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WEEE指令的立法及回收现状
WEEE 立法现况
德国 WEEE 法规架构系由 4 个主要的法条 (Article) 与 5 个附录 (Annex) 所构成,而这 4 个法条包含了「 EEE 架构下的权责」、「贩卖、回收及环境考量 EEE 」、「回归制式规范」及「执行」;而附录则与 EU 2002/96/EC 大致相同。
而德国 WEEE 立法中又以 Article 2 -「贩卖,回收及环境考量处理 EEE 产品」为整体法规之重心,再细分成 5 个 Part 与 15 条款 (Section) ,其整体架构如 图 所示。
!(http://www.b2bic.com/pics/deguow1.gif)
重要条文说明
而德国 WEEE 立法大致上遵循欧盟 WEEE 指令,仅在「生产者责任」、「回收中心」、「注册」等条款较富有德国政府的执行色彩,以下分别说明之:
生产者责任
1、生产者必须于 2005 年 5 月以前,架构一回收中心 (Joint Centre) ,假若生产者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则必须偿还由都市废弃物管理当局针对 WEEE 的收集、分类、及处置的费用。
2、生产者必须向一中央主管机关 (Central Register) 申请注册。
3、生产者必须向 Central Register 提供每年度的保证基金 (guarantee funding) 以确保其有能力回收与妥善处理 WEEE.
4、生产者必需支付 WEEE 产品收集与处置的费用。
5、针对处理于 2005 年 8 月 13 日 以前历史废弃物的费用,需直到 2011 年的 2 月 13 日 ( 第一类 WEEE 系于 2013 年 2 月 13 日 ) ,必须将相关费用公开。
6、针对 2005 年 8 月 13 日 以后于市场上供应的 EEE 产品,必须标示产品回收图样与生产者的名称,以利于未来回收作业之鉴别。
回收中心的责任
1、回收中心必须向中央注册主管机关报备生产者回收 EEE 产品的相关信息与统计资料。
2、回收中心必须将其有注册的生产者及其注册码公开或于网站上揭示。
3、回收中心必须将有注册的生产者名单与相关信息于每年的 7 月 1 日 向联邦环保局 (Federal Environmental Agency, UBA) 提报。
相关信息包括
1、 市面上 EEE 产品的量与种类
2、由生产者自行回收或由都市废弃物管理局 (municipal waste management agencies) 收集到 WEEE 的量与种类
3、由生产者再利用 (reused) 的 WEEE 量与种类
4、由生产者再循环 (recycled) 的 WEEE 量与种类
5、由生产者回收 (recovered) 的 WEEE 量与种类
6、由生产者出口的 WEEE 量
WEEE 回收现况
回收体系
德国有关电机电子物品相关的回收作业,其实已研拟多年,直至 2004 年 2 月 25 日 才确定研订出一个草案,以供所有业者提供意见。目前在网络上只有德文版,但是另外有一份英文的版本 ( 目前只有书面资料 ) 。德国中央政府对于电机电子物品回收的整体概念,是推动成立一个全国统一性的组织 EAR ,所有的电子电机物品生产以及进口业者都可以加入该委会员,目前在网络上有相关英文资料可以提供查询。另外目前进口业者也已经组织一个协会叫作 HDE (Hauptverband des Deutschen Einzelhandels) ,以期望能够有一个统合的力量与政府协商。
整个操作系统的要求下,生产者必须要符合下面三项条件:
1、 必须向 EAR 登记,并且获得一个编号,同时依照规定时间之内提交各种物品销售情况的数据。
2、EAR 根据各家公司不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针对于所有回收的物品 ( 包括历史性的废弃物 ) ,计算其应该分摊的费用。
3、2005 年 8 月 13 日 以后,对于新的废弃物,生产和进口业者必须提供将来回收的财务保证。
目前整个系统非常特别的地方是,各个地方的公共废弃物收集系统将收集的电机电子废弃物通知 EAR ,然后 EAR 再通知生产者,由生产者指定将其转交给不同的回收业者。而所有的废弃物可以分成七大类别进行各种不同的回收。运作起来将是非常复杂,所以目前的相关问题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点:
1、生产或者进口厂商,可以指定自己的合约回收业者。
2、由于大公司可能与回收业者比较能够订立合约的优势;因此目前已经有些生产者组合成一些联盟,向回收业者讨论共同订立合约。
3、电机电子物品销售量非常小的公司,将来面对的问题可能比较复杂,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可以解决方案。
4、回收业者也可能组成联合性的组织,与生产和进口厂商讨论签订合约。但是特别需要注意到,德国法律对于联合垄断有非常严格的限制。
