和勇猛加上马的耐力和冲劲,想必将是通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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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cl (威望:2) (广东 深圳) 电子制造 - 狮子的力量和勇猛加上马的耐力和冲劲,想必将是通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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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环境管理体系建立之初,ISO14001推行委员会负责组织所有部门进行一次全公司范围的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
6.1.2 体系运行后,每年由ISO14001推行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对环境因素进行全面评审并更新,包括对本程序的评审修订的要求。
6.1.3 当部门活动、产品、服务或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带来环境因素变化后,即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识别并更新环境因素。
A、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化学品、新服务等引入时;
B、新、改、扩项目发生时,含建筑面积要增加或减少时;与环境有关的设备要增设、改造、移动或报废时;
C、实施环境改善行动时;
D、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变更时;
E、环境因素所属的组织变更时;
F、环境政策的变更时;
G、紧急事件发生时。
6.2 环境因素识别
6.2.1 本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方法为活动的输入输出法,如下示意:
6.2.1 各部门均应利用输入输出法,围绕生产经营活动全方位全过程的投入和产出,对公司生产、销
售、服务、行政区域范围可以控制及可以施加影响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
6.2.2 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过去、现在、将来各种时态,还需考虑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的运
作,根据是否对环境产生影响来确定是否为环境因素。
6.2.3 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环境因素对下列环境项目的影响程度:
A、 对大气的气体排放;
B、 对水体的排放;
C、 土壤污染;
D、 废弃物管理;
E、 区域性环境问题(如噪声、粉尘等);
F、 原材料的使用和能源资源利用;
G、 其它,如地球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相关方观点等。
6.3 公司的环境因素主要分为直接环境因素以及间接环境因素两大类。
6.3.1 直接环境因素是指本公司生产、服务等活动及产品中的环境因素,在本公司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可直接控制管理的环境因素,具体包括:
A、固体废弃物 B、污水排放 C、大气排放
D、噪音 E、化学危险品(固、液、气态) F、资源利用
6.3.2 间接环境因素是指由本公司的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因素;或可希望通过
其它相关方加以控制的环境因素。
6.4 环境因素的描述:通常采用“动词+名词”或“名词+的+动词”等形式。
6.5 环境因素评估办法
6.5.1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评估: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产品及服务过程中如有违反已判明的与公
司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可直接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对于偶然发可立即纠正的情况,
如年度发生次数在三次以上的,应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6.5.2 直接环境因素的评估依据下列项目进行量化评估:
A、发生频率 B、损失机率系数 C、影响程度系数 D、复原能力系数
6.5.3 直接环境因素量化评估分值=发生频率×损失机率系数×影响程度系数×复原能力系数。
6.5.4 间接环境因素是指与本公司的生产和服务有关的相关方的活动,根据其对环境的可能产生的影
响和本公司对该相关方的影响和控制程度,将相关方分为A、B、C三类,分别提出环境控制的
要求,施加不同影响力。
分类 相 关 方 类 型 基 本 影 响 力
A 与法律法规符合性相关:
 环境污染物处理供应商  要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
 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将本公司环境方针通知对方,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管理业务
 可行的情况下,到相关方现场核查环境关联事项
B 可能对环境产生显著影响之供应商:
 提供化学药品之供应商
 燃料运输供应商  将本公司环境方针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对方
 要求其在恰当的时候开展环境管理业务
 要求接受本公司的相关培训及遵守有关管理要求
C 其它:
 除A、B类外,一般业务性质之供应商  根据条件的允许,尽可能地施加影响
6.6 重要环境因素的判定
6.6.1 各部门根据其产品、活动或服务中所承担的职能,利用输入输出法对直接环境因素进行全面识
别,并根据《环境因素评价标准》(见附录1)进行评价,登记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中,
提交ISO14001推行委员会;同时各有关部门对间接环境因素及影响进行初步识别、判定。
6.6.2 ISO14001推行委员会对各部门报送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进行归纳汇总,由ISO专员将结
果整理后记录于“环境因素汇总清单”。
6.6.3 ISO14001推行委员会召集相关人员,根据《环境因素评价标准》,依据环境因素评估结果和公
司的实际情况以及过往环境检测记录,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复评、判定。
6.6.4 ISO专员将判定结果整理成“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送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作为设
定环境目标、指标与环境管理方案的依据。
6.6.5 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当中,如发现某一环境因素造成的环境影响频繁超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范围或环境管理控制要求时,应该将其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6.6.6 对于某些环境因素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其对环境影响的严重性,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如:
全球废止的、法规禁止的、正在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
6.7 环境因素及重要环境因素的更新:
对于新产品、新改扩项目及新设备导入时,须判定是否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是否产生新环境
因素,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与《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6.8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式
6.8.1 ISO14001推行委员会针对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责成相关部门制定管理对策。
6.8.2 对重要环境因素至少应采取以下一种管理方式,并展开相应管理活动:
A、制定实施目标指标及环境管理方案;
B、制定实施运行控制或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C、适宜时设立环境控制点,实施重点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