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验”和“验证”的理解之我见
关于“检验”和“验证”两者的关系首先看《ISO9000:2000基础和术语》中的定义:
3.8.2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3.8.4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对这两个术语的理解不能脱离“客观证据”这一术语以及其注解。
3.8.1客观证据:支持事物存在或其真实性的数据。(注:客观证据可通过观察、测量、试验或其他手段获得。)
上述三个术语在最新的2005英文原版中未发生任何变化。把这三个术语(包括“注:”)结合起来看,即可看出“观察、判断,测量、试验”等均可以是“检验”的活动方式,而“检验”是“客观证据”获得的活动方式之一。理解“检验”的术语,不能仅仅考虑检验依据了产品特性标准,更要考虑同时也依据了“接收准则”,如采用抽样检验依据的抽样标准、抽样方案、AQL或LQ等。
对于单件产品,只要一个特性不满足要求,即可下结论为“不合格品”。而对于一个批量产品,当采用抽样检验进行判定时,可能存在不合格品,但只要抽样检验的结果在规定的接收准则的范围内,依然是满足规定要求的,可下结论为“合格批”,使用方也应该整批接收。
对于检验的结论,可能是合格品(或批),也可能是不合格品(或批),但只有检验结论为“合格品(或批)”,即满足要求的客观证据,才是可“验证”的。至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品(或批)”,则应按“不合格品控制”要求进行相应的不同程度的处置。同理,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对样件的检验或测试结果不合格,则应按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要求进行处置。上述提供的客观证据表征的是规定要求未得到满足,应转入其他程序进行控制,故没有对其进行“验证”的价值和必要性。
故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不能以检验的活动方式获得满足要求的客观证据进行验证,但可以其他活动方式获得满足要求的客观证据进行验证。
理解了“客观证据”的内涵,对7.4.3和8.2.4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两个条款都提到了“验证”,关键之处在于组织如何策划——即确定客观证据的获得方法。当组织确定通过自身检验产品的特性获得满足要求的“客观证据”进行验证,必然涉及8.2.4,且这些“客观证据”必须通过检验记录来体现。当组织确定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是由供方检验后提供,或委托顾客或其他第三方检验提供等)获得满足要求的“客观证据”进行验证,则留存这些证据即可。故ISO/TC176 N639r指南文件对7.4.3 条款是否一定要求形成“采购产品的验证”记录的回答是“否”,正是基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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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on1124 (威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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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验比较死板,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规程执行;验证可以灵活些,弄个方案批准就可以了。
符合的东西并不一定满足要求,满足要求也不一定符合,两个概念也有交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