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类企业如何考虑删减
自从ISO9001:2000标准发布实施以来,得到了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尤其是服务行业)的广泛认同,许多组织纷纷按新标准建立和实施质量体系,但在应用标准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困惑,其中之一就是如何结合组织所提供产品的特点合理地删减标准的要求。一些制造类企业抱怨说:“以前可以根据企业特点来选择认证模式(如ISO9001、ISO9002、ISO9003标准),现在却都要执行ISO9001:2000这同一标准,而且企业必须根据所提供产品的特点对标准进行合理的删减,否则就不能声称符合此标准,这实在是难为企业”。其实不然,相反我认为该标准为各种类型的组织根据自身特点“量体裁衣”地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不必象部分提供服务的组织实施94版ISO9000标准时为是否可删减“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这个要素而争论不休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正确的删减”已成为贯标组织建立符合标准的质量体系无法回避的首要工作,下面就“制造类企业如何考虑删减”谈谈个人的观点:
1) 删减必须满足ISO9001:2000标准中1.2条的要求,即“删减仅限于标准第7章中那些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的要求”。从这点看,凡是顾客的要求和/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均不可删减;而对于顾客没有要求和/或法律法规无要求的内容,组织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仔细分析删减是否会影响组织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以决定删减范围。例如, A电视机厂的关键安全件是由总公司统一采购的,这可以看作是将实施采购的过程外包给总公司,但可能并不能删减7.4的全部要求,因为仍有重要的过程输入和输出验证由该厂实施(如订购要求的提出和采购产品的验证——因法规要求这些材料/元器件均应符合安全标准)。又如对于B电梯制造厂来说,电梯的安装对产品满足使用要求至关重要,因此不能删减7.5.1中有关安装过程的控制要求。
2) 制造类企业可删减第7章中的某些分条款的全部或部分要求,如既可删减7.3条款,也可仅删减其中部分内容如7.3.1的要求。如C汽车零件厂的产品是由顾客设计开发的,顾客提供全套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包装规范,C厂只负责生产加工和按时交付产品,任何设计更改的提出和实施也均由顾客完成,这时工厂可删减7.3条款的全部要求;又如D空调机厂的主要设计工作由母公司承担,母公司根据市场调查和预测开发新款机型,然后将全套图纸和规范提供给D厂生产,同时D厂参与了设计过程中的小批量试产和部分设计验证和确认工作,则该厂不能删减7.3整个条款,而可能删减其中的7.3.1、7.3.2、7.3.3、7.3.4等的要求。同样,7.5条款中的7.5.2、7.5.3、7.5.4的要求也可全部或部分删减。如当企业的某些生产和服务过程的输出(如铸造和热处理后的金相结构和/或残余内应力)不能由后续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时,而由此产生的问题常常在产品使用或服务已交付后才显现,这时7.5.2不能删减,否则可删减该分条款。又如除非顾客特殊要求(如要求对某些关键部件实现规定的可追溯程度),否则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对7.5.3作全部或部分删减。以次类推, 7.5.4因为不适用而成为企业删减的对象(除非企业有顾客财产)也就不难理解了。
3) 制造类企业普遍不能删减7.1条,一般也不会完全删减7.6条款。
4) 制造类企业在删减时要仔细考虑所有相关的过程,不能随意删减某个大过程的任何一个子过程。例如E锅炉厂在策划7.2条款时将为顾客选型的过程删减,而直接从与顾客就具体型号的锅炉极其换热器的合同评审与签定作为第一个过程;事实上,该厂涉及7.2条款的过程是:a.大多数顾客在最初的采购洽谈时只提出明确的用途——如要求“可连续24小时供8层楼房热水”,b.工厂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计算——选定产品目录中的某个型号的锅炉和相应面积的换热器,c.然后向顾客推荐选型结果并与顾客就价格和交付达成一致——签定合同。从上所述过程不难看出,E厂删减的过程恰恰是工厂提供的产品能否满足顾客要求的关键环节,这种删减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诉,制造类企业在按ISO9001:2000标准建立质量体系时应根据顾客和/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标准要求实施删减,确保删减不影响企业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能力或责任的要求,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建立一个真正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也才能对外声称符合ISO9001:2000标准。
1) 删减必须满足ISO9001:2000标准中1.2条的要求,即“删减仅限于标准第7章中那些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的要求”。从这点看,凡是顾客的要求和/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均不可删减;而对于顾客没有要求和/或法律法规无要求的内容,组织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仔细分析删减是否会影响组织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以决定删减范围。例如, A电视机厂的关键安全件是由总公司统一采购的,这可以看作是将实施采购的过程外包给总公司,但可能并不能删减7.4的全部要求,因为仍有重要的过程输入和输出验证由该厂实施(如订购要求的提出和采购产品的验证——因法规要求这些材料/元器件均应符合安全标准)。又如对于B电梯制造厂来说,电梯的安装对产品满足使用要求至关重要,因此不能删减7.5.1中有关安装过程的控制要求。
2) 制造类企业可删减第7章中的某些分条款的全部或部分要求,如既可删减7.3条款,也可仅删减其中部分内容如7.3.1的要求。如C汽车零件厂的产品是由顾客设计开发的,顾客提供全套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包装规范,C厂只负责生产加工和按时交付产品,任何设计更改的提出和实施也均由顾客完成,这时工厂可删减7.3条款的全部要求;又如D空调机厂的主要设计工作由母公司承担,母公司根据市场调查和预测开发新款机型,然后将全套图纸和规范提供给D厂生产,同时D厂参与了设计过程中的小批量试产和部分设计验证和确认工作,则该厂不能删减7.3整个条款,而可能删减其中的7.3.1、7.3.2、7.3.3、7.3.4等的要求。同样,7.5条款中的7.5.2、7.5.3、7.5.4的要求也可全部或部分删减。如当企业的某些生产和服务过程的输出(如铸造和热处理后的金相结构和/或残余内应力)不能由后续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时,而由此产生的问题常常在产品使用或服务已交付后才显现,这时7.5.2不能删减,否则可删减该分条款。又如除非顾客特殊要求(如要求对某些关键部件实现规定的可追溯程度),否则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对7.5.3作全部或部分删减。以次类推, 7.5.4因为不适用而成为企业删减的对象(除非企业有顾客财产)也就不难理解了。
3) 制造类企业普遍不能删减7.1条,一般也不会完全删减7.6条款。
4) 制造类企业在删减时要仔细考虑所有相关的过程,不能随意删减某个大过程的任何一个子过程。例如E锅炉厂在策划7.2条款时将为顾客选型的过程删减,而直接从与顾客就具体型号的锅炉极其换热器的合同评审与签定作为第一个过程;事实上,该厂涉及7.2条款的过程是:a.大多数顾客在最初的采购洽谈时只提出明确的用途——如要求“可连续24小时供8层楼房热水”,b.工厂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计算——选定产品目录中的某个型号的锅炉和相应面积的换热器,c.然后向顾客推荐选型结果并与顾客就价格和交付达成一致——签定合同。从上所述过程不难看出,E厂删减的过程恰恰是工厂提供的产品能否满足顾客要求的关键环节,这种删减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诉,制造类企业在按ISO9001:2000标准建立质量体系时应根据顾客和/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标准要求实施删减,确保删减不影响企业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能力或责任的要求,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建立一个真正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也才能对外声称符合ISO9001:200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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