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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立法及实施情况

在荷兰,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从开始探索到立法实施及不断完善,经历了十多年的时间,制度日趋完善。

一、荷兰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法律立法过程

荷兰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简称WEEE)法律是欧盟研究、实施比较早的国家,在欧盟WEEE指令出台前,1998年4月21日,荷兰就已颁布实施了《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法令》,其要求近似于欧盟WEEE指令的规定。1999年1月,进一步将大宗家电和信息产品包括在内,2002年1月将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都纳入其管理范围。

荷兰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的争论经历了很长的一个过程。自1991年开始展开讨论,直到1996年初,各相关利益方取得共识:都认为毋庸再讨论原则和目标之类的问题,而应该考虑如何解决问题,即在现有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基础上,能够取得什么结果。至此,一项回收再利用的系统得以启动,并逐步向着环境效果更好、成本更低的方向发展。为给该实用方法提供依据,1996年,以立法部门、地方当局(负责收集)、产品生产商及零售商共同资助和实施了一项示范项目。从示范项目实施的结果出发,确定未来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以及系统运行要实现的目标。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和《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发布后,荷兰的相关法律转换工作进展顺利,分别于2004年7月6日、7月19日采纳并通过《WEEE管理法令》(WEEE Management Decree)和《WEEE管理办法》(WEEE Management Regulations),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照明产品实施时间推迟到2005年8月13日。《WEEE管理法令》是荷兰有关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和某些有害物质使用的国家法令,主要完成对欧盟RoHS指令的法律转换;《WEEE管理办法》则是荷兰住宅、空间规划与环境部制定的对欧盟WEEE指令的法律转换。

荷兰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法律规定的产品范围、回收、再利用以及再循环目标与欧盟WEEE指令相同,其中,电器整机的再使用(指进入旧货市场的旧电器)不包括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环率的计算中,零部件的再利用可以包括在内;出口到欧盟以外国家和地区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也不包括在内,除非出口商可以证明出口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已经按照等同于EC标准的要求进行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环处理。

二、荷兰对电子废物实施了有效的回收利用

消费者可通过两种渠道免费交付电子废物,一是通过零售商来实现,二是直接送至市政指定回收点。这样的组织形式为零售商的以旧换新业务留下空间,可以继续保留他们早先拥有的客户源和维修业务。

荷兰针对不同产品类别建立了三个回收组织。NVMP(家用电器)、ICT系统(IT产品、办公设备、电信产品)和Stichting Lightrec(照明设备),还有可能建立其他产品回收系统。

1、NVMP系统

NVMP是荷兰金属和电子产品处置协会(the Dutch Association for the disposal of Met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依据1998年荷兰的《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回收处理法》建立,主要处理白色电器和小家电。该系统是一个伞形机构,除了进行制度建设的总协会(董事会)外,下设5个独立的基金会,分别负责5类产品——白色电器、棕色电器、通风设备、电动工具和金属电动产品。政府以监督员的身份出席董事会会议。

NVMP系统1999年1月开始运行,2005年8月13日开始对欧盟WEEE指令涉及的所有产品类别负责。NVMP目前有15位工作人员。截至2005年10月,加入NVMP的生产商或进口商会员有1350家,几乎涵盖全部的大、小家电市场。

(1)NVMP实施可见收费,处理包括历史废物和孤儿废物(即其生产商已经消失的废物)在内的所有废物。生产商每两个月根据产品种类和销售数量向NVMP基金会缴纳处理费用。NVMP将回收处理费的管理委托给一家独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每月向董事会提供月度报告,并对会员单位进行审计,确保相关责任的履行。单台电器的处理费,从1欧元(如,咖啡器和真空吸尘器等)到17欧元(如冰箱、冰柜等)不等。许多小家电如电吹风、电动剃须刀、视听设备等不收处理费。原则上处理费收费标准将至少保持两年不变。

(2)NVMP负责协调荷兰境内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收集和运输,向市政回收点、地区分类中心、零售商和小学提供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服务(8件大家电或8箱小家电起服务)。NVMP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作的运输公司,目前共有4家签约运输公司,每个公司根据其所在地负责一片区域。

(3)NVMP系统目前有5家签约处理公司(11家处理厂),也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择。处理公司要签约NVMP系统,必须能证明自身能够达到目标回收率。NVMP系统物流公司和处理公司的签约时间为三年,2006年将重新招标签订新合同,并将邀请法国、德国等非荷兰的公司参与。

2、ICT系统(ICT milieu scheme)

(1)ICT系统主要处理IT产品、办公用品和通讯产品,1998年由160家生产商和进口商共同出资建立。但是ICT不采用可见收费,每个会员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回收成本付费,并内部消化这些成本。

(2)ICT系统分销商接收普通消费者或商业用户交回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负责将之运输到处理厂。大多数旧设备通过“以旧换新”收集。回收商负责登记所接收设备的质量和数量,据此计算出生产商应承担的费用。收集处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则由生产商自行决定。收集渠道有多种,包括转售商、修理中心和市政当局。

