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共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2、规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
主要内容: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包括防尘、防毒等
3、辅助用室及设施,包括更衣室、消毒室等
4、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
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3、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分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4、经常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四、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伤亡事故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以上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的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报告依据,1989年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3、伤亡事故统计
按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按卫生部1988年修订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他统一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瘵和惩诫制度,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
七、三同时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了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时,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2、规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
主要内容: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包括防尘、防毒等
3、辅助用室及设施,包括更衣室、消毒室等
4、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
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3、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分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4、经常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四、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伤亡事故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以上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的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报告依据,1989年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3、伤亡事故统计
按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按卫生部1988年修订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他统一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瘵和惩诫制度,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
七、三同时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了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时,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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