因此, EAR 的主要责任有下列几项:
1、接受各个厂商登录,并且将其编号对外公布。
2、掌握各家厂商的市场占有率。
3、保持整个系统运作的公平性。
4、 确认作业过程中间的透明性。
5、监督并且记录整个过程合乎 WEEE 要求。
目前德国整个系统在运作上,遭遇到了中央与地方权力区分的问题。因为如果要求厂商公布市场占有率,依照原来的法律,这将是各邦政府的权力,因此,中央与地方必须要经过协调,获得地方政府的同意才能够将相关的权力转给 EAR 来执行,目前也尚不清楚将来如何厘清相关法律层面的作业问题。另外德国法律因为对于联合垄断管制非常严格,所以依照法律并不准许如同荷兰一样,全国只成立 一 个单一的系统,进行回收的运作。
回收费用
整个德国制度建立的基本精神是一般消费者可以在不收费的原则之下,将废弃的电机电子物品交由公共的收集系统;或是将相关的物品交由零售商收集,零售商应该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 但是在法律面对这一点并未明确的订立 ) 。而零售商也可以在不必付费的情况之下,将其所有的废弃物品交给公共的收集系统。在这个过程中,运送的费用都是由送交的人自己负担。而从公共系统收集之后的相关作业,就是生产者责任的开始,公共收集系统将废弃物依照生产者和进口者的指定之下,所交给回收以及处理业者的费用,将透过 EAR 整体的操作系统,由业者分摊。对于生产不是一般家庭用品的公司,其回收系统亦可以比照加入 EAR 方式进行相关作业;不过比较不同之处系在于:各家厂商必须负责自己过去所产生的历史性废弃物,因此,德国的回收系统系由 EAR 担任监督的角色,而各生产者必须向当地之银行申请财务证明的保证,类似「保证金」的制度,未来将视整体系统运作之支出,进行「多退少补」之动作。
德国 WEEE 法规架构系由 4 个主要的法条 (Article) 与 5 个附录 (Annex) 所构成,而这 4 个法条包含了「 EEE 架构下的权责」、「贩卖、回收及环境考量 EEE 」、「回归制式规范」及「执行」;而附录则与 EU 2002/96/EC 大致相同。
而德国 WEEE 立法中又以 Article 2 -「贩卖,回收及环境考量处理 EEE 产品」为整体法规之重心,再细分成 5 个 Part 与 15 条款 (Section) ,其整体架构如 图 所示。
!(http://www.b2bic.com/pics/deguow1.gif)
重要条文说明
而德国 WEEE 立法大致上遵循欧盟 WEEE 指令,仅在「生产者责任」、「回收中心」、「注册」等条款较富有德国政府的执行色彩,以下分别说明之:
生产者责任
1、生产者必须于 2005 年 5 月以前,架构一回收中心 (Joint Centre) ,假若生产者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则必须偿还由都市废弃物管理当局针对 WEEE 的收集、分类、及处置的费用。
2、生产者必须向一中央主管机关 (Central Register) 申请注册。
3、生产者必须向 Central Register 提供每年度的保证基金 (guarantee funding) 以确保其有能力回收与妥善处理 WEEE.
4、生产者必需支付 WEEE 产品收集与处置的费用。
5、针对处理于 2005 年 8 月 13 日 以前历史废弃物的费用,需直到 2011 年的 2 月 13 日 ( 第一类 WEEE 系于 2013 年 2 月 13 日 ) ,必须将相关费用公开。
6、针对 2005 年 8 月 13 日 以后于市场上供应的 EEE 产品,必须标示产品回收图样与生产者的名称,以利于未来回收作业之鉴别。
回收中心的责任
1、回收中心必须向中央注册主管机关报备生产者回收 EEE 产品的相关信息与统计资料。
2、回收中心必须将其有注册的生产者及其注册码公开或于网站上揭示。
3、回收中心必须将有注册的生产者名单与相关信息于每年的 7 月 1 日 向联邦环保局 (Federal Environmental Agency, UBA) 提报。
相关信息包括
1、 市面上 EEE 产品的量与种类
2、由生产者自行回收或由都市废弃物管理局 (municipal waste management agencies) 收集到 WEEE 的量与种类
3、由生产者再利用 (reused) 的 WEEE 量与种类
4、由生产者再循环 (recycled) 的 WEEE 量与种类
5、由生产者回收 (recovered) 的 WEEE 量与种类
6、由生产者出口的 WEEE 量
WEEE 回收现况
回收体系
德国有关电机电子物品相关的回收作业,其实已研拟多年,直至 2004 年 2 月 25 日 才确定研订出一个草案,以供所有业者提供意见。目前在网络上只有德文版,但是另外有一份英文的版本 ( 目前只有书面资料 ) 。德国中央政府对于电机电子物品回收的整体概念,是推动成立一个全国统一性的组织 EAR ,所有的电子电机物品生产以及进口业者都可以加入该委会员,目前在网络上有相关英文资料可以提供查询。另外目前进口业者也已经组织一个协会叫作 HDE (Hauptverband des Deutschen Einzelhandels) ,以期望能够有一个统合的力量与政府协商。