2002年,ICT收集的全部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孤儿产品以及逃避责任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占到了32%。2003年开始,ICT根据爱立信、惠普、飞利浦等公司的建议改为根据各个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分摊回收费用。现在生产商负责收集和处理所有“灰色”产品,而不仅仅是自己品牌的产品,分类工作大为简化,创造了一个更为公平的收费体系。

(3)ICT系统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每月支付一次回收处理费用,包括分担孤儿产品以及逃避责任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处理费用。不同类型产品的处理成本不同,如打印机约为2.75欧元/台、PC整机约为15欧元/台。如果生产商自行处理旧设备,需支付的费用将会降低,但需填写相应的声明表格(与回收发票一起发给会员)。

3、Stichting Lightrec

Stichting Lightrec是由包括飞利浦、SLI Benelux、Cooper Menvier等公司在内的企业为履行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义务,于2003年12月成立的一个专门处理商用和家用废灯泡和照明器具(至少有一个灯泡的器具)的回收组织,采用可见收费。NVMP将承担其实际的产品回收和处理事务。

荷兰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取得显著成效

2001年,NVMP系统共回收处理350万台WEEE,总重量6.6万吨,人均收集率4.13公斤/年,单纯从数据上讲,已经达到了欧盟WEEE指令规定的回收再生目标。2002年,ICT环境系统回收处理的WEEE总重量9500吨,人均收集率0.59公斤/年。回收利用率是指:“没有进入填埋场和焚烧厂的物质重量”与“所处理物质的重量”之比。



白色和棕色废家电回收再利用的成效



类别
荷兰WEEE回收利用率实际值(%) 欧盟现行目标值(%)

电冰箱 79 75

洗衣机
73
75

小型白色废物
76
50

电视机
76
65

小型棕色废物
71
50




荷兰NVMP自1999年以来WEEE的收集结果



WEEE

类别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收集量(吨)
收集率(%)
收集量(吨)
收集率(%)
收集量(吨)
收集率(%)
收集量(吨)
收集率(%)

制冷家电
19.8
76
23.7
94
26.2
100
25.7
98

大家电
8.2
40
16.3
83
20.8
100
20.9
102

电视机
5.5
64
8.6
100
8.6
100
8.0
93

小家电
2.5
-
5.4
58
9.7
100
11.5
120




三、回收再利用系统的资金流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时要支付可见的回收处理费用。目前,荷兰对电子废物实施可见收费,即在新产品的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明码标出处理费,收费标准与品牌、重量、体积或价格无关,为简便和透明,每种产品类型收费固定,费用包含回收成本和波动的缓冲。采取可见收费方式使得费用收缴变得简单化和透明化,并在消费者中产生积极的回收意识。以前的废物可以较容易地处理掉并且一些传统品牌(市场份额较高)的利益可以得到平衡。同时,对于生产者不复存在的“孤儿产品”也可较容易地处理。零售商收到回收费用后,将资金通过常规支付方式划转给生产商,之后又转到NVMP等集体回收组织。



荷兰电子电气产品可见收费标准 (欧元/单位)


冷凝器
17.00

洗衣机、干燥机
5.00

咖啡机、煎锅、真空洗尘器
1.00

一般电视、LCD电视、等离子电视
8.00

DVD播放器
3.00

电子工具
1.00

数码相机、电子合成器
2.00





资金将作如下使用:支付回收商费用;支付从市政收集点进行运输的费用;偿还零售商参与该系统所要花费成本的费用;支付管理费用,促进系统改善;支付地区分类中心运行费用;设立防范金融波动的费用。

四、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系统的信息流

荷兰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再利用系统信息流比较复杂,虽然这么多不同的政府机构、行业组织、消费者群体都参与到系统的建设和运作,但仍然实现了较高的工作效率。根据《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管理办法》,生产商负有下列信息报告责任:

1、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

在2011年1月13日之前(大家电在2013年1月13日之前),电子产品废弃的处理费用,可以以可见费用的形式单独标注在价签上,但前提是该费用不超过实际处理费用,截止时间之后,不允许收取可见收费,但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

2、提供给回收处理机构的信息

在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生产商应该向维修商、维护商以及处理机构提供有关该新产品再利用、再循环以及处理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可以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供,也可通过印刷文档形式提供。信息应该标明产品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应标明哪些地方使用了有毒物质或特殊物质。

3、提供给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

在《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后的13周内,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5年计划,详细阐明将如何履行自己的回收责任和义务。在计划中,必须写明:如何从供应商、维修商和市政回收点收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比率——也就是产品再使用、零部件再使用、材料再循环以及能源回收的目标值;剩余产品和部件的处理方式(由何人处理);系统处理废旧电池的方式(对废旧电池处理法案没有要求的产品);如果生产商或进口商从荷兰市场退出,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未来废旧产品能正常搜集并进行处理;回收系统的资金运行方式以及对该系统的监督。

在该5年计划结束前还必须提交新的5年计划。每年的7月1日之前,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他们也可以联合提交报告,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表他们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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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chu (威望: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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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了解了,谢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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