整个操作系统的要求下,生产者必须要符合下面三项条件:
1、 必须向 EAR 登记,并且获得一个编号,同时依照规定时间之内提交各种物品销售情况的数据。
2、EAR 根据各家公司不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针对于所有回收的物品 ( 包括历史性的废弃物 ) ,计算其应该分摊的费用。
3、2005 年 8 月 13 日 以后,对于新的废弃物,生产和进口业者必须提供将来回收的财务保证。
目前整个系统非常特别的地方是,各个地方的公共废弃物收集系统将收集的电机电子废弃物通知 EAR ,然后 EAR 再通知生产者,由生产者指定将其转交给不同的回收业者。而所有的废弃物可以分成七大类别进行各种不同的回收。运作起来将是非常复杂,所以目前的相关问题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点:
1、生产或者进口厂商,可以指定自己的合约回收业者。
2、由于大公司可能与回收业者比较能够订立合约的优势;因此目前已经有些生产者组合成一些联盟,向回收业者讨论共同订立合约。
3、电机电子物品销售量非常小的公司,将来面对的问题可能比较复杂,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可以解决方案。
4、回收业者也可能组成联合性的组织,与生产和进口厂商讨论签订合约。但是特别需要注意到,德国法律对于联合垄断有非常严格的限制。
因此, EAR 的主要责任有下列几项:
1、接受各个厂商登录,并且将其编号对外公布。
2、掌握各家厂商的市场占有率。
3、保持整个系统运作的公平性。
4、 确认作业过程中间的透明性。
5、监督并且记录整个过程合乎 WEEE 要求。
目前德国整个系统在运作上,遭遇到了中央与地方权力区分的问题。因为如果要求厂商公布市场占有率,依照原来的法律,这将是各邦政府的权力,因此,中央与地方必须要经过协调,获得地方政府的同意才能够将相关的权力转给 EAR 来执行,目前也尚不清楚将来如何厘清相关法律层面的作业问题。另外德国法律因为对于联合垄断管制非常严格,所以依照法律并不准许如同荷兰一样,全国只成立 一 个单一的系统,进行回收的运作。
回收费用
整个德国制度建立的基本精神是一般消费者可以在不收费的原则之下,将废弃的电机电子物品交由公共的收集系统;或是将相关的物品交由零售商收集,零售商应该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 但是在法律面对这一点并未明确的订立 ) 。而零售商也可以在不必付费的情况之下,将其所有的废弃物品交给公共的收集系统。在这个过程中,运送的费用都是由送交的人自己负担。而从公共系统收集之后的相关作业,就是生产者责任的开始,公共收集系统将废弃物依照生产者和进口者的指定之下,所交给回收以及处理业者的费用,将透过 EAR 整体的操作系统,由业者分摊。对于生产不是一般家庭用品的公司,其回收系统亦可以比照加入 EAR 方式进行相关作业;不过比较不同之处系在于:各家厂商必须负责自己过去所产生的历史性废弃物,因此,德国的回收系统系由 EAR 担任监督的角色,而各生产者必须向当地之银行申请财务证明的保证,类似「保证金」的制度,未来将视整体系统运作之支出,进行「多退少补」之动作。
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已邀请:
13 个回复
浪子冰雨 (威望:0) (上海 虹口)
赞同来自:
WEEE 立法现况
预计于 2003 年 10 月意大利国会将 WEEE 及 RoHS 指令纳入审议,而该国现有针对 WEEE 之相关法令,系于 1997 年 2 月所实施的 No.22 法令:家庭使用的耐用商品-包括电冰箱、冷冻柜;电视及计算机;洗衣机、洗碗机及空调设备,必须提报最终生命周期给主管认证单位或城市的废弃物管理系统 … 等认证回收中心。
WEEE 回收现况
回收体系
该国环保及工业部 (the Environmentt and Industry Ministers) 为倡导产品制造者、分类者及进口者,针对管理收集、回收、再循环及废弃物的公家及私人体系之间的协议,在该协议讨论之内容将包含:
• 国家网络架构的当地回收中心
• 回收及再循环产品的材料
• 针对不可回收 (non-recoverable) 之废弃物的管理体系
而目前该国的回收体系,正由产品制造商与当地回收业者,讨论成立联盟式的回收组织。
回收费用
基本上,当消费者于购买新产品时,将原有之旧产品废弃时,生产者就必须支付处理该笔废弃物之费用,但若是在没有购买新产品的情况之下,则由最终的使用者支付该笔废弃物之费用。换言之,生产者之责任会发生于消费者购买新产品时,才会对其要求支付该笔费用。
然而针对 2005 年 8 月 13 日 上市后的产品,生产者就必须负起完全回收之责任,这点与欧盟 WEEE 指令的管理